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玉妹 訴 吳全勝

Case No.DCMP 2221/200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Ja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MP2221/200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雜 項 案 件2007年 第2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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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玉妹 原告人
   
  吳全勝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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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岑炳生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0年1月11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  :2010年1月13日

判決書

上訴許可申請

1.被告人不服本席較早前頒令駁回被告人就勞杰民聆案官於2009年11月16日作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並以傳票形式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本案的背景已詳列於許偉強暫委法官於2008年9月29日所頒下的判案書,不贅。

法律原則

3.本席在考慮是否給予被告人上訴許可時,必須考慮到被告人擬提出的上訴理據是否有合理成功的機會 (an arguable case with reasonable chances of success on appeal) [見: Ma Bik Yung v Ko Chuen (unreported) HCMP No.4303 of 1999; Leong JA; 8th September 1999]. 除非被告人能證明他的上訴理據不但是可爭拗的 (arguable),而且亦是有實際 (realistic) 成功機會的,否則法庭一般是不會給予上訴許可的。

被告人的上訴理據

4.被告人在申請上訴許可時,祇是不斷重覆他所持的上訴理由 [見:本席於2009年12月24日頒下的判案書第5段]。被告人根本沒有提出任何可爭拗及有實際成功機會的理據,以支持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結論及命令

5.故此,本席裁定拒絕和撤銷被告人於2010年1月5日以傳票形式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判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有關本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如果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6.原告人本身的訟費根據 <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signed
(岑炳生)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由喬立本,廖依敏律師行律師Ms. Tang Sau Yu代表出席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