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國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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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九項以虛假藉口促致另一人作非法性行為罪。經過二十多天審訊,本席在本年1月4日裁定被告所有罪名成立。本席索取被告的心理學家報告,案件押後到今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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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56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5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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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被控九項以虛假藉口促致另一人作非法性行為罪。經過二十多天審訊,本席在本年1月4日裁定被告所有罪名成立。本席索取被告的心理學家報告,案件押後到今日判刑。 2.本席在裁決理由書上已經詳細描述案情,現不贅述。但簡而言之,被告自稱茅山師傅,經過控方第一證人的經理人和朋友而認識控方第一證人。被告藉詞可以為控方第一證人起命盤改命,促使控方第一證人替他口交和進行性交。被告沒有戴避孕套,亦沒有叫控方第一證人避孕,終於在2007年12月9日的性交法事行為之中令控方方第一證人受孕。控方第一證人懵然不知自己正在懷孕,而在12月30日進行第九次,亦是最後一次的雙修法事。控方第一證人在2008年1月發現自己懷孕,稍後進行墮胎手術。胎兒的DNA紋印證實父親是被告。 求情理由 3.被告呈上二十七封求情信,包括被告自己撰寫的、被告太太和女兒、被告的朋友和相信是被告的信眾。他們對被告的誠信為人都嘉許不已,亦對被告的法力修行深信不疑。被告自稱專業法師,說「經歷這件事件中,已經深領其教訓及深切地領會到案件的嚴重性。替人做法事都是出於一顆善心,只是一心希望可以幫助人消災解難,從來不作不義之事。事件是一種懲罰,亦體會到凡事皆有定數,天命不違。」被告的太太亦都深信被告是行善積德,出於善心做法事的法師,不帶半點私心,從中絕不期望會得到任何利益和好處。被告的女兒雖然未曾叫被告做法事,但深信父親是一個具有真確法力的法師。 4.其餘二十四封求情信則是由被告的朋友、信眾(包括影視界的人)、家庭主婦、牙醫、電腦從業員、公司東主、行政人員等等。與其說是求情信,信件似乎是歌功頌德居多,讚許被告的無私、善性、不計報酬和他超凡的法力云云。 5.辯方大律師今日求情時亦說,本宗案件有別於其他招搖撞騙的案件。女受害人只想用快捷方法去取得成就。在這九個月的時段之內進行法事,受害人是有其自由意志,沒有人強求她做法事。辯方大律師又說二十七封求情信顯示被告人品廣被認同。被告樂於助人,不辭勞苦,亦不介意代價,常常無酬地幫助他人。被告亦是一個顧家的男人,只在工餘時間做一些辟邪驅魔的法事。這些法事令祈福者有一個希望,甚至有一種解決方法,社會上有一班人士都會向被告致謝。 6.辯方認為控罪最高刑罰是5年。九次非法性交事件是信念上的問題。被告亦就臨床心理學家的提議和結論提出爭議,因為被告說在這一宗案件完結之後,將不會再替任何人做任何法事。 判刑 7.被告現年55歲,已婚,有一名成年的獨生女兒。他們的家庭關係可以說是美滿的。被告在香港出生,有五名兄弟或姐妹,排行第三。被告在香港的教育程度是小學五年級,在1983年開始做泥頭車司機。被告在1974年有一項非禮罪的定罪,被判守行為。本席就本案的判刑是不會考慮這一項前科。被告的臨床心理學家報告指出,被告在19歲開始學習茅山法術,習師三年,但被告真正替人進行茅山法事的時間是1999年之後。被告說自從1999年開始,包括本案受害人,總共替七名女士進行雙修交合法事。被告強調他替人進行茅山法術和性交法事行為都是純粹出於相助他人之心,很多人其後都做了他的朋友。被告聲稱在2009年7月開始便患上抑鬱症,但他斷言否認1974年非禮罪的定罪,認為那是一次錯誤的指控。被告同樣地重申,他因師公上身進行雙修行為,因此對當中交合行為一無所知。但是另一方面,被告亦能夠詳細道出雙修行為的過程。被告堅持本案受害人因為沒有適當地依循有關程序而令後者的命運沒有改變,不過被告卻不能解釋為何受害人在法事之後成孕的原因。心理學家的臨床觀察指出,被告實質是一個自我型象不高,感到不足和有被拒絕的擔憂。被告喜歡對他人操控,而逐漸產生他可以對信任他超自然能力的人為所欲為的觀念。心理學家認為,被告濫用、剝削他人的信任去滿足一己性慾。被告亦毫無悔意,歸疚受害人的錯失。專家認為被告自我防禦性高,亦對犯案不誠實。被告重犯類似罪行的估計是中度至高度可能。專家建議,被告就其抑鬱症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而其心理輔導和治療則會著重於被告的謬誤性態度、性罪行行為及其性格問題。 8.辯方大律師今天求情說,被告反對專家的意見和結論,認為被告會金盆洗手,不再做法事,因此重犯機會甚微。本席認為這些是被告自圓其說的論點。辯方大律師亦重申受害人的自由信念的問題,在這九個多月,沒有人強求受害人做法事。 9.被告所面對的控罪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由於每宗案件的案情每每有很大差別,這一類罪行的判刑都沒有判刑指引。在特區 訴 姜志偉CACC24/2004,上訴人被控十項控罪,而其中五項是和本案相同,即以虛假藉口使另一人作非法性行為罪。該案件的上訴人以相士身分向女害人指點迷津,訛稱女受害人要跟他連續七次性交,再用恥毛作法,給受害人的男朋友服用,便會令受害人和她的男友重修舊好。上訴人在該案的上訴被駁回,原審法官就這些控罪每項判監兩年,同期執行。 10.本席認為,本案的案情較前述案件更為嚴重。被告有收取受害人的利是,亦把雙修交合法事之前和之後的程序都包裝成為連串的設壇、念咒、修身、化符的法事,訛稱可為受害人改變命運,旺其星途。被告更明言不會令受害人成孕,而女受害人亦不需要避孕,毫無安全措施。這一方面對受害人自然會構成進一步的危險。犯案的時段是由07年4月至12月,差不多八個多月,有九次之多。在第八次,女受害人更因此成孕。在第九次亦因為她不知自己懷孕而被被告強行做命盤中所謂最後一次的交合法事。本席認為,每一項控罪都應該獨立處理和判刑,而當然總體刑期亦要考慮到整體判刑原則。 11.案件經過二十多天審訊,女受害人亦已在法庭保護之下,在屏障後再次道出她不幸經歷,當中難免有所激動和令她垂淚的情景。本席認為,女受害人的迷信和愚昧無知並不是罪,但被告利用女受害人對被告的信任,對茅山法師法力的盲目迷信,促使女受害人和一個年紀相差數十載,毫無感情的人性交,最後成孕,甚至要墮胎。當法事進行時,被告毫不羞恥地說性交時身不由己,是師公上身,連前後的生理反應亦茫然不知。 12.從被告的求情信和臨床心理學家的報告,再觀看今天辯方大律師在庭上的求情,明顯地被告並沒有一絲一毫悔意。被告認為今次定罪和判刑是凡事皆有定數,天命難違,命運使然。本席認為在刑事案件中社會公義,理應適用於被告以及受害人身上。年幼的受害人被虛假申述而和被告有九次口交和性交,更甚者令曾經墮胎的受害人又要經歷另一次傷身的墮胎手術。受害人身心的創傷和悲痛實不為外人道。被告亦促使一個小生命無奈地產生,亦無辜地被褫奪生命的權利。如果不是受害人懷孕,如果不是社工機構介入,這一宗案件可能是石沉大海,而公義亦無法彰顯。對被告而言,可以說是「上得山多終遇虎」,亦是「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的明證。 13.形而上學和神鬼術說可以說永遠都是探討和議論的課題,但法庭對無知少女、弱勢社群被騙而促使和他人性交則要重罰,才能夠收阻嚇之用。本席亦希望這件案件能夠對一些十分迷信的人有所警惕和勸阻,亦希望他們能夠明白一個禪師所言:「春有百花秋有月,夏有涼風冬有雪,若無閒事掛心頭,便是人間好時節」的心態。 14.綜觀上述各項考慮因素,本席的判刑如下: 15.第一項控罪的起點是三年半,即42個月;第二項至第七項控罪每項的起點都是三年半。基於整體量刑原則,本席頒令每項當中的三個月分期執行,即是說第二項判刑的其中3個月判刑是與第一項分期執行,第三項控罪的判刑當中3個月與第一項和第二項判刑分期執行,如此類推。因此,就第一項至第七項控罪的總刑期是60個月。 16.第八項控罪同樣是以三年半為起點,正正是這一次令到受害人成孕。基於這一項加重刑責的因素,本席頒令這刑期的6個月和前述所有判刑分期執行。第九項控罪的案情較過往八次更加嚴重。被告的所作所為,在某種程度上跡近強姦。本席同樣以三年半為起點,但當中15個月與其他判刑分期執行。 17.被告毫無悔意,亦無任何實質求情理由,因此本席不予任何刑期扣減。即是說,被告需要入獄81個月(即六年九個月)。當中被告要接受精神科治療、心理輔導和有關的治療。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41/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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