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力國際旅遊服務有限公司 訴 余曉峰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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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130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5年第130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2009年2月11日 宣判日期:2009年2月11日 判 案 書 1.這是第一被告人的上訴。本席相信,正如許多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一樣,這宗上訴是基於對法律的一知半解和誤解。第一被告人要求推翻聆案官對他的傳票申請的判決。第一被告人以傳票提出以下的申請: (1) 「堅持要求原告發出的會議文件為最終存檔」 2.在庭上本席問余先生甚麼是「最終存檔」,因為法律裡是沒有「最終存檔」這個術語的。他的意思是原告人如果呈交了一些文件,以後便不要再呈交文件,他不想在處理這宗案件的中途要處理對方呈交的另外的文件。事實上,法庭以前已經就此事作出裁決。原告人是根據命令呈交文件,所以本席看不出有甚麼原因要作出一個在法律上無意義及沒有根據的步驟。 (2) 「聆案官撤銷本人第二項申請無理,要求上訴法庭批准本人第二項聆訊2小時申請」 3.那被撤銷的申請的內容是他申請撤銷原告人的申索書,及申請法庭頒令判原告人之會議文件無效,並申請兩小時聆訊。 4.本席看不出有甚麼理由要撤銷原告人的申索書。余先生的理據似乎是說被告人公司的一個董事羅遠平先生據稱獲授權去控告各被告人,其實是沒有得到公司授權的。但文件顯示在2005 年8 月10 日的週年大會他被選為公司的董事,和這宗訴訟,原告公司已在 2005 年9 月23 日追認為有效,所以本席看不出有何理由要撤銷原告人的申索書及頒佈原告人的會議文件無效 。另一方面 ,余先生亦提出許多其它具爭議性的問題,但這些問題要在正審時才可解決,在現階段並沒有清晰的無可爭辯的情況使本席要撤銷原告人的申索書,所以本席駁回第一被告人的上訴。 (3) 「申請當日訟費保留,並由最終判決由勝方取得」 5.余先生申請「訟費保留至最終判決由勝方取得」。這是違背一般慣例的,通常是提出傳票申請的一方敗訴便須支付勝訴方的訟費。本席看不到聆案官的判決有任何錯誤。即使本席重審這案件,亦會判第一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在這宗傳票申請的訟費。 6.余先生今日上訴失敗,當然亦須支付原告人在這次上訴的訟費。原告人可獲本上訴的訟費,訟費循簡易程序釐定為38,000 元,第一被告人須14 天內支付。
原告人:由湛耀強律師行轉聘林仲煒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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