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叢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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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6個月的即時監禁,他不服有關的刑罰,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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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15號 (原官塘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7625號)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0年3月17日 判決日期:2010年3月17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10年4月20日 判決理由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6個月的即時監禁,他不服有關的刑罰,現提出上訴。 2.案情撮要顯示上訴人是一名非法來港人士,他因干犯入屋犯法罪被判往壁屋監獄服刑兩年。 3.事發當天上訴人因一些私人恩怨襲擊另一名在囚人士,他們之間的打鬥很快被懲教署職員制止,兩人亦因此受傷。 4.醫生報告顯示另一名在囚人士傷勢如下:背部有一5 x 0.5cm擦瘀傷;右腳一2 x 0.5cm瘀傷;左膝一2 x 0.5cm瘀傷。經醫生診治後,兩人都無需留醫。 5.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在懲教所內,在旁若無人情況下使用暴力並引致騷動,為確保獄中的紀律,必須重判。 6.案情撮要提及在場其他的犯人,當看到兩人互相毆鬥時情緒高漲,懲教署人員需使用胡椒噴霧制止二人打鬥。不過,沒有證據顯示二人的舉動引致監獄騷動。 7.上訴人大律師呈上一系列有關在囚人士參與毆鬥的判刑案例,這些案例並非量刑指引,僅可作參考之用。實際上,每宗案件的案情及受害人的傷勢亦參差很大。這等案例顯示一般的量刑起點從6個月起至18個月不等。 8.無論如何,這宗襲擊事件不是聯群結黨的集體毆鬥,過程亦不涉使用任何武器,再加上受害人傷勢並非嚴重,僅屬皮外傷。本席認為裁判官以9個月的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確是稍稍過高。 9.本案案情的嚴重性與其他在囚人士毆鬥的案情相比,是趨近輕微的一端。再考慮到前段所述,故批准上訴人減刑申請。原有的6個月即時監禁改為4個月即時監禁,這4個月監禁與上訴人其他的刑期分期執行。
答辯人:由律政司徐和中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轉聘張鵬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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