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082/200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2. 被告人盧國雄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馬漢璋席前承認12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條例》第9條。案情指出被告約於1999年4月20日偷竊建安服裝有限公司一張支票,把支票存進自己的銀行賬戶,這就是他承認的第一項控罪。其後他在2000年1月14日至2000年6月23日期間一共11次偷竊該公司的支票,將支票款額存進自己的銀行賬戶或把支票兌現。被告人是該公司的高級會計員,他被委托管理該公司的銀行賬戶支票簿,他的職責包括安排簽發支票,付款予供應商或把款項轉賬至公司的母公司。公司的支票,須獲兩位授權人簽署,其中一位因公幹而不在香港,因此這簽署人預先在一些空白的支票上簽署,交予被告人保管,被告人填寫支票後,便安排交給另一位姓李的支票簽署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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