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佩雲 訴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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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針對兩名上訴法庭法官拒絕給予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提起准予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並請求口頭聆訊。

Cites 4 cases

Case No.HCAL 33/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Ap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3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案2009年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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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申請人 黃佩雲  
   
第一答辯人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第二答辯人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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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09年4月30日

判案日期 : 2009年4月30日

判案書

1.申請人針對兩名上訴法庭法官拒絕給予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提起准予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並請求口頭聆訊。

背景

2.2008年9月30日,申請人針對申訴專員提起准予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並請求口頭聆訊,被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拒絕(HCAL 114/2008)。

3.2008年10月27日,申請人針對張舉能法官於HCAL 114/2008的決定,提起准予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被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拒絕(HCAL 130/2008)。

4.2008年11月3日,申請人針對張舉能法官之前的決定,再提起准予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理由及濟助與HCAL 130/2008相同,亦被朱芬齡法官拒絕(HCAL 136/2008)。

5.2008年11月12日,申請人針對朱芬齡法官於HCAL 136/2008的決定,提出上訴,被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及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駁回(CACV 338/2008)。申請人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亦被鄧副庭長及袁法官拒絕。

6.上訴人現針對鄧、袁兩位法官提出准予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濟助為推翻上訴法庭的命令,給予她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

討論

7.申請人的申請明顯是濫用法庭程序的:

(1)     上訴庭於CACV 338/2008已明確指出,對高等法院法官的判決是不可以進行司法覆核的(見CACV 338/2008判案書第10段);

(2)     該法律原則亦是朱芬齡法官於HCAL 130/2008及HCAL 136/2008拒絕申請人申請的理由;

(3)       申請人於HCAL 130/2008一案並無上訴,但她在HCAL 136/2008提起同類訴訟,是濫用司法程序(見CACV 338/2008判案書第8段);

(4)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3條規定,上訴至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須由終審法院或上訴法庭給予,本席並無轄權。况且,向原訟法庭提出推翻上訴法庭的決定,根本是倒行逆施;及

(5)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3號命令第3(3)條規定,除非申請人請求進行聆訊,否則法官就許可申請無須在公開法庭上進行聆訊。因此,申請人一再請求口頭聆訊,是虛耗法庭資源。

8.申請人指上訴法庭的判案書中未有列出她的所有陳詞,因此,她不同意上訴法庭之判決。她不理會法庭的判決,重複針對高等法院法官提起准予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並一再請求口頭聆訊,是濫用了司法程序和口頭聆訊的權利,法庭須予以限制。

9.根據終審法院案例Ng Yat Chi v. Max Share Ltd & Anor [2005] 1 HKLRD 548指出,法庭認定纏擾訴訟人對法庭程序濫用之催勢,享有固有管轄權,命令除非得到法庭許可,限制提出申請或展開新的法律程序。而根據案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uen Oi Yee & Another [2006] 1 HKLRD 679, 688F,林文瀚法官指出限制展開程序命令可以涵蓋司法覆核申請。

10.本席向申請人指出法庭擬主動發出限制命令,給她陳詞機會,但她只重複讀出針對兩位上訴法庭法官的陳詞,語無倫次。因此,本席認為必須發出限制命令。

11.命令如下:

(1)     拒絕准予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2)     限制申請人在沒有事先取得本席或負責排期的法官(“指定法官”)的許可下,在本案提出任何申請(“限制申請令”);

(3)     限制申請人在沒有事先取得指定法官的許可下,展開有涉及或提及或有關HCAL 114/2008,HCAL 130/2008,HCAL 136/2008 及CACV 338/2008的任何事宜的任何新的訴訟(“限制展開程序令”);

(4)     若指定法官未能處理有關限制令的許可申請,可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定另一位法官處理;

(5)     就所有限制申請令或限制展開程序令的申請和一切有關的附屬事項,除指定法官另有指示以外,可無須舉行口頭聆訊,以文件批閱方式處理;

(6)     當法官給予限制申請令或限制展開程序令下的許可而作出實質申請或訴訟,給予許可的命令須連同實質申請或訴訟的文件一併送達被告人或答辯人;

(7)     如申請人違反限制申請令或限制展開程序令,在沒有事先得到法官的許可下,在本案提出申請或展開新的聆訊,則法院登記處可立即將她擬提出的申請或訴訟轉交一位聆案官,由聆案官根據限制申請令將它撤銷;及

(8)     如申請人違反限制申請令或限制展開程序令而提出任何申請或訴訟,並欲將該申請或訴訟送達被告人/答辯人,卻沒有同時把一份准予及提出該申請或訴訟的許可送達被告人/答辯人,則該申請或訴訟將自動撤銷,而被告人/答辯人或法庭可無須採取任何行動回應。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