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力國際旅遊服務有限公司 訴 余曉峰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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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130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05年第130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 判決日期:2009年10月5日 訟 費 判 決 書 1.本席在2009 年8 月26 日頒下判案書,拒絕批准第一被告人逾期就聆案官的決定提出上訴。本席同時頒令第一被告人支付原告人因逾期上訴申請所招致的訟費,以及訟費循簡易程序進行評估。按判案書第 40 段的指示,原告人在2009 年9 月10 日存檔了訟費清單。第一被告人在2009 年9 月24 日提出反對,指原告人的訟費過高,並要求就原告人的訟費進行審核。 2.原告人存檔的訟費清單,不是採用循簡易程序評定訟費的訟費清單的指定格式:見《實務指引14.3》第 7 段及附件 A,而是以適用於在聆案官席前評定訟費的訟費清單格式作出。雖然如此,在省時省費的原則下,本席會根據已存檔的訟費清單作出評估,但不會判給原告人由於它引用不適當的清單格式而產生的額外訟費。 3.原告人的訟費清單各項的總和是54,436 元。經審閱後,本席認為應作出下述調整和扣減:
4.按上述分析和說明,總扣減是20,423.67 元(2,000 元 + 4,000 元 + 2,000 元 + 8,000 元 + 4,423.67 元)。第一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的訟費是34,012 元(54,436 元 – 20,423.67 元 = 34,012.33 元,以整數計)。
原告人:由湛耀強律師行代表。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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