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Yuk Mui 訴 Ng Chuen Shing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上訴許可申請。 請參閱 HCMP64/2010日期: 2010年2月12日<br><br>
Case No.DCMP 2221/200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Dec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MP 2221/2007

香港特別行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07年第2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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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CHAN YUKMUI  
   
被告人 NG CHUEN 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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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岑炳生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09年12月18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09年12月24日

判決書

案件背景

1.本案的背景已詳列於許偉強暫委法官於2008年9月29日所頒下的判案書,不贅。

被告人的上訴

2.被告人於2009年11月10日以傳票方式提出申請要求取消針對其名下位於香港九龍福榮街99號5樓 (4/F)(“有關物業”)所作出的押記及收樓令。

3.勞杰民聆案官於2009年11月16日拒絕被告人的申請但命令暫緩執行收樓令直至2010年1月10日為止,同時亦命令被告人即時支付原告人HK$1,200作為申請中所涉及的訟費。

4.現被告人就勞杰民聆案官的命令,提出上訴。

被告人的上訴理由

5.被告人所持的上訴理由如下:

(1)  被告人認為原告人要求拍賣有關物業,用以支付離婚官司中所頒令的贍養費及/或訟費並不合理;

(2)  被告人亦認為收樓令不公平;

(3)  收樓令侵害被告人居住有關物業的權利;及

(4)  被告人認為聆案官未能全盤考慮他的經濟困難和實際情況。

駁回上訴

6.本席考慮了雙方的陳詞後,決定駁回被告人的上訴,原因如下:-

(1)  被告人針對家事法庭所作出的贍養費及訟費命令而提出的上訴早已被陳忠基法官駁回。在被告人沒有再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的情況下,有關的命令一直有效並具約束力。本席無須亦無權再議。

(2)  再者,被告人亦曾就勞潔儀聆案官於2008年7月16日拒絕其申請繼續暫緩執行收樓令提出上訴。上訴時,被告人亦同樣提出相同的上訴理由。許偉強暫委法官於2008年9月29日駁回被告人有關的上訴,並認為被告人欠缺任何實質理據。

(3)  故此,本席認為被告人不能以相同的理由要求取消針對其名下有關物業所出的押記及收樓令。

命令

7.本席現命令如下:-

(1)  駁回被告人就勞杰民聆案官於2009年11月16日所作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2)  本席以暫准命令形式裁定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有關本上訴的訟費。倘若在本判案書頒下後14天內並無更改此暫准命令的請求,此訟費命令即成為最終命令。如果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3)  原告人本身的訟費根據《法律援助規定》評定。

  (岑炳生)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  由喬立本廖依敏律師行鄧秀茹律師代表(由法律援助處委派)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上訴許可申請。 請參閱 HCMP64/2010日期: 2010年2月12日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上訴許可申請。 請參閱 HCMP64/2010日期: 201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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