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80/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February 2010.
1. 原告人是被告人的兄長。他們同是香港擺花街50號地下連閣樓(以下簡稱「該物業」)的前聯權共有業主。於1991年10月3日,被告人以港幣4,500,000元將該物業出售。但沒有將該物業售出的款項之一半分給原告人。原告人提出本訴訟向被告人追討港幣2,250,000元。於2001年5月14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澤祐(當時官階)裁定原告人勝訴兼獲訟費。被告人提出上訴及申請暫緩執行張法官的判決。於2001年7月5日,張法官命令暫緩執行該判決,條件是被告人須在十四天內將該判定債務港幣2,250,000元存入法庭,直至上訴完畢。否則,原告人有權執行該判決。被告人沒有履行該條件。因此,原告人有權執行該判決及可申請押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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