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卓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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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7年1月7日, 上訴許可申請人 卓慶和 與另一名男子(下稱 “第一被告人”) 在 香港國際機場 旅客登機橋上被海關關員截查。關員在申請人身上搜獲懷疑危險藥物, 其後被證實為內含1,685.5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的1,745.46克晶狀固體。在第一被告人身上亦搜獲懷疑危險藥物, 其後被證實為內含1,197.99克「冰」的1,247.58克晶狀固體。

Cites 6 cases

Case No.CACC 351/200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5 Ju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35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08 年第 351 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 2007 年第 8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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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第二被告人)
卓慶和
(CHOK KING F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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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及判案日期:2009 年 6 月 5 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 年 6 月 10 日

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2007年1月7日, 上訴許可申請人卓慶和與另一名男子(下稱 “第一被告人”) 在香港國際機場旅客登機橋上被海關關員截查。關員在申請人身上搜獲懷疑危險藥物, 其後被證實為內含1,685.5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的1,745.46克晶狀固體。在第一被告人身上亦搜獲懷疑危險藥物, 其後被證實為內含1,197.99克「冰」的1,247.58克晶狀固體。

2.申請人在警誡下承認由另一名朋友招攬他賺取快錢, 而他則找了第一被告人一起往中國大陸把「冰」毒帶往印尼, 如果成功帶往雅加達, 便可收取港幣$20,000,但未收到該筆報酬便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拘捕。

3.控方分別控告兩名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罪。申請人為第二被告人, 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即在他身上搜獲的1,685.51克「冰」, 而第一被告人亦被控一項控罪,即在他身上搜獲的1, 197.99克「冰」。

4.申請人認罪,於2007年7月10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彭偉昌暫委法官席前被判入獄16年。原審法官以24年監禁為量刑基準。

5.申請人不服刑罰, 逾期申請上訴許可。

6.經考慮雙方陳詞後,本庭批准申請人就刑期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視該申請為正式上訴, 命令上訴得直, 撤銷原審法官所判的刑罰, 將量刑基準更改為21年監禁, 由於申請人認罪,扣減三份一之後, 刑期減至14年監禁。本庭理由如下。

7.本庭已考慮代表申請人的孔慶碩大律師所呈遞之案例,即AG v. Ching Kwok Hung [1991] 2 HKLR 125,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Ng Kie Tiong & another CACC 456/2007, HKSAR v. Vhemy Axel-Supardi CACC 12/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符之傳CACC 559/2001, HKSAR v. Choi Wing Kuen [2008] 1 HKC 519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Purbasasmita Sandy Gandha CACC 456/2007。經考慮該些案例後, 本庭認為原審法官以24年監禁為販運1,685.51克「冰」的量刑基準, 實屬明顯過高, 應以21年為量刑基準, 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梁燊頤律師亦沒有異議。

8.基於以上理由,本庭作出上述第6段的命令。

(袁家寧) (湯寶臣)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燊頤女士代表

申請人(第二被告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大律師孔慶碩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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