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强 訴 黃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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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聆案官許家灝於2010年1月4日作出命令批准原告人逾期存檔誓章,並判令原告人付被告人訟費200元。被告人針對該命令提出上訴。於2010年2月23日,本席駁回被告人的上訴,並頒令他須即時繳付原告人該上訴的訟費4,200元。

Cites 1 case

Case No.HCA 80/19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Ap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80/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1998年第80號

____________

原告人/判定債權人 黃國强  
   
被告人/判定債務人 黃國治  
   
第三債務人 榮英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溎峰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0年4月13日

判決書日期:2010年4月13日

判決書

背景

1.聆案官許家灝於2010年1月4日作出命令批准原告人逾期存檔誓章,並判令原告人付被告人訟費200元。被告人針對該命令提出上訴。於2010年2月23日,本席駁回被告人的上訴,並頒令他須即時繳付原告人該上訴的訟費4,200元。

2.被告人不服本席的判令,遂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該判令。被告人擬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理由,只是重複他在2010年2月23日的上訴聆訊所陳述的論點,即是原告人沒有解釋延期存檔誓章的理由及提供證據證明他在精神上有行為能力聘請律師和向該律師作指示進行本訴訟的法律程序。在2010年2月23日的判決書中,本席已駁回這些論點及詳作交侍。本席不在此再作重申複述。被告人在上訴許可申請的上訴理由全無新意。他不能就本席的判令提出任何法律依據指出本席在法律論點上犯錯,亦不能提供任何可爭議的法律論點。

3.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給予被告人許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本席於2010年2月23日的判令,並命令他即時繳付原告人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該訟費額則評定為4,000元。

  ( 杜溎峰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由譚其偉律師行委派譚其偉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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