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姜志偉

Case No.HCMA 384/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Sep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38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384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84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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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姜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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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9月11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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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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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二十四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來自控方第一證人,她現年24歲,從事文職工作。事發當晚控方第一證人下班後一個人途經旺角準備回家,當她經過上訴人的算命攤檔時被上訴人叫住邀請替她算命,控方第一證人詢問價錢後認為合理,便請上訴人為她算命,上訴人稱現在有一隻外國鬼纏着控方第一證人,上訴人這樣說時剛好有一陣大風吹過,令控方第一證人感覺心寒,於是她便求問上訴人有甚麼解決方法,上訴人表示可以替她進行「開運」及「化刦」的儀式,每個儀式費用為二千元,控方第一證人考慮後同意進行上述儀式。

3.之後,控方第一證人跟隨上訴人到附近一幢大廈的一個單位內,進入後控方第一證人發現上訴人的寫字樓其實只是一間房,房內有一張大床及一組枱櫈,另設有洗手間。上訴人請控方第一證人坐下後先替她測字,完成後上訴人表示會為她進行開運化刦的儀式,並向控方第一證人展示一盒朱砂表示會用來在她身上劃上符咒,上訴人指示控方第一證人先到洗手間洗澡,因為進行儀式前要先淨身,並表示要在控方第一證人背部劃符。控方第一證人依照上訴人指示洗澡後上半身只穿回胸圍,並用一件大衣披着上身步出洗手間。

4.上訴人指示控方第一證人伏在床上,之後她聽到上訴人一方面念念有詞,一方面用手指在她背上劃來劃去。期間證人聽到上訴人好像突然跟鬼說話,接着上訴人的聲音變得較低沉,上訴人用低沉的聲音說:「我而家走去前面。」上訴人對控方第一證人說那隻鬼已走到她身體前面,並要求她轉身,同時上訴人伸手除掉她背部的胸圍扣,再拉開她披在身上的衣服及胸圍,控方第一證人依上訴人指示轉身,但由於上身完全赤裸,她便用雙手交叉胸前遮掩着上半身,上訴人立即拉開控方第一證人的雙手並說她的手會阻礙他在她身上劃符。

5.之後上訴人開始在控方第一證人身體前方劃符,他先用手指接觸她頸部對下位置,之後移動至控方第一證人右邊乳房,再一直劃至左邊乳房,之後由胸部對下位置一直劃至肚臍。突然上訴人說:「孽畜快D離開佢!」隨即再換低沉的聲音說:「我而家走落去下面,我睇吓你點捉我。」之後上訴人用他本來的聲線向控方第一證人說那隻孽畜很猛,並叫控方第一證人合上雙眼及不要出聲。當控方第一證人依上訴人指示閉上眼睛後,她感覺到上訴人正用手脫去她穿着的牛仔褲,控方第一證人問上訴人可否不用脫褲,上訴人說那隻鬼已走到她下半身並不斷催促她合作,控方第一證人在驚慌下順從上訴人,結果上訴人把她的牛仔褲及內褲脫掉。上訴人叫她繼續合上眼,跟着控方第一證人感覺到上訴人的手指在她下體附近移動,最後上訴人把手指插入控方第一證人的陰道內,她向上訴人表示痛楚及要求上訴人停手,上訴人說因為那隻鬼在她下半身,因此他必定要如此做,結果上訴人用手指在控方第一證人陰道抽插了約一分鐘才停止。控方第一證人問上訴人是否已完成儀式,上訴人說還未完成,當時控方第一證人說感覺有點冷,因此她要求取回大衣蓋在身上,上訴人說不可以,因為她身上有朱砂劃的符咒,蓋上衣服會把符咒弄污。之後上訴人整個人面對面的伏在控方第一證人身上,並捉着控方第一證人的手接觸他的下體,叫控方第一證人不用擔心,他的下體沒有反應。上訴人當時曾稱讚控方第一證人的身材很美麗,只是她以前的男朋友不懂欣賞。之後上訴人起身坐在控方第一證人身旁並拿出一串類似佛珠的東西在控方第一證人身上移動,最後上訴人再用手指插進控方第一證人陰道,抽動了約一分鐘後,上訴人便說整個儀式完成了,並說控方第一證人可以穿回衣服。

6.完成儀式後,上訴人表示收費共5,180元,另外上訴人送了一對價值100元的絲襪給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不想無故收取上訴人禮物,因此她一共付了5,300元予上訴人。之後控方第一證人表示要離開,上訴人堅持要送她乘車,最後控方第一證人上了一部的士離開。

7.回家後控方第一證人徹夜不能入睡,對當晚發生的事感到不安及驚慌,但又不敢向家人透露。第二天下班後控方第一證人決定向一位要好的朋友尋求意見,控方第一證人向朋友說出事件經過後決定報警,當晚控方第一證人在朋友陪同下前往警署報案。隔了一天後,上訴人致電控方第一證人提出再為她進行開運化刦儀式,控方第一證人假裝同意並稍後帶同警員往上訴人的攤檔拘捕他。

8.當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盤問了頗長的時間,致於盤問的細節,裁判法官已記載在裁斷陳述書中,本席毋須再次複述。

9.控方第一證作供後,控方傳召控方第二證人。事發當晚控方第二證人收到控方第一證人電話,二人相約見面,見面時他看到控方第一證人有曾哭過的痕跡,控方第二證人問第一證人甚麼事,控方第一證人便告訴他之前一晚被一名相士非禮。控方第二證人說他沒有追問詳情,只是詢問控方第一證人是否要報警,後來控方第一證人決定報警,他便陪同前往警署。

10.兩位控方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作供說他已婚,妻子是內地人並居住在內地,他在香港獨居,他的職業是相士,他從父親學習算命後已執業了二十多年。事發當晚,控方第一證人向上訴人表示曾多次夢見被一隻外國鬼纏着,並詢問他有沒有解決方法,上訴人說可以幫她進行開運及化刦兩個儀式,上訴人稱他有即時向控方第一證人解釋儀式中必須要除去胸圍扣及在她身體前後方劃符,控方第一證人表示明白及同意,上訴人便帶控方第一證人上到他的單位。

11.進到單位後,上訴人便指示控方第一證人先洗澡,即淨身,洗澡後控方第一證人依上訴人指示上身只穿胸圍及下身穿回牛仔褲伏在床上。上訴人問可否解去控方第一證人背後的胸圍扣,她表示可以並自行解開,上訴人便開始用手指沾上朱砂在控方第一證人背部劃符,期間上訴人一直唸着一些經文。唸經完畢上訴人表示開運儀式已完成,控方第一證人問如何處理那隻鬼,上訴人說若控方第一證人同意可以隨即為她做化刦儀式,但控方第一證人必須要脫掉所有衣服,控方第一證人表示同意並自行除掉所有衣服。儀式進行時上訴人再用手指沾上朱砂在控方第一證人身體包括兩邊乳房、肚及雙腳的皮膚劃上符咒,期間他一直在唸經,後來控方第一證人表示有點冷,上訴人提議可以由上訴人伏在控方第一證人身上取暖。

12.上訴人說儀式進行期間他從沒有用其他聲線說話,他從沒有說那隻鬼要走向控方第一證人身體前方或下身,更從沒有用手指插入控方第一證人陰道,只不過在劃符時可能不小心接觸到控方第一證人的恥毛。

13.上訴人作供時,亦接受了控方盤問。至於上訴人於警署所作的會面紀錄,亦已記載於裁斷陳述第15段,本席在此亦毋須再次敍述一遍。

14.裁判法官作出了詳細的分析,並小心考慮了各證人的口供,最主要是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最後裁判法官接納控方證人為可信和可靠的證人。

15.裁判法官分析上訴人的供詞後,認為他沒有說出事實,裁判法官亦在裁斷陳述書第19段提到不相信上訴人的理由,最後,裁判法官拒納上訴人的證供。

16.裁判法官考慮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裁定以下為事實:

(一) 上訴人曾兩次用手指插入控方第一證人的下體,抽動約一分鐘,而控方第一證人從沒有同意上訴人作出以上舉動,並曾嘗試推開上訴人的手,但上訴人仍繼續上述行為;

(二)  上訴人曾以控方第一證人感到冷為理由,在未得控方第一證人同意情況下,伏在她的身體上,而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是全身赤裸的;

(三)  上訴人曾在未得控方第一證人同意下,強行捉着她的手觸摸自己的下體。

基於以上分析,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7.於量刑時,裁判法官聽取代表上訴人大律師的求情,上訴人現年51歲,在事件中亦從沒有使用武力。但裁判法官亦知道上訴人共有兩次刑事紀錄,法庭只集中注意上訴人在2004年干犯的同類罪行,當時上訴人就五項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及三項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被定罪,上訴人一共被判處監禁四年零四個月,法庭推算上訴人應是約於2007年才刑滿出獄,本案發生於2008年底,裁判法官考慮了本案的嚴重性,上訴人不是初次干犯同類罪行,因此法庭判處上訴人監禁二十四個月。

18.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對定罪理由方面作出上訴。上訴人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不可靠,控方第一證人亦沒有即時報警,所以她的證供法庭不應接納,同時,上訴人稱是得到控方第一證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在其身上劃符,所以不應判他罪名成立。

19.關於控方第一證人證供的可靠性,裁判法官已分析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本席再翻看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她已十分清楚描述當時的情況,雖然她認為自己不算迷信,但有一定程度相信風水命理,所以當時沒有任何警惕,答應讓上訴人幫她改運,看得到控方第一證人坦白地說出當時的情況,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本案有任何出錯。

20.至於為何控方第一證人沒有即時報警,她已解釋當晚她非常不安,曾考慮告知家人,但最終沒有勇氣。明顯地,控方第一證人是考慮了一段時間才找朋友尋求意見,之後才由控方第二證人陪同報案。本席可以理解到一個普通女性,當她遇到十分尷尬事情的情況下,都會存有疑問應否報案,所以本席不認為這理據會影響到控方第一證人證供的可靠性。

21.上訴人稱他有徵求控方第一證人的同意,代表答辯人的招大律師指出,根據終審法院案例HKSAR v Chan Wai Hung [2000] 2 HKLRD 662,當受害人在被誤導「行為性質」(nature of act) 情況下作出的同意,全屬無效,在這方面,裁判法官已經在裁斷陳述中指出上訴人利用控方第一證人迷信的弱點作出猥褻行為,因此,這法律原則在本案適用。最後,本席裁定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22.減刑上訴方面,上訴人稱因母親身體不佳,希望能早日出獄照顧母親。上訴人指出在獄中得知其他案情相近的猥褻侵犯案件,犯案者都是被判6至8個月監禁,所以他認為他被判兩年監禁是明顯過重。

23.「猥褻侵犯」罪的判刑,法庭要視乎該案的嚴重性,上訴人所聽聞的同類案件,本席不能作為參考,因不知道那些案件的事實,該些被告人的背景。本案依裁判法官所指,是一宗嚴重「猥褻侵犯」案,正如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5段中指出,

“….被告看準受害人膽小及迷信的弱點,以欺騙的手段獲得受害人的信任後,…. 猥褻的程度非常嚴重,法庭認為被告行為非常卑劣。….”

24.裁判法官亦考慮到從案情顯示上訴人絕對不是在一時衝動下犯案,很明顯上訴人的作為可視作有預謀的罪行,加上上訴人過往有兩次刑事紀錄,其中一次在2004年干犯與本案同類罪行,法庭認為上訴人是一名對女性安全造成威脅的危險人物。

25.本席亦同意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第26段中指

“法庭認為社會上必定會存在一些如本案中受害人般較迷信及膽小的女性,若她們遇上如被告般較複雜的欺騙者,她們未必有能力保護自己,法庭必須盡力保護她們,還她們公道。….”

26.雖然上訴人希望早日出獄照顧母親,但正如招大律師指出,這並不是減刑理由。

27.上訴人稱他在警署的會面紀錄已承認在不小心之下有觸碰到控方第一證人的恥毛,因他誠實說出,所以在判刑時應有扣減。但這不是上訴人承認控罪,免去了審訊的過程。這是經過審訊,控方第一證人要出庭作證,因而要面對尷尬的情況,上訴人最後被定罪而判刑。所以本席認為二十四個月的監禁不是明顯過重,因此減刑上訴亦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招秉茵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