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強 訴 黃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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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申請原告人停止執行本席在2001年5月14日的判決,直至被告人就該判決向上訴庭上訴完畢為止。
Case No.HCA 80/19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Jul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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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000080A/1998 HCA80/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案件1998年第80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2001年7月5日 判決日期:2001年7月5日 ______ 判決書 ______ 1.被告人申請原告人停止執行本席在2001年5月14日的判決,直至被告人就該判決向上訴庭上訴完畢為止。 2.雖然被告人已經對該判決提出上訴,但這行動並不會自動地將該判決停止執行,因為法律原則是勝訴一方是不應該被剝奪他已經獲得的判決的,但本席同時要考慮到如果准許原告人執行該判決,日後如果被告人上訴得直,他是否可以討回已經付出的款項。本席認為最適當的做法是要被告人將本席判決的港幣225萬元存放在法庭,直至上訴完畢為止。 3.本席現命令暫緩執行該判決,條件是要被告人在14日內將該款項存入法庭,如果這條件不能被履行,原告人有權執行該判決。本席亦將2001年7月11日的申請扣押令的聆訊押後,如果被告人沒有將款項在限定的時期內存入法庭,原告人可以申請排期繼續處理該聆訊。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身出席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身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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