彭少娟 訴 死因裁判官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361/200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October 2008.
1. 2007年10月15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經審訊後拒絕就原告人的先父彭祖添先生的死因命令進行研訊。原告人不服,向本法庭提出上訴。2008年7月23日,本法庭經聆訊後頒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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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6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361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雜項案件2007年第717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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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8年10月17日 判案日期 : 2008年10月1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08年10月23日 判案理由書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2007年10月15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經審訊後拒絕就原告人的先父彭祖添先生的死因命令進行研訊。原告人不服,向本法庭提出上訴。2008年7月23日,本法庭經聆訊後頒令駁回上訴。 2.原告人欲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遂向本法庭申請上訴許可。2008年10月17日,本法庭經聆訊後頒令拒絕該申請,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訟費$4,000。本法庭的判案理由如下。 3.本案之案情和法庭的判案理由已在本法庭於2008年7月23日頒發的判案書內詳細解釋,在此不再重覆。 4.就本法庭給予上訴許可的有關規定,見《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84章) 第22(1)(a)和(b)條:
5.明顯地,條例第22(1)(a)條並不適用。本案爭議的事項並不涉及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原告人提出上訴並不是一項當然權利。 6.至於條例第22(1)(b)條之規定,本案所爭議的事情乃是原訟法庭應否就被告人的先父的死因命令研訊。該項爭議取決於死者過身的情況和相關的事實,當中並不牽涉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 7.原告人在其提出動議通知書內指出,她尋求上訴許可乃是希望提出專家意見以支持她就法庭命令研訊的說法。原告人亦指上訴可澄清一些“重大的法律觀點”,即“醫生如何才是存心欺騙”。 8.本法庭認為該些事情均是與本案的特定案情有關,並不牽涉任何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原則性問題,亦不構成其他理由足以支持是次的上訴許可申請。 9.本法庭認為是次申請並不符合條例第22(1)(a)和(b)條所規定的情況,不能給予上訴許可。 10.原告人在聆訊時指原審法官曾表示,無論她提出任何證據,法庭也會判她敗訴,故她沒有向法庭提供專家報告以支持其論點。她要求本法庭押後聆訊是次申請,以讓她獲取專家報告以供法庭之用。本法庭拒絕該押後聆訊的申請。根據原審的錄音謄本,法官根本沒有說過原告人所指稱的說話。原告人的指稱,亦從未在上訴的文件或陳詞中提及,故本法庭也沒有作出處理。更重要的是,專家報告只會討論本案死者生前的病情和死亡經過及原因。該些事情均是與本案的特定案情有關,並不牽涉任何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亦不構成其他理由足以支持是次的上訴許可申請。故原告人要求押後聆訊以讓她獲取專家報告以供法庭之用,實對處理上訴許可申請毫無幫助。 11.基於前述理由,本法庭頒令拒絕是次申請並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4,000。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展鵬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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