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穎思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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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和第二上訴人分別被控一項「為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而管有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第9(2)條及一併閱讀的第18(1)條。罪行詳情指兩名上訴人於2008年6月27日,在香港九龍觀塘協和街95號地下,為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而管有六十粒藥丸,該等貨品均應用偽造商標,即“Arco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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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8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78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2878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0年3月23日 判決日期 :2010年3月23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0年5月4日 ---------------------- 判決理由書 ---------------------- 1.第一和第二上訴人分別被控一項「為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而管有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第9(2)條及一併閱讀的第18(1)條。罪行詳情指兩名上訴人於2008年6月27日,在香港九龍觀塘協和街95號地下,為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而管有六十粒藥丸,該等貨品均應用偽造商標,即“Arcoxia”。 2.第一和第二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他們不服定罪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於2008年6月27日下午,控方第一證人(一海關關員)與其他關員進入觀塘協和街95號仁福中西藥房執行反冒牌行動。 4.控方第一證人得悉在藥房的配藥室內搜獲懷疑冒牌的“Arcoxia”(“安痛易”)的藥片後,他拘捕了第一上訴人即藥房的藥劑師。 5.警誡下,第一上訴人表示她是藥房的藥劑師,因“安痛易”為受管制藥物,故須存放在配藥室內;她的僱主則是一名叫蘇雄的人;負責入貨的則是西藥部櫃位的同事,即第二上訴人;至於此等懷疑冒牌的“安痛易”,她不清楚是誰存放在配藥室內的。 6.控方第二證人(另一關員)進入藥房後,他向第二上訴人作出查問。 7.警誡下,第二上訴人表示涉案的“安痛易”是他兩星期前跟一名推銷員購入的,他把藥物存放在配藥室內;他不知道該些藥物是偽製的;藥房的東主是蘇雄,因蘇雄不在,故他就是負責人;藥劑師是不知情的。 8.控方第三證人(另一關員)當天較早時受上司指派,進行試買的行動。她在進入藥房後曾向第一上訴人查詢有否“安痛易”出售,第一上訴人猶豫片刻後表示:「冇,未聽過喎」。她隨後再向正在整理貨物的第二上訴人查詢,對方亦表示沒有此藥出售。 9.控方第三證人進入配藥室後,在其中一玻璃藥櫃內檢獲七排懷疑偽製的“安痛易”藥片,七排中的五排包裝(即共五十片)是完整、沒有被開啟過的。 10.控方第四證人為“安痛易”商標持有人,默沙東公司的保安總監,他確認涉案的“安痛易”是偽製的。控方第五證人則是泰興公司的營業員,他否認曾出售涉案的“安痛易”予仁福中西藥房。 辯方案情 11.第一和第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他們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上訴理據 12.第一上訴人的上訴理據如下:
13.至於第二上訴人,他的上訴理據則如下:
討論 14.控方欲將兩位上訴人定罪,他們不單須提證供指證兩位是為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管有此等藥物,他們還須證明兩位上訴人知道此等為偽製的“安痛易”。本案指證兩位上訴人的證據主要是兩位上訴人的會面紀錄,本席不打算詳列會面紀錄的內容,基本上兩份會面紀錄的絕大部份內容都是免責 (exculpatory)的。 15.第一上訴人的會面紀錄講及:
16.第二上訴人的會面紀錄講及:
17.控辯雙方在傳召證人前,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以英文撰寫了一些獲承認的事實。其中第7及9段有以下的陳述:
18.《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獲雙方承認的事實陳述書的法律效用,就是等同陳述書的內容獲接納為已確切證明的事實。 19.這兩項獲承認的事實表明會面紀錄的內容所述是真實及準確的。 20.本席相信可能當時雙方同意的是會面紀錄的內容準確無誤地反映上訴人所作的答案,不幸地這並非此兩項獲承認事實字面所述。 21.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冠業及其他人仕 CACC 168/2003一案,司徒冕大法官在判詞第28段重申《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的法律效能:
22.任何一方都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4)條撤回有關的事實,但沒有任何一方作出這樣的申請。 23.既然兩位上訴人的會面紀錄內容是真確,亦是不可推翻的事實,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表示她拒絕接納他們辯白的部份,這樣做便犯了法律上錯誤。 24.兩位上訴人的定罪存有不穩妥的地方,上訴得直,定罪及刑罰擱置。本席因此不打算花時間處理其他的上訴理據。
答辯人:由律政司潘藹蓮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上訴人: 由鄺盧律師事務所轉聘黃敏杰資深大律師帶領梁照林大律師代表 第二上訴人: 由莊培志符彼得律師行轉聘張志輝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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