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麗珠
|
HCMA 49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49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2909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8月19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8月19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承認兩項控罪後被判總共20個月監禁。第一項控罪是指上訴人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而另一項控罪是指上訴人使用偽造身分證。 2.控方案情並不複雜,案情指警務人員在深水埗一間食肆調查時,上訴人未能出示身份證證明她的身分。該食肆的東主告知警方,上訴人於同月11日到他的食肆求職,上訴人交出一張香港身份證給他看,後來上訴人獲得聘用在該處工作。該東主亦有保留一份上訴人所出示的身份證副本作紀錄。 3.經調查後,入境處證實上訴人出示的身分證內所載的個人資料是無效的,那是一張偽證。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她是在5 月10日由深圳偷渡來港,之前在深圳以500元人民幣買入一張偽造的香港身分證。上訴人到香港找到工作後,便將該偽證扔棄。 4.上訴人現年29歲,已婚,育有兩名年幼的兒子。上訴人稱她來港工作的目的是為了賺錢養育兩名兒子。上訴人在香港沒有任何其他刑事紀錄。 5.裁判法官在判刑時,考慮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長利(HCMA 935/2004)一案。上訴庭已經訂明,使用偽造香港身分證非法求職,認罪後的量刑基準為15個月監禁,而非法入境罪的量刑基準亦相同。裁判法官考慮了總刑期的原則後,下令兩項判刑中的10個月監禁同期執行。因此,判上訴人總共20個月監禁。 6.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今天聆訊她是作出自辯。首先上訴人表示她有悔意,接著她提到在服刑時,知悉有其他的服刑者和她犯同一樣的罪行,但是他們的刑罰比她輕,因此上訴人認為判刑對她不公。 7.關於上訴人上述的投訴,本席認為上訴人不可以批評其他案件的裁決,因為每宗案件的案情不同,同時每個犯案人士的背景亦有不同。本席最主要考慮是本案的刑罰是否明顯過重。另外,上訴人亦提到她被扣留期間,知道她的父親已過身,她想在清明節前前往拜祭。但是,本席認為這不屬於一個上訴的理由。 8.正如潘律師指出,上訴人來港前已經知道自已的家庭狀況,她亦知道犯案後需要接受懲罰。但是在這情況下,上訴人仍然選擇冒險來港犯案。因此,本席認為這個上訴理由不是一個適當的考慮。 9.本席考慮到這宗案件的案情其實不是一宗可以輕判的案件,理由是上訴人在深圳時已經有計劃地買了一張偽造的身分證。明顯地,上訴人是有預謀來港找尋工作和非法逗留。 10.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是必須判一個有阻嚇性的刑罰。本席認為現在這個刑期完全不屬於明顯過重。因此,減刑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潘藹蓮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