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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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8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6731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9年4月29日 裁判日期:2009年4月29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年5月5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 條;被判罰款2,000 元。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控方案情 3.控方案情顯示在案發當日,在青山公路向九龍方向的慢線上發生一宗三車連環相撞案件,上訴人的私家車是最後一部車,最前的是一輛小巴,中間是一輛客貨車。 4.根據控方的案情,三輛車都在慢線行駛。小巴在過了交界處後停車上客後從後被客貨車撞及。客貨車司機指稱他過交界線前、因紅燈停下時,已看到小巴前方有途人舉手示意想乘搭小巴,及後小巴開行時亮起左指揮燈停車上客,因此他亦亮了「死火燈」停車,提醒尾隨車輛;唯上訴人駕駛的私家車不及停車,不止撞及客貨車,更將客貨車推前撞及小巴。 5.警員到場調查。上訴人向警員指稱他從交通燈開出時「畀大咗油」,因此撞及客貨車。上訴人亦指稱他撞及客貨車前,客貨車已先撞到小巴。 辯方案情 6.上訴人行使權力不作證,亦不傳召證人。以上訴人代表律師盤問控方證人看來,上訴人指客貨車並非亮着「死火燈」,而客貨車的煞車燈有故障,非常黯淡。客貨車司機本身因小巴突然停低,煞車不及撞到小巴,上訴人亦因客貨車的煞車燈失靈,因此撞及客貨車。另就警員的證供,上訴一方指稱上訴人並無說「畀大咗油」。 7.就上訴一方此指稱,控方證人全部不同意。 上訴理由 8.上訴人代表李頌然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是指客貨車司機及小巴司機的證言有重大分歧,而證人在庭上的證言與其書面供詞亦有分歧,裁判官並無充分考慮有關分歧,因此他達致的事實裁決不妥當。 9.李大律師亦指警員在向上訴人作查詢前並無警誡上訴人,他亦無即時作出記錄,祇是事後3 小時才記下,裁判官給予警員證言大比重是不安穩的。 討論 10.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列入依據之列)進行,參看案例周紹斌(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 1。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而上訴庭則祇依賴書面謄本。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11.雖然李大律師詳盡引述審訊謄本,藉以顯示小巴司機及客貨車司機兩人證言分歧之處,及兩人在庭上的證言與其書面供詞不同之處,本席認為無須在此一一列出。本席在閱讀有關謄本後,可見裁判官不單知悉有關分歧,亦已作出分析考慮。本席不認同李大律師指裁判官無充分考慮有關分歧此論句。 12.本案不爭的事實是上訴人的私家車撞及客貨車,而事源於小巴停車上客。 13.後車撞及前車是經常發生的交通事故。後車撞及前車並不自動等於後者駕駛不小心,要觀乎所有環境情況。 14.就後車駕駛者的責任,Lord Justice Clerk(Lord Cooper)在Brown & Lynn v. Western SMT Co. Ltd[2]一案如此說(於p. 35):
15.簡單而言,Lord Cooper指後車應與前車保持的距離會因應車速、道路環境等等的情況而定。後車駕駛者須在合理可能情況下採取一個能令他成功處理所有合理預期的交通突發事故。該駕駛者是否符合他的責任則視乎案件事實情況,突發緊急事故為何?後車駕駛者的反應是否在當時的環境情況而言是一合理預期的反應? 16.上述看法亦被英國上訴法庭在Scott v. Warren3接納。 17.Lord Widgery CJ在Scott v. Warren亦道出Lord Stevenson在Brown & Lynn一案的判詞(於p. 44):
18.Lord Widgery J認為Lord Stevenson的判詞內容,除了指出一名駕駛者不能單以前車是緊急煞車作為辯證理由之外,與Lord Justice Clerk所訂的測試並無不同。Lord Widgery CJ指出即使是緊急停車亦有不同程度。 19.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亮延在Kit Wing Wo4一案亦引用上述Brown & Lynn及Scott v. Warren案例。本席同意並採納上述測試準則。 20.以本港的交通情況而言,小巴司機因有客人想上車而停車,此情況可謂比比皆是,亦是在其他駕駛者意料之中。客貨車司機指他的煞車燈無不妥,他亦在小巴停車時亮了死火燈。上訴人選擇不作證,無證據挑戰客貨車司機的講法。裁判官經考慮後,接納客貨車司機的證言無任何不妥之處。 21.就裁判官接納上訴人向警員所作回應此裁定,警員當時確並無警誡上訴人,亦無即時將上訴人的回應記下,而是在3 小時後記下,但警員當時祇是作初步調查,實無必要警誡上訴人;另上訴一方亦非指上訴人是在不自願情況下作該回應,而是指稱他根本無向警員說「畀大咗油」,他的指稱不被警員認同。上訴人行使權力不作證,因此無證據顯示上訴人無作該回應。裁判官知悉警員是在3 小時後將上訴人的回應記下。裁判官經考慮後接納警員的證言並無不妥。 22.以裁判官裁定的事實而言,上訴人的車並無與前車保持恰當的距離,致令他未能就當時的環境情況,成功處理該合理預期的交通突發事故(小巴停車上客),撞及前車。上訴人當時的駕駛態度是不小心駕駛。 23.定罪無不妥之處,上訴駁回。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志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由梁鍚濂、黃國基、吳志彬律師行轉聘李頌然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1 Chou Shih Bin v. HKSAR, FACC11/2004 [2] Brown & Lynn v. Western SMT Co. Ltd 1945 S.C. 31 3 Scott v. Warren [1974] R.T.R. 104 4 R. v. Kit Wing Wo, HCMA268/1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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