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姜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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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受害人是一名22歲的女士。她中五畢業後,受聘為文員。2002年中,受害人因和男朋友關係轉壞而受到感情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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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4/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24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3年第86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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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4年9月28日 判案書日期: 2004年9月28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案受害人是一名22歲的女士。她中五畢業後,受聘為文員。2002年中,受害人因和男朋友關係轉壞而受到感情困擾。 2.申請人姜志偉是一名小販。他以客貨車為攤檔在葵涌廣場外擺賣。2002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受害人和姊姊認識了申請人。 3.2002年9月及2003年五、六月間,受害人和申請人有多次性行為。 4.受害人指是在申請人的誤導或威嚇下才會和他發生性行為。受害人指申請人以相士身份,向她訛稱和他性交會令其男朋友回心轉意。因此受害人在2002年9月一個月內,五次和申請人性交。 5.當受害人醒覺,拒絕申請人的性要求時,申請人以偷拍和受害人性交的錄影帶威嚇受害人,要她屈服,繼續和他性交。結果受害人在2003年五、六月間,再三次和申請人性交。 6.受害人更指申請人在2003年6月24日,要受害人支付15,000元作為取回上述錄影帶的代價。 7.事件導致申請人被控10項控罪,包括五項“以虛假藉口使另一人作非法性行為”罪,一項“刑事恐嚇”罪、三項“以威脅手段使另一人作非法性行為”罪和一項“勒索”罪。 8.申請人否認全部控罪。 9.2004年1月12日,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練錦鴻席前被裁定罪名全部成立及判刑共4年6個月。 10.申請人不服,曾要求法庭批准他就定罪及判刑都提出上訴。 11.2004年2月20日,申請人放棄就判刑的申請。 12.2004年7月20日,上訴法庭副庭長胡國興亦拒絕申請人就定罪的申請。 13.申請人再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本庭批准他就定罪上訴。 14.原審時,受害人就案發經過詳細交待。她指申請人以相士身份向她指點迷津。當申請人知悉受害人和男朋友感情有變時,向她表示要其男朋友回心轉意,受害人要和他連續七天性交。申請人亦會在受害人的恥毛作法,而受害人的男朋友服下恥毛後,就會和她重修舊好。 15.受害人因此三次和申請人性交。其後申請人以恥毛變色而失效為理由,再騙得受害人兩次和他性交。 16.其後受害人結交了新男朋友,故拒絕申請人的性交要求,但申請人以發佈兩人性交錄影帶來威迫受害人,令受害人先後再三次和他性交。最後申請人更要受害人支付15,000元作為取回有關錄影帶的條件。 17.其間,申請人更要求受害人寫下兩張字條,表示願意和申請人性交。該兩張字條內容如下:
18.被捕後,申請人在大律師陪同下,接受警員錄影會見。申請人指受害人欠他15,800元,其中3,800元是看相的費用,而12,000元則是替受害人求神燒衣的費用。 19.作供自辯時,除了否認受害人的指控及強調受害人是自願和他性交外,申請人更指受害人曾向他借了5,000元作墮胎費用。申請人亦指自己是相士,和客人會面要收費。但受害人20多次找他看相及要他開解,都沒有付費。因此受害人共欠他3,800元。但受害人拒絕付款,亦拒絕清還5,000元的借款。 20.原審法官詳細分析雙方的證供。原審法官指受害人年輕,對感情生活特別看重。她沒有動機誣告申請人,而只是在申請人迫害太緊,在無奈下才報警。 21.雖然受害人談及的事件,令人難以啟齒,但她對申請人的指控從未動搖,亦和一些事實的細節相符。 22.原審法官亦指出在接受錄影會面時,申請人沒有提及受害人要向他借5,000元作墮胎用。申請人亦不能清楚解釋收費3,800元的基礎及詳情。 23.申請人指字條內所指“我本人自願和願意做”是表示受害人同意欠他債項和申請人的其他證供都是荒謬絕倫的。 24.原審法官不接納申請人的證供。原審法官裁定受害人的證供合理可信。 25.原審法官根據受害人的證供裁定申請人罪名全部成立。 26.本案裁決建基在原審法官對有關證人的證供作出評核及就事實所作的決定。 27.原審法官是經過詳細考慮和分析所有證據,才裁定受害人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原審法官有當場觀察及聆聽證人作供的優勢,上訴法庭不享有該優勢,因此上訴法庭不會輕易更改原審法官就事實上,包括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所作之裁定。 28.在Tang Kwok Ming v Daxprofit Scaffolding Ltd [1999] 1HKC 657一案,上訴法庭在判案書663頁作出一些評論,該些評論雖然是在民事案件作出,但對刑事案件亦適用。該些評論翻譯如下:
29.正如原審法官在判案書內指出申請人的證供不但是荒謬絕倫,亙相矛盾而更和錄影會面記錄有衝突。 30.申請人在其上訴理由內重複指受害人說謊誣告他。他指受害人的證供不合信。他亦重提原審時自己所作的證供。向法庭陳述時,申請人亦強調有關錄影帶和恥毛都是重要證據,但控方未能將該些證據呈堂。因此,指控他的控罪沒有足夠證據支持。申請人亦強調,恐嚇受害人的指控亦是全部建基在受害人的證供,沒有任何佐證支持,因此定罪的決定不妥當。 31.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理由及論點,原審時法官都有處理過。原審法官亦有權根據受害人的證供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申請人陳述時提出的論點,不足以推反原審法官所作的裁決。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裁決。本庭認定裁定申請人罪名全部成立是合理和正確的裁定,亦沒有任何不妥善之處。他要求推反定罪的上訴全無成功機會。 32.本庭拒絕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33.正如原審法官在其裁決理由書內指出:“(申請人)是一個善利用其他人之弱點的小人,無耻地利用一個年輕女子在感情困擾的關口之上,以卑鄙的手法令其同意與之發生性行為,更利用之前偷偷錄下的性交片段以威脅受害人繼續就範,最後當受害人提出可以以金錢交換有關之錄影帶之後,(申請人)不但要求與之繼續發生性行為,更要受害人將有關之15,000元交出”。 34.被定罪後,申請人仍不知悔改。多次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其申請亦完全沒有可爭拗的理據支持。 35.本庭行使《刑事程序條例》第83W(1)條所賦予本庭的權力,下令申請人已服的刑期中兩個月不計算在他要服的刑期內。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覃民輝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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