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Ki v. Shun Tak Electrical, Mechanical and Air-conditioning Engineering (Hong Kong) Co Ltd and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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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 黃奇 (Wong Ki)就他於2005年8月13日因工受傷,按《僱員補償條例》追討僱員補償。按較早前命令,本合併案之法律責任及補償問題分開審理,前者的審訊已在本年3月舉行。根據陳美蘭法官在4月16日的書面判決,第二答辯人 滿誠 (Moon Shing)及第四答辯人 黃東升 (Wong Tung Sing),分別被裁定為總承判商及僱主。如是者兩人須負上支付補償的責任。補償金額有待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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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835/2007 IN THE DISTRICT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EMPLOYEES’ COMPENSATION CASES NOS. 835 OF 2007 & 71 OF 2008 ----------------------
---------------------- (consolidated pursuant to the Order of H H Judge Chow dated 19 June 2008)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梁俊文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2009年10月27日 判案日期:2009年10月27日 ---------------------- 補償評估判案書 ---------------------- 1.申請人黃奇(Wong Ki)就他於2005年8月13日因工受傷,按《僱員補償條例》追討僱員補償。按較早前命令,本合併案之法律責任及補償問題分開審理,前者的審訊已在本年3月舉行。根據陳美蘭法官在4月16日的書面判決,第二答辯人滿誠 (Moon Shing)及第四答辯人黃東升 (Wong Tung Sing),分別被裁定為總承判商及僱主。如是者兩人須負上支付補償的責任。補償金額有待評估。 2.隨著上述判決,本案中就另外兩名答辯人的申請己被中止。原由律師代表的滿誠和黃東升亦已改為自行答辯,親身應訊。 意外 3.意外發生時,黃奇32歲。當時他在大埔一座工業大厦單位内協助安裝冷氣機。期間其僱主黄東升應總承判滿誠的要求,在單位内安裝一窗口玻璃。黄東升於是指示黄奇執行有關工作。在切割玻璃時,玻璃了突然碎裂,碎片射進黄奇的左眼,導致受傷。 黄奇的狀況 4.意外後,黄奇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並獲病假直至2006年9月27日,即13個半月。根據2006年10月4日的證明書,由於他左眼受傷引致視力受損,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將他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評為45%。2007年2月28日的覆核評估證明書就此評估維持不變。 5.黄奇曾按條例第18條,就上述評估委員會評估他的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提出上訴。但現在決定放棄上訴,並接受有關評估。 補償金額 意外時平均月入 6.這是本聆訊中較重要的爭議。黄奇指在意外時日薪港幣400元,平均每週工作6天,即每月工作26天。 7.满誠呈交的表格2指黄奇在意外前1個月的收入為港幣9,200元,但同時確認了黄奇的日薪如他所指,及每月工作26天,即月入港幣10,400元。如按條例第11條,應採用9,200元及10,400元兩者中對申請人較有利的計算。 8.滿誠的陳女士在庭上確認,上述表格2乃由她與丈夫填寫及呈交。該表格中資料失實之處,在陳美蘭法官4月16日的判案書中有所解釋。然而,就所指黄奇的日薪和平均每月工作日數,似乎並非當時爭議部份。陳女士現在指政府限制不能在星期六下午進行住宅裝修工程,所以黄奇實不可能每月工作達26天。本席接納代表黄奇的劉大律師所指,而陳女士亦承認,她就黄奇事實上每月工作日數並無個人認知。 9.黄東升似乎並不爭議黄奇平均每月工作26天,只在庭上重申當中包括了黄奇替其他承判工作的日數。言下之意,黄奇在該些日子與他並非處於僱傭關係。這類似黄東升在就責任問題審訊中所指,法官已拒絕接納。本席同意劉大律師所指,現在必須謹慎考慮如此證供。何況在本席細問下,黄東升指該些工程仍是經他本人安排,甚至經他直接支付工資。另外,黄東升確認2006年10月18日黄東升與公證行的會面紀錄的内容大部份正確,當中亦紀錄了他承認黃奇平均每月工作26天,日薪港幣400元。 10.黄奇指其實還有加班、津貼、及午膳等福利,但就本聆訊他接受以港幣10,400元為計算標準。本席認為他的證供直接可信,裁定他在意外前的平均月入為港幣10,400元。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賠償(第10條) 11.按條例第10條,黄奇可獲補償他病假所失之4/5收入。如上所述,病假為期13個半月,並無實質爭議。所以他應得的這項補償為港幣10,400元 x 13.5 x 4/5 = 港幣112,320元。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賠償(第9條) 12.黄奇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45%。以此計算這項補償,再以意外發生時黄奇32歲計,根據條例第7(1)(a)條,此項補償為港幣10,400元 x 96 x 45% = 港幣449,280元。 醫療費用方面的賠償(第10A條) 13.本席接納黄奇提供的證據,亦無爭議,意外招致的醫療開支為港幣1,660元。 總結 14.黄奇應得的補償是:
15.扣除黄奇承認已收黄東升港幣80,500元,餘額為港幣482,760元。 命令 16.現評估補償金額為港幣482,760元。滿誠及黄東升須支付黄奇此款項連利息。由工傷發生當天(即2005年8月13日) 起至今天之利息,以半判定利率計算;今天起至全數支付為止的利息則以判定利率計算。 17.較早時兩名答辯人已被命令支付本申請之訟費。現命令兩人須進一步支付黄奇因本補償評估聆訊引起之訟費。 〔就訟費討論〕 18.由於黄奇放棄就僱員評估委員會所評估他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上訴,而委員會經覆檢後只是維持原有評估,因此準備及存檔的眼科專家報告變得無實際作用。本席認為因而引起的訟費不應由兩名答辯人負擔。該報告乃黄奇一方及第三答辯人一方指示的專家聯合提供的。所以上述本席命令兩名答辯人須支付的訟費將不包括黄奇一方因該專家報告引致的費用。 19.另外,若雙方未能協議訟費,則由法庭評定。為免疑問,本席頒發大律師證書。黄奇本身的訟費須按《法律援助規則》評估。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范家碧律師行轉騁劉偉民大律師代表 第二答辯人:親身應訊,無律師代表 第四答辯人:親身應訊,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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