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劍峰 對 雷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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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7年3月29日上午,原告人池先生駕駛的的士與被告人雷女士駕駛的客貨車於清水灣道近850號路段相撞,雙方均指責對方疏忽駕駛導致兩車相撞而向對方索償。池先生追討$36,868.90,包括修車費($36,073.90)、公證行報告費($750)及運輸處查察費($45)。雷女士追討修車費($28,841)、因意外停工喪失三個月收入($39,000)及精神壓力和困擾賠償($43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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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359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8年第359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天任法庭聆訊 審訊日期: 2012年9月3及4日 判案書日期: 2012年10月17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2007年3月29日上午,原告人池先生駕駛的的士與被告人雷女士駕駛的客貨車於清水灣道近850號路段相撞,雙方均指責對方疏忽駕駛導致兩車相撞而向對方索償。池先生追討$36,868.90,包括修車費($36,073.90)、公證行報告費($750)及運輸處查察費($45)。雷女士追討修車費($28,841)、因意外停工喪失三個月收入($39,000)及精神壓力和困擾賠償($432,159)。 2.2009年11月2日,聆案官剔除雷女士精神壓力和困擾的索償,雷女士於審訊時要求本席重新考慮此被剔除的申索項目。縱使本席體諒到雷女士並無律師代表,因此未必充分理解相關法庭程序的關鍵性,但是即使本席將雷女士的要求當作其就聆案官剔除命令作出的逾期上訴申請,雷女士不能向本席提出任何延誤上訴的理由,亦未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此申索項目有任何合理成功的機會,加上容許雷女士於審訊中就三年前已經被剔除的申索項目重新進行追討,亦對池先生極為不公平,因此本席拒絕接納雷女士的申請。 池先生的案情 3.池先生的案情如下。 4.案發當日,天氣良好,路面乾爽,池先生駕駛的士沿清水灣道向九龍方向行駛,車內有一位乘客,目的地是西貢坑口。該路段時速限制為50公哩,池先生稱自己並沒有超速駕駛,乘客亦並沒有向池先生聲稱趕時間。 5.當池先生駛至清水灣道近850號對開路段時,他看見右前邊逆線迎面行駛由雷女士駕駛的客貨車,從逆線的巴士站右轉橫切入他的行車線並駛向他左手邊一個路口,當時兩車約有三架私家車車位的距離,池先生立刻嘗試剎停的士並向左扭軚以作閃避,但因雙方距離太近,的士右邊車頭跟客貨車左邊車尾相撞,客貨車之後繼續向前衝,撞到該路口內的一所建築物外牆後停下。 6.池先生指稱,上述意外是由於雷女士在未有適當留意對面行車線的交通情況下,扭右切過他的行車線所致。 雷女士的案情 7.雷女士的案情如下。 8.案發當日,雷女士駕駛客貨車載着兩位食環署的職員,由將軍澳到銀線灣廣場一間超級市場購物。當年雷女士考獲客貨車車牌大約一年多,案發前從未駕車到過涉案的清水灣道路段。 9.當時,雷女士沿清水灣道向清水灣二灘方向行駛,即池先生行車線的逆線。雷女士不熟悉該路段,依靠乘客給予指示。當她駛至清水灣道近850號對開路段時,同行乘客指她錯過了往超級市場的支路,指示她需要掉頭,雷女士於是駛入她的行車線左前方一個巴士站內,稍事觀察,見行車兩線無阻,便打指示燈向右掉頭。 10.當客貨車駛出行車兩線的中央分隔線時,雷女士看見她左手邊池先生的的士正從遠處駛來,兩車當時大約有五架私家車車位的距離,雷女士判斷自己沒有足夠時間成功掉頭,於是加速向前駛入她前面一個不准駛入的路口,打算讓的士駛過後才繼續掉頭。當客貨車完全超越地上雙白線並進入上述路口後,的士撞向客貨車車尾,並將客貨車推向右邊使其右後輪撞到路肩石壆受損,客貨車之後失控繼續向前衝,撞到850號別墅的外牆後停下。 11.雷女士堅持兩車相撞前,她的客貨車已經完全駛離池先生的行車線並且進入了上述不准駛入的路口內,她認為池先生有足夠空間繼續在其行車線上直駛,但是她指池先生看到客貨車後,不但沒有減速反而加速,並蓄意向左扭軚駛離他的行車線,駛入路口內撞向客貨車的車尾,所以她堅持池先生需要為兩車相撞負全責。雷女士認為她所犯唯一的過失,只是駛入一個不准駛入的路口而已。 案情分析 12.2007年8月7日,雷女士就上述交通事故,經審訊後於裁判法院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罰款$1,500。 13.根據《證據條例》(香港法例第8章)第62(1)條,池先生可以依賴上述定罪作為本訴訟的證據及申索基礎,證明雷女士疏忽駕駛導致兩車相撞,而根據該條例第62(2)(a)條,除非雷女士能夠於本訴訟中提出相反證據,證明她並沒有不小心駕駛,否則她將被視作已干犯該罪行。本席亦要考慮本訴訟中的所有證據及整體案情,以裁定雷女士或池先生誰人需要為兩車相撞負責,或兩人均有責任。 14.雷女士指出,根據案發後警察於現場拍攝的照片,池先生的士的車頭及大半車身,停在涉案不准駛入路口的雙白線之內,雷女士認為這證明兩車是在上述路口之內相撞的,亦即是當時她的客貨車已經完全駛入路口之內,因此雷女士進一步指池先生是故意駛入路口之內撞擊她的客貨車。 15.本席不認同雷女士的說法。照片上顯示的士左邊車頭是緊貼路口的石壆,換言之,除非兩車相撞時客貨車處於行人路上,否則該照片不可能顯示的士與客貨車撞擊時的位置。本席認為該照片顯示的是的士跟客貨車相撞後,的士繼續向前行駛而最終停下的位置。 16.雷女士指池先生撞擊她的客貨車是為了謀取「利益」,但是雷女士並未能指出此所謂「利益」為何,事實上,池先生的申索項目限於修車費用及雜項費用,並非搏取巨額賠償。 17.再者,案發當時池先生車內載有乘客,本席實在難以想像池先生有任何動機,蓄意駛離自己的行車線,以靠近自己的司機位的右邊車頭撞擊雷女士的客貨車,此舉非但罔顧池先生自身安危,更有機會傷及乘客令自己被索償,甚至被刑事檢控。 18.池先生與雷女士於案發前互不相識,從未結怨,案發當日兩人同時駕車出現在事發路段亦純為巧合。 19.本席因此不接納雷女士指池先生蓄意駛離其行車線以撞擊雷女士的客貨車,本席認為這說法有違常理,無法令人信服。 20.本案其中一個關鍵點,是的士及客貨車相撞的位置。池先生稱兩車相撞時,客貨車部份車身依然處於他的行車線上,而雷女士則堅持當時客貨車已經完全駛離池先生的行車線,進入了850號不准駛入的路口內。本席較為信服池先生的說法,因為若然雷女士的說法屬實,兩車相撞前池先生的行車線必然會是暢通無阻的,池先生便需要選擇不繼續向前直駛,反而向左扭軚駛離他的行車線,撞向雷女士的客貨車。正如本席於前文所分析,這說法是不合常理的。 21.雷女士於審訊時以傳召出庭令狀方式,傳召案發當日客貨車其中一位乘客胡麗芬女士作供。當時胡女士身處客貨車司機位後排的乘客位,她不能確認的士與客貨車相撞時,客貨車是否已經完全駛離的士的行車線,因為所有事情均發生於電光火石之間,但是胡女士能向本席指出,當她第一次從客貨車窗口看到的士時,兩車已經相近到「會撞」,她估計兩車大約只有一到兩秒的距離,而當時客貨車依然在「路中」。本席認為胡女士的證供在一定程度上支持池先生的說法,即兩車相撞時客貨車並未完全駛離池先生的行車線。 22.本席留意到池先生於雷女士不小心駕駛檢控的審訊中作證時,曾經供稱當他看到雷女士切入他的行車線時,他並沒有改變自己的行車方向或扭軚閃避,這與他於本審訊的供詞有所出入,但是本席認為這不應該影響本席接納池先生整體案情的可信性。 23.本席認為雷女士就兩車相撞責無旁貸。 24.雖然案發路段並沒有禁止掉頭的標誌,但是根據《道路使用者守則》第五章,駕駛人士只可以在不會危及或阻礙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情況下在道路上掉頭。 25.本席於審訊第二天在池先生及雷女士的陪同下到案發路段作實地考察,據本席觀察所得,案發路段兩條行車線並非特別寬闊,雷女士必須駛入她的行車線左邊巴士站的空間,才有機會可以成功掉頭至池先生的行車線上。當然,巴士站的空間是禁止一般汽車駛入的,更遑論被用作掉頭借位,這亦充分顯示該位置是完全不適合掉頭的。再者,池先生的行車線為下斜路段,而雷女士掉頭位置的兩線中央分隔線,由雷女士行駛的方向而言,亦僅僅剛從雙白線轉為虛綫分隔線,以上因素均顯示在該處掉頭會有相當大機會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包括逆線下斜行車的人士,因此不適合在該處掉頭。 26.況且,如前文分析,本席裁定兩車相撞時,客貨車並未完全駛離池先生的行車線,由此推論,雷女士要不是掉頭時並未完全清楚確認客貨車不會阻及其他逆線行駛的車輛,或是她突然從巴士站作出右轉的動作,切過池先生的行車線,導致他閃避不及,因而令兩車相撞,無論事實屬前者或後者,本席認為此等行徑,均不是一個合理小心謹慎的駕駛者所應該採取的駕駛行為。 27.誠然,池先生看見雷女士切入他的行車線時,選擇向左扭軚以作閃避,這動作事後看來似乎不甚合理,因為既然客貨車正駛向池先生左面的路口,池先生向左扭軚幾可肯定會增加兩車相撞的機會。但是本席接納池先生的解釋,當時一切發生在電光火石之間,駕駛者的反應不能完全在事後以常理去評估,當前面突然有車切入自己的行車線,駕駛者選擇扭軚閃避並非完全不能理解,加上池先生向右扭軚有機會令他與逆線行駛的車輛相撞,相反他的行車線的左面為一路口,本席不認為他需要因向左扭軚閃避而為兩車相撞負責。 命令 28.本席裁定池先生的申索勝訴,並撤銷雷女士的反申索。雷女士於審訊時就池先生的申索金額並無作出任何反對,池先生索償的項目亦有相關文件支持,本席因此裁定雷女士需要向池先生支付$36,868.90。雷女士同時需要支付上述金額的利息,利息由2008年1月7日(即池先生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雷女士進行追討之日)起至判案書日期,年利率為香港匯豐銀行最優惠利率加一厘,而往後起計至付清上述款項之日,年利率為判定利率。 29.雷女士同時需要支付池先生的訟費。池先生稱自己大約花了25個小時於本訴訟之中,本席認為合理,因此以簡易程序評估池先生的訟費為$5,000。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Please refer to HCMP2687/2012 for the relevant appeal(s) to the Court of Appea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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