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劍峰 訴 雷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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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雷女士不服本席於2010年4月20日的判決,現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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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359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8年3599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余啟肇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0年4月30日 判案書日期:2010年4月30日 ------------ 判案書 ------------ 1.雷女士不服本席於2010年4月20日的判決,現申請上訴許可。 2.本案的背景事實及雷女士的辯解案情在本席的判決書已有交代,在此不再重複。本席認同司法常務官的分析,認定雷女士的案情不能為人接納,所以簡易判決是恰當的。另外,由於雷女士的反申索是依據她的辯解案情,她的反申索也應予以撤銷。 3.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除非所擬上訴具備合理成功的前景,或為秉行公義而須由上訴法院考慮,否則法庭不可以許可申請人提出上訴。 4. 雷女士首先要求法庭重新考慮她的案情,並附上她繪畫的草圖,解釋交通意外的經過。本席向她解釋,在這申請中本席不應反覆考慮她的案情。 5.本席繼而向雷女士解釋,她有責任指出本席在判案書中有甚麼錯誤的地方。雷女士先說她找不到甚麼錯誤。 6.然後雷女士指出本席應該向池先生查問他的案情,不應只針對她的案情。本席向她解釋本席已考慮及明白池先生存檔的所有書面證供,所以不需要在上訴聆訊中要求池先生作任何陳詞。判案書中,本席只是就池先生的案情作出簡單的陳述,這並不表示本席沒有充分考慮池先生的申索是否有證供支持。 7.雷女士再指出本席忽略池先生應該要求他的乘客替他作證這一點。本席不認為池先生有這責任。 8.雷女士指判案書中第22段中本席指出雷女士的乘客胡麗芳小姐的書面口供跟她的案情不同是錯誤的。本席不認為這投訴成立。再者,要算是胡小姐的書面口供跟雷女士的案情吻合,她的案情根本難以置信。 9.最後,雷女士不同意本席認為池先生並不是搏取巨額賠償。她認為數萬元是一個巨額款項。 10.本席不認為數萬元是一個小數目,本席只是認為池先生只是追討他的的士的修理費用,並附有單據支持。本席不認為池先生是藉著這交通意外而賺取數萬元的賠償而已。 11.基於上述情況,本席不認為雷女士的上訴理據有合理的成功機會,亦不發覺有其他利於秉行公義的理由進行上訴的聆訊。本席撤銷雷女士的上訴申請,並命令雷女士即時支付池先生因本申請招致的訟費,即時評定為港幣300元正。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上訴法庭撤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因撤銷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命令。請參閱 CACV198/2010 日期: 2011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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