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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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08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0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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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係使用虛假文書,涉及一張虛假的信用卡;第二項控罪是管有虛假文書,涉及另外十一張虛假的信用卡。 2.案情如下:09年8月31日下午一時許,被告到尖沙咀海港城Prada商店購買了一個手袋及一個銀包,總值13,950港元,被告以控罪一所指那張虛假的DBS銀行萬事達卡付款,那張卡的持有人為James Sim Wai Keong。店員對該張卡起疑,最後報警。在等待警方來的時候,有店員對被告說那張卡不能成功過數,並問被告有沒有另一張信用卡可以作付款,被告見此就向店員拿回該張虛假的信用卡,並離開商店,但警員已經到達,將被告截停。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出涉及第二項控罪的另外十一張虛假的信用卡,其中五張的持有人姓名也是James Sim Wai Keong,另外六張的信用卡持有人姓名則為Tony Tam Chi Seng。被告承認在他身上找到的十二張信用卡全部都是虛假的,他說自己在馬來西亞欠人錢,債主叫他來港,以該等虛假的信用卡購買四十萬的貨物。被告說他就在8月31日當日在羅湖見到一個叫阿原的人,阿原將那十二張假卡交給他,並帶他到尖沙咀,被告就進入Prada商店,打算用假卡去購物。 3.政府的化驗師驗出涉案的十二張信用卡都是虛假的文書。 4.被告今年38歲,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律師說,被告是在馬來西亞出生,家人也在馬來西亞。律師說,被告結婚不久,但他的越南籍妻子最後挾帶私逃。被告陷入財困,欠人錢,他打算以賭博贏回一些錢,但還輸得更多,最後欠人兩萬元馬來西亞幣(即相等四萬多元港幣),馬來西亞的債主就逼被告幹出本案的罪行。律師說,被告是第一次來港。 5.律師準備了兩宗上訴庭的案例,即CACC 475/1998及CACC 55/2000。辯方律師提及該等上訴案例的案情和本案作比較,並叫法庭在頒下刑期時,考慮判刑的整體性,及應該將兩項控罪的刑期頒令同期執行。 6.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案情與及律師的所有求情,對於辯方律師所指的法律事項,控方並沒有異議。本席考慮過辯方律師提及的兩宗上訴案例,亦考慮到被告以前沒有案底,今次是第一次來港,雖然辯方說被告是因欠人債,被債主逼他來港犯案,但使用或管有假信用卡,本身已是一種嚴重的罪行,被告更從海外來港犯法。第一項控罪雖然只涉及使用一張假假,但其實被告身上有另外十一張假卡,從案情看來,他管有該等假卡也是打算使用去購物。案情指,債主要被告在港使用該等假卡,購買四十萬元的貨品,本案的案情嚴重,所以即使考慮辯方律師所提的一切求情理由,本席認為每項控罪也得以3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都可獲三分一寬減,兩項控罪各判兩年監禁,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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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