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廣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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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詐騙」罪名,他被指與本案原第一被告向社會福利處在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覆查表上,提交虛假的租金資料,意圖詐騙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導致第一被告獲得利益。在聆訊後,裁判官裁定租單上的價錢(1,500 元)比實際上的租金(1,200 元)為高,內容明顯是虛假的。他雖「認為第二被告人此行為是不負責任的,亦無清楚考慮製造虛假租單是不合法的行為」,但他認為就上訴人是否有欺騙意圖一點上存有合理疑點,裁定他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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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94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訟費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943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9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8年11月13日 裁判日期:2008年11月13日 --------------------------------- 判 案 書 --------------------------------- 1.上訴人被控一項「詐騙」罪名,他被指與本案原第一被告向社會福利處在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覆查表上,提交虛假的租金資料,意圖詐騙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導致第一被告獲得利益。在聆訊後,裁判官裁定租單上的價錢(1,500 元)比實際上的租金(1,200 元)為高,內容明顯是虛假的。他雖「認為第二被告人此行為是不負責任的,亦無清楚考慮製造虛假租單是不合法的行為」,但他認為就上訴人是否有欺騙意圖一點上存有合理疑點,裁定他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2.上訴人指裁判官錯誤地裁定其作為自招嫌疑,錯誤地拒絕頒下訟費令。他不同意裁判官指他無招致訟費,因為他在案件調查期間上了警署不下10 次,導致交通費及影響業務上的損失。他續指他是純屬同情第一被告人而減收300 元,這只是他與第一被告人的私下協議,並無誇大租金的情況,與虛假租單不能相提並論。 3.答辯人認同原審裁判官拒絕頒下訟費令的論點,即上訴人並無律師代表,亦因另案被拘禁,在本案中並不存在招致訟費的情況。答辯人指裁判官既然判定租單是虛假的,上訴人製造虛假租單乃自招嫌疑的作為。 4.裁判官在庭上直接聽取證供,處於最有優勢的位置來決定什麼因素有助他對訟費作出判決。他就批准或拒絕頒下訟費令的命令,上訴庭一般是不會干預的,除非裁判官明顯地在考慮行使酌情權時越權,否則上訴庭並無干預的基礎或理由。 5.一般來說,假若被告人的行為本身招致嫌疑,或被告人令控方相信控方案情較實際情況有力,或被告人之獲釋乃基於技術上的情況,否則被告人不應獲得訟費。而被告人實際有沒有招致訟費,又或訟費的多寡並非法庭頒下訟費令的基礎。 6.賴盤德暫委法官在HKSAR v. Lam Chiu Fong and Ors, HCMA1148/2007一案中,處理訟費上訴時考慮了Quamar Sheraz v. HKSAR, FACC5/2007,他說:
賴盤德暫委法官又說:
7.夏正民法官(當時官階)在HKSAR v. Li Siu Tong & Others, HCMA547/2000一案中,詳細分析了何謂行為本身招致嫌疑,他認為如果要拒絕頒下訟費令:
他又指出:
8.在本案中,裁判官是裁定上訴人確曾把租金由實際的1,200 元加大成租單所載的1,500 元,「行為是不負責任的,亦無清楚考慮製造虛假租單是不合法的行為」作為構成上訴人招嫌疑之事實基礎。明顯地此作為屬無罪假定範疇以外,超越僅應受遣責的作為。 9.而本席在考慮裁判官是否錯誤行使酌情權不頒下訟費令時,只能考慮裁判官就事實所作出的裁斷,上訴人今天只是反覆重申一些已被裁判官拒納的事實,實屬徒勞無功之舉。 10.本席不認為裁判官在本案中錯誤行使酌情權,導致本席須要介入干預,下令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馮淑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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