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佩雲 訴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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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針對兩名上訴法庭法官拒絕給予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提起准予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並請求口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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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3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案2009年第33號 ____________ 有關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09年4月30日 判案日期 : 2009年4月30日 判案書 1.申請人針對兩名上訴法庭法官拒絕給予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提起准予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並請求口頭聆訊。 背景 2.2008年9月30日,申請人針對申訴專員提起准予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並請求口頭聆訊,被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拒絕(HCAL 114/2008)。 3.2008年10月27日,申請人針對張舉能法官於HCAL 114/2008的決定,提起准予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被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拒絕(HCAL 130/2008)。 4.2008年11月3日,申請人針對張舉能法官之前的決定,再提起准予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理由及濟助與HCAL 130/2008相同,亦被朱芬齡法官拒絕(HCAL 136/2008)。 5.2008年11月12日,申請人針對朱芬齡法官於HCAL 136/2008的決定,提出上訴,被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及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駁回(CACV 338/2008)。申請人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亦被鄧副庭長及袁法官拒絕。 6.上訴人現針對鄧、袁兩位法官提出准予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濟助為推翻上訴法庭的命令,給予她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 討論 7.申請人的申請明顯是濫用法庭程序的:
8.申請人指上訴法庭的判案書中未有列出她的所有陳詞,因此,她不同意上訴法庭之判決。她不理會法庭的判決,重複針對高等法院法官提起准予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並一再請求口頭聆訊,是濫用了司法程序和口頭聆訊的權利,法庭須予以限制。 9.根據終審法院案例Ng Yat Chi v. Max Share Ltd & Anor [2005] 1 HKLRD 548指出,法庭認定纏擾訴訟人對法庭程序濫用之催勢,享有固有管轄權,命令除非得到法庭許可,限制提出申請或展開新的法律程序。而根據案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uen Oi Yee & Another [2006] 1 HKLRD 679, 688F,林文瀚法官指出限制展開程序命令可以涵蓋司法覆核申請。 10.本席向申請人指出法庭擬主動發出限制命令,給她陳詞機會,但她只重複讀出針對兩位上訴法庭法官的陳詞,語無倫次。因此,本席認為必須發出限制命令。 11.命令如下: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