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才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72/200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November 2008.
1. 梁才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 374 章)第 36(1) 條。案件經裁判法官梁榮宗審理後,梁才被裁定罪名成立及被判處罰款 HK$20,000 及吊銷駕駛執照兩年。梁才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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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72/2008 及 CAAR 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裁判法院案上訴 2008 年第 272 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編號 2007 年第 4150 號) ----------------------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覆核申請 2008 年第 1 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編號 2007 年第 415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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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8 年 11 月 11 日 判案日期:2008 年 11 月 11 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8 年 11 月 25 日 ----------------------------- 判案理由書 ---------------------------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梁才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 374 章)第 36(1) 條。案件經裁判法官梁榮宗審理後,梁才被裁定罪名成立及被判處罰款 HK$20,000 及吊銷駕駛執照兩年。梁才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同時,律政司司長也就梁才獲判的刑罰提出覆核申請,但被梁法官拒絕。律政司司長再向上訴法庭提出覆核刑期申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將梁才的上訴移交至上訴法庭與律政司司長所提出的刑罰覆核申請一併處理。 3.本庭聆訊梁才的上訴後,批准梁才的上訴、撤銷他的定罪及刑罰,並命令案件需發還裁判法院重審。另外,本庭命令律政司司長須支付梁才原審及本上訴(包括刑罰覆核申請)的訟費。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案情 4.梁才是一名受聘於新世界第一巴士公司的車長。2007年5月27日早上五時五十分他駕駛着一部雙層巴士沿北角英皇道向東行駛。當時正下着雨,路面濕滑。當巴士駛至英皇道281號近電廠街的行人輔助線時,梁才發現一名途人(即82歲的死者)違反設置於行人輔助線上交通燈號正在橫過馬路,他因未能及時剎停巴士而撞倒該名途人。該名途人頭部受到重創,被送抵醫院後證實不治。 5.肇事現場的行人輔助線橫跨六條行車線,中間設有一個安全島。當時另有兩名途人(即控方第一及第二証人)正在該行人輔助線的另一面的人行道上等候行人交通燈亮綠燈橫過馬路。 6.控方第一証人指他沒有目睹意外發生經過,他指事發時他正望向另外一面的行車線,此時突然聽到剎車聲和汽車喇叭鳴聲,當他轉過頭來時看見死者已被巴士撞倒,躺卧在安全島上。 7.控方第二証人(‘第二証人’)指他看見死者緩緩地從人行道走到行人輔助線過馬路。他先聽到一聲長而響亮的汽車喇叭鳴聲,繼而是兩次短促的汽車喇叭鳴聲。第二証人指當他聽到第一次的汽車喇叭鳴聲時,他看見死者在該行人輔助線上走了兩三步,而肇事巴士此時的位置是在英皇道與電廠街交界前的巴士站;當他聽到第二次汽車喇叭鳴聲時死者只差兩、三步就可走到安全島上;而在他聽到第三次汽車喇叭鳴聲時巴士已經撞倒死者。 8.梁才作供自辯。他說在英皇道及電廠街交界之前有一個巴士站,他駛至該巴站前已減速慢駛,但因巴士站沒有乘客需要上車,故此沒有停下,繼續向前行駛。梁才說該段英皇道有兩組交通燈,一組是在英皇道未到電廠街之前,而另一組是在英皇道與電廠街交界處之後。他說死者是在第二組交通燈旁邊的行人輔助線上橫過馬路。梁才指當時該兩組交通燈號都是亮着綠燈即車輛可前進,所以他繼續向前駕駛。當他剛剛駛過電廠街中間的位置時,他看到死者站在人行道上,距離馬路兩至三呎;接着他看見死者提着一把兩傘衝出行人輔助線,他立即剎車及將駕駛盤扭向一邊以避免撞倒死者,但巴士仍然把他撞倒。梁才稱當時他的車速約為每小時20公里。 9.在梁才的巴士上有一名任職巴士司機的乘客,他目睹事發經過。他指當時巴士的車速約為每小時20公里至30公里,當巴士駛過英皇道第一組交通燈後,死者從人行道衝出來,梁才立即緊急剎車,惟巴士仍向前滑行。之後他的視線受阻,他只聽到巴士的右面車頭發出輕微的碰撞聲。巴士停車後他看見死者倒卧在安全島與馬路之間的位置上;他的頭部及上半身在安全島上,而下半身就在馬路上。 梁法官的裁決 10.梁法官接受兩名控方証人的証供。以下是梁法官作出的裁決:
法律原則 11.本庭撤銷定罪的理由是梁法官對案件作出錯誤的事實裁決。 12.上訴法庭就事實裁決的上訴所持的法律原則是由於原審法官是親身聆聽証人作供及察看他作供時的神態和表現,所以除非有關的事實裁決出現明顯的錯誤,如法官忽略了某些重要的証據,否則上訴法庭是會接納有關的事實裁決,而不會貿然推翻原審法官所作出的裁決的。當然,如上訴法庭發現原審法官未能就証供作出全面的評估或作出錯誤的裁決時,上訴法庭是會毫不猶疑地推翻原判的。若上訴法庭能自行評核有關的証供,它會就事實作出裁決;否則有關的案件會發還給原審法庭重審。 巴士喇叭鳴響 13.綜觀梁法官裁定梁才「危險駕駛」控罪罪名成立的理由是基於巴士有沒有發出過喇叭鳴響這一事。梁法官說:
14.其實梁法官是忽略了梁才一直都是否認他在意外發生時有按過巴士喇叭。根據雙方同意案情的呈堂控方証物P4(即梁才的2007年6月9日與警方的會面記錄)其中第 11 條的問題和答案是
15.另外,梁才在法庭上所作出的証供也非如梁法官所說,他在明白了按喇叭的關鍵性後改變了他的說法。梁才在接受主問時被問及有關他駛至巴士站時按喇叭一事的提問和答案如下:
16.梁法官亦就梁才有沒有按過喇叭的議題向梁才作出提問,以下是有關的問題和答案:
17.本庭認為梁才並沒有如梁法官所說在作供時不依照原本說法,而改為說他肯定沒有按過喇叭。 裁決不穩妥 18.本庭認為由於梁才曾在意外後清楚地向警方表示他沒有按過喇叭,並且在庭上作供時他也沒有改變過有關的說法,故此梁法官作出有關的裁決明顯是錯誤的。由於梁法官認為巴士有沒有發出喇叭鳴聲是本案的關鍵,所以他有關的錯誤判斷會直接影響他接納第二証人的証供及拒絕接納梁才和另外一名辯方証人的証供的穩妥性。 第二証人証供 19.另外,本庭對於第二証人有關巴士喇叭鳴聲所作出的証供的準確性有所保留。本庭認為梁法官未能全面地評估第二証人的証供。第二証人指當他第一次聽到長喇叭鳴聲時,梁才的巴士已駛至英皇道的巴士站。本庭根據交通意外草圖發現從巴士站至英皇道的第二組交通燈位前的距離約有四十多米,如果死者當時是身處於那麼遠的位置,梁才有沒有需要按長喇叭鳴聲去警告死者呢?其實,在意外發生後第二証人在向警方提供的証人口供中說當他第一眼看見巴士及聽到巴士發出長喇叭鳴聲時,巴士的位置是在電廠街路口之前的一個私家車位上。本庭認為如果巴士當時是處於該位置,梁才按喇叭警告死者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巴士那時與死者的距離甚近;但這並不是第二証人的証供。 20.第二証人在庭上就他的証供解釋說,由於他當時對意外現場的環境並不十分熟識,之後才發覺他第一眼看見巴士的位置是巴士站,而不是電廠街。本庭認為就算第二証人的解釋被法庭接納,但亦未能解釋為何梁才剛剛離開巴士站就要按一下長喇叭鳴聲去警告一名身處兩個交通燈位以外正在橫過馬路的死者,特別當他的巴士駛至行人輔助線時,死者有可能已經走到安全島上。本庭認為當梁法官接納第二証人的証供時,他是沒有全面地去評估第二証人証供的準確性。 總結 21.由於梁法官沒有適當地評估証供,故此本庭裁定他的判決是不穩妥的。由於本庭不可以依賴案件原有的証供來自行評核梁才有沒有干犯危險駕駛或者不小心駕駛罪,故此本庭命令案件需要發還裁判法院重審。
HCMA 272/2008 申請人 :由鄭子駒律師行轉聘余超卓大律師及麥翠華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卓然代表。 CAAR 1/2008 申請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卓然代表。 答辯人 :由鄭子駒律師行轉聘余超卓大律師及麥翠華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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