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李國偉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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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355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破產案件編號2008年第3550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2009年9月9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9月9日 ---------------------- 判案書 ---------------------- 1.這個呈請,由雷燕珊女士提出,要求對判定債務人李國偉先生頒令破產。 2.雷女士在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6年第4762號取得得直判決,法院在2008年2月19日裁定,李先生須支付$133,000,附帶利息。李先生只是支付了$33,000給對方。故此,雷女士循破產程序,追討尚欠的債項。 3.2009年3月18日,呈請在本席席前聆訊,同日本席作出判決,不認為李先生就所欠的債項,有任何合理的抗辯。本席又裁定,由於他在區域法院同一案件提出反申索,而反申索是真正、真誠和具爭議的申索,不宜立即作出破產命令,適當的做法,是把呈請押後,以待反申索的審訊和判決。當時本席預計反申索應在未來數月內審結,故此把呈請押後6個月,准許雙方立即向排期主任申請新的聆訊日期。 4.4月21日,排期主任發出通知,呈請在9月9日聆訊。 5.在4月至8月期間,反申索在區域法院聆案官席前舉行了5次案件管理會議聆訊,最後一次是8月19日,下一次的案件管理會議聆訊在11月18日舉行。 6.這期間,反申索的訴訟,有以下重要的發展。 7.首先是6月26日,聆案官批准李先生撤回反申索第二項指控,這是關乎雷女士違反投資合約條款的申索,只批准李先生繼續進行第一項指控,關乎雷女士及她指使收數公司,在2006年多次恐嚇及滋擾李先生和家人,他向雷女士追討作為受恐嚇及滋擾的賠償。 8.其後是李先生在7月29日聘請律師代表他,他的律師隨即申請修改反申索陳述書,完全取代之前修改的反申索陳述書,聆案官在8月19日批准了申請。在最新的反申索陳述書,李先生就對方恐嚇及滋擾索償的金額,從最初的$50,000大幅調高至$600,000,又要求懲罰性賠償。 9.據本席了解,在反申索李先生除了自己作供,還會傳召兩名證人,一位是大廈管理員,另一位是大廈的租戶。雷女士會自己作供,她不會傳召其他證人。本席閱讀過雙方的狀詞,認為審訊的時間,應該不會很長,將會編排新的聆訊日期,相信不會太久。 10.在今天的聆訊,雷女士要求把破產呈請再次押後,李先生起初要求撤銷呈請,後來也要求押後呈請。 11.本席決定行使酌情權,把破產呈請押後,原因是反申索的審訊受到拖延,很大程度是李先在7月才聘用代表律師,對陳述書作出整體的修改。 12.本席必須指出,破產程序與一般民事訴訟不同,不適宜押後過久,也不適宜不定日期押後。 13.本席先把呈請押後6個月,雙方可向排期主任申請新的聆訊日期,又指示雙方須在11月18日舉行反申索的案件管理會議7天內,以書面向本席報告,聆案官作出的指示和命令,然後本席再就破產呈請作書面的指示。 14.破產呈請今天的訟費,本席不作任何命令。
債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欠債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豁免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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