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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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告兩項以虛假藉口促使致一名女子作非法的性行為罪。審訊後,本席裁定他就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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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70/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Aug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7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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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被告 盧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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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0年8月4日
出席人士: 王耀輝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伍健民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鄒偉雄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以虛假藉口促使致一名女子作非法的性行為Procuring a woman to do an unlawful sexual act by false pretences, contrary to section 120(1) of the Crimes Ordinance, Cap.200.
(2) 以虛假藉口促使致一名女子作非法的性行為Procuring a woman to do an unlawful sexual act by false pretences, contrary to section 120(1) of the Crimes Ordinance, Cap.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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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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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被控告兩項以虛假藉口促使致一名女子作非法的性行為罪。審訊後,本席裁定他就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2.本案案情已在同日的判案書中詳細描述,本席不擬在此贅述。

3.被告人64歲,已婚,太太是印尼人,有3名子女,分別是37、35和11歲。他患有骨關節炎,雙膝曾做手術,另亦患有尿道炎,需使用尿管排尿。被告人無業,依靠綜援金生活,沒有刑事紀錄。

4.伍大律師求情時指,本案的嚴重性遠低於之前的歐陽國富[1]一案。被告人沒有作精心的安排,而只是一名機會主義者,此案是單一事件,沒證據顯示被告人慣常以此手法行騙。

5.伍大律師又請求法庭考慮被告人過往的良好行為,包括2名區議員作供所說他對社區的貢獻。

6.本控罪的最高刑罰是5年監禁。正如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在歐陽國富一案中指出:「由於每宗案件的案情每每有很大差別,這一類罪行的判刑都沒有判刑指引」。

7.本席同意伍大律師的看法,本案的案情遠不及歐陽國富一案嚴重,本案被告人並沒有以精心策劃的騙局行騙,而只是利用偶然獲得的機會,滿足性慾。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說的謊言,亦十分粗糙,一般人都不會相信。本案控罪的數目,亦遠較該案為少[2]。本席接納此案為單一事件,不是被告人的慣常行為。

8.雖然如此,但被告人仍是利用了受害人的迷信心態,以滿足私慾,行為十分可恥。此外,由始至終,被告人並沒有絲毫悔意,更在審訊中透過大律師對受害人作出虛構的指控,揭人陰私,並加以抹黑,增加了受害人的傷痛。

9.歐陽國富一案,法庭就每項控罪採納的判刑起點是3年半的監禁。而在姜志偉[3]一案中,該名被告人被控告5項與本案相同的控罪,亦掀涉以偷拍性交的錄影帶勒索受害人,法庭就每項控罪所判的刑期是2年監禁,並命令同期執行。

10.就本案而言,本席認為監禁式的刑罰無可避免,而適當的判刑起點是2年的監禁。雖然被告人沒有顯示悔意,但考慮到他大半生都是行為良好,還積極參與義工活動,本席額外給與他3個月的扣減。

11.就每項控罪,判刑21個月。由於兩項控罪都是基於同一虛假申述,而又在三日之內發生,本席命令兩項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總共判監21個月。

  潘兆童
  區域法院法官

[1] DCCC569/2009

[2]該案被告被控9項控罪

[3] CACC 24/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