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樹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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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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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四項控罪,即本案的第一和第四項控罪(兩項使用虛假文書罪)、第三控罪不付款而離去罪、第五控罪管有虛假文書罪,被判四項控罪都罪名成立。在判處時,本席考慮了整體情況,包括案件的性質和情節、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和辯方大律師的求情陳詞,也參考了相關案例。 2.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第一控罪,08年12月6日,被告人使用一張虛假的萬事達卡購買了枕頭和床墊,價值共6,083.80元;第三控罪,09年6月18日,被告人在一間診所中接受診治,之後以兩張信用卡繳付診症收費,但兩張信用卡都不為信用卡終端機接受,被告人藉口前往自動櫃員機提取現金付款,一去無蹤;第四和第五控罪,09年11月11日,被告人使用一張偽造的Visa信用卡,試圖購買價值6,232元的燕窩,當店員表示需向信用卡中心領取批核時,被告人取回信用卡離去,店員覺得可疑,於是報警,不久,被告人被警員截停,在他身上發現之前曾使用的Visa信用卡和另一張Visa信用卡,兩張信用卡都是偽造的。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這兩張偽造的信用卡是他以2,000元在深圳製造的,他也曾使用其中一張信用卡購買燕窩。 3.被告人現年31歲,已婚,妻子是內地人,也在內地居住。他們育有一名女兒,在09年10月出世,現年8個月大,與母親同住。被捕時,被告人任職散工,每月收入大約6,000元。他並非是初犯的,之前有兩次刑事定罪紀錄,第一次在01年9月,他因盜竊罪被判監禁6個月,緩刑兩年。第二次在06年8月,因為干犯與旅遊證件有關的罪行,被判監禁20個月,之後直至干犯本案之前都沒有再犯事。 4.07年9月服刑期滿後,被告人一直任職散工,被告人向法庭撰寫信件,表示悔意。她的妻子也致函法庭,指出被告人是一位盡責的丈夫和父親,對她們母女和家庭盡心照顧。辯方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為了結婚和預料女兒的誕生,在經濟壓力下干犯了本案,現已心感懊悔,尤其是了解到他的犯錯令家人添煩,包括妻子申請來港之事增添阻礙,更令女兒未能申領旅遊證件,也令妻子獨力應付家計。 5.關乎偽造信用卡的案件,性質是嚴重的,列顯倫法官在英皇訴 關英浩(譯音)(CA 527/92)指出,信用卡騙案毒害社會,影響廣大市民,侵蝕信用卡制度,損害香港的國際地位。信用卡的使用已成市民生活的一部分,不只便利,還促進經濟,保障信用卡的安全使用和各方對制度的信心是十分重要的,因此管有和使用虛假信用卡必須嚴懲。 6.上訴庭在英皇訴 陳帥濤(CA 115/96)指出,法庭在判處這類案件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如下:犯事行動的規模(包括所涉款項、人物和信用卡的數量等)、行事計劃有多周詳細密、牽涉科技的程度和層次、是否關乎國際層面、被告人擔當的角色等。在特區政府訴 Ng Swee Thiam [2000] 1 HKLRD 772和特區政府訴 邱凱珊Shanly(CACC 209/06)兩宗案件之中,上訴庭指出在這類案件被告人若非被捕便會有可能再次犯案的風險是不容忽視的。上訴庭在上述案件也指出,即使使用信用卡事敗,一般來說這並不會減低刑責。此外,本席也參考了其他案例,包括特區政府訴 嚴瑋陵(CACC 35/2004)、特區政府訴 潘珠(譯音)(CACC 55/2000年)、特區政府訴 Tu I Lang(CACC 464/2006)。在本案,沒有充分證據顯示,被告人之犯案牽涉集團結黨,他被捕時懷有兩張虛假信用卡,其中一張曾被使用來嘗試購買物品,之前他曾使用另一張虛假信用卡購買了貨品,這些貨物價錢不算很高昂,第一次購買的是床上用品,價錢共約6,000元,第二次的是燕窩,價錢也是大約6,000元。所有偽造信用卡,都是為被告人度身訂做的。 7.本席在考慮了整體情況之後,認為這宗案件在同類中屬小規模,情節相對來說也不算嚴重,監禁刑罰是唯一合適的判處。量刑方面,本席認為以第一和第四控罪來說,應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至於第三控罪,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使用的是虛假的信用卡,所涉金額只是280元,本席認為量刑起點應為3個月;第五控罪,量刑起點應為24個月。被告人承認控罪和有悔意,應該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除此之外,顧及了整體情況和辯方大律師的求情陳詞,本席不認為案中存在其他足可減刑的因素。上訴庭已多番指出,經濟壓力並非求情因素;對家庭的影響和衝擊,也是成年犯事者在犯案前應顧及的事。 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第一控罪監禁20個月;第三控罪監禁兩個月;第四控罪監禁20個月;第五控罪監禁16個月。顧及整體情況和整體量刑,本席命令第一、第三、第四控罪同期執行,第五控罪其中10個月和其餘的刑期分期執行。 9.被告人就四項控罪,共監禁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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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