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力國際旅遊服務有限公司 訴 余曉峰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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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30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5年第130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 聆訊日期 : 2008年1月21日 裁定書日期 : 2008年1月21日 裁定書 1.今天本席要處理兩項上訴,第一項是由第一被告提出,第二項則由第二和第三被告提出,這兩項上訴都是針對源麗華聆案官和歐陽桂如司法常務官所發出的指示。 2.原告在本案控告第一被告違反受信責任、盜竊,並與第二和第三被告串謀侵犯原告利益等。 3.原告和各被告均是經營旅行社業務,第一被告曾是原告的董事和股東,第一和第二被告分別是第三被告的秘書和董事,第二被告由本院批准代表第三被告處理這訴訟。 4.原告在2005年7月8日開展本案,第三被告在2005年10月19日把抗辯和反申索書存檔和派送予原告,第二被告也在2005年11月14日把她的抗辯和反申索書存檔和派送予原告,第一被告則在2007年2月21日才把他的抗辯和反申索書存檔和派送予原告,原告在2007年4月21日也把對第一被告的答覆和反申索抗辯書存檔和派送給第一被告。第三被告在2007年6月4日修改了抗辯和反申索書,原告在2007年7月3日也把對第三被告的回覆和反申索抗辯書存檔及派送予第三被告。這案要經過這樣長的時間才發展到這階段,因為各被告在本案開展不久便申請要原告繳交訟費保證金,這申請幾經波折才被解决。 5.原告後來在2007年9月8日向各被告發出傳票,要求各被告在2007年10月3日到本院,參予原告為繼續處理本案而申請指示的聆訊,各被告在2007年9月19日發出傳票,要求把2007年10月3日的指示聆訊押後,因為第一、二被告當天要代表第三被告在內地處理重要的合約事宜。蘇禮仁聆案官在2007年9月27日和28日接受了這各被告的申請,取消了10月3日的聆訊,並指示原告的申請須另定日期處理。 6.原告的代表律師在2007年11月16日致函各被告,說會在2007年11月14日星期三上午10時30分到本院登記處安排新的聆訊日期,各被告在11月10日致函原告律師說當天不能到庭參與排期,但沒有提出任何其他日期給原告律師考慮,只是告訴原告律師要在雙方同意的日期才可到本院排期,原告沒有回應各被告的信,也沒有致電各被告以訂定新的排期日期,各被告沒有在2007年11月14日到本院參與排期,原告的指示申請於是被安排在2007年11月28日聆訊,原告的代表律師在2007年11月22日寄出聆訊通知書予各被告,但該通知書上郵戳的日期是11月23日。 7.第一被告沒有出席11月28日的聆訊,第二被告有出席,但她當時說沒有收到聆訊通知書,也不知道當天會處理原告的指示申請,她是剛好因為第三被告在當天也有一項申請要聆訊,所以才以代理身份到庭。 8.源聆案官在聆聽過雙方陳詞後作出指示,要與案各方在連串的限期內把文件清單存檔和派送對方、查閱對方文件和與對方交換和存檔證人陳述書,又要各方在2008年3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登記處安排日期以面見排期聆案官,源聆案官給予各方存檔和派送文件清單的期限是42天。 9.第一被告在2007年12月12日發出傳票,申請取消源聆案官的指示,理由是這些指示是在他缺席和不知情下而頒發的,他在當日把一份誓章存檔以支持這申請,他在誓章中說,原告律師在11月23日寄給他的傳票信所指的申請,原本定在10月3日處理,但這申請已在9月27日被蘇禮仁聆案官撤銷了,蘇聆案官並說原告律師必須在雙方協議下再排期聆訊這申請,第一被告還說原告律師不應發出不循法庭命令的傳票。至於12月28日的聆訊,他說因為原告律師的信是在11月23日才送到郵局,所以當他在11月24日星期六檢查郵政信箱時沒有收到這信,他相信原告的信是在11月26日星期一才送達他的郵政信箱,由於他在11月26日至27日出外公幹,所以不知道有11月28日的聆訊。他還指責原告律師沒有遵守《高等法院規則》其中一條,但這只是他對該規則有誤解,所以才這樣說。 10.歐陽桂如司法常務官在12月21日審理了第一被告的申請,並發出新的指示予第一被告和原告,規定他們在新的連串限期內把文件清單存檔和派送對方、查閱對方文件、並與對方交換和存檔證人陳述書。第一被告不滿司法常務官的指示,在2008年1月4日提出上訴。 11.第二被告在2007年12月12日也對源聆案官所發出的指示提出上訴,她要求要在各被告修改完抗辯書後,原告律師才可相約各被告到本院排期聆訊指示申請,她在一份當天做的誓章說不知道11月28日有指示聆訊,理由和第一被告的一樣,她在11月28日出席聆訊,只因她代表的第三被告在當天也有一項申請要聆訊,她和第一被告同樣錯誤地引用了一項《高等法院規則》來指責原告律師,她更說她在11月28日沒有準備應付原告的指示申請,她又說蘇禮仁聆案官曾下令要原告律師在雙方協議定出排期日期後,才可到本院排期聆訊原告的指示申請,但源聆案官推翻了這命令,她要求把聆訊押後數天或半天,但源聆案官也沒有接受,並即時處理了原告的指示申請。 12.她在2008年1月7日申請修改抗辯和反申索書,並要求將存檔文件清單、交換證人供詞和排期面見排期聆案官的日期推遲,她在1月8日又發出傳票,提出同樣的申請,這兩項申請被安排與上述的上訴一同處理。本席現在處理這兩項上訴,然後處理第二被告在1月7日和8日提出的申請。 13.第一被告在今早上訴聆訊時說,他不滿11月28日源聆案官作出的指示,但他對歐陽常務官的指示沒有異議。 14.事實上源聆案官的指示已被歐陽常務官的指示取代,源聆案官的指示對第一被告已無效,所以第一被告的上訴是徒然的,本席現在撤銷他的上訴,並命令他就這上訴支付訴訟費予原告。 15.至於第二被告的上訴,雖然她沒有收到11月28日的聆訊通知,但她也要為這負上一半責任,因為11月28日所聆訊的事項,本應在在10月3日聆訊,只因為她沒有空而撤銷了,當原告律師通知她說要在11月14日排期時,若她真的沒有空,應該告訴原告律師在甚麼日期可以參與排期,但她沒有這樣做,不過最重要的是源聆案官的指示非常合理,她給予第二和第三被告存檔及派送文件清單的期限很充裕,第二被告說她還未能從某些政府部門取得一些文件,但這案是在2005年開展的,她現在應將現有和以往曾擁有的一切有關文件披露。 16.第二被告更說她的抗辯和反申索書尚要做一些細節上的修改,但這些修改不應阻礙案件的進度,若她的抗辯和反申索書在修訂後顯示有更多文件要披露,雙方都可以提出補充的文件清單。 17.綜觀上述,第二被告的上訴也是沒有理由的,現在本席撤銷第二被告的上訴。按一般情況,第二被告須支付上訴的訴訟費予原告,但鑑於在處理11月14日的排期安排上,雙方都有不當之處,所以本席只命令第二被告支付原告這上訴的一半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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