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滿波 訴 袁疊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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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09 年8 月19 日撤銷原告人延展上訴時限的申請 ,並頒令他支付被告人的訟費 。按本庭的指示 ,原告人在2009 年8 月25 日在法院存檔了訟費陳述書。然而被告人沒有按指示,在其後的21 天內作出書面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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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140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09年第140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院雜項案件2007年第274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判決書日期:2009年9月30日 判 決 書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本庭在2009 年8 月19 日撤銷原告人延展上訴時限的申請 ,並頒令他支付被告人的訟費 。按本庭的指示 ,原告人在2009 年8 月25 日在法院存檔了訟費陳述書。然而被告人沒有按指示,在其後的21 天內作出書面回應。 2.被告人提交的訟費陳述書顯示被告人的訟費總數為30,982 元。經審閱後,本庭認為應作出下列扣減:
3.上述2 項的總扣減是4,800 元(270 元 + 2,760 元 + 1,020 元 + 750 元)。故此被告人循簡易程序評估後可獲付的訟費是26,182 元(30,982 元- 4,800 元)。 4.本庭因此頒令:原告人須支付給被告人的訟費為26,182 元。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鄒偉雄律師行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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