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工業中心業主立案法團 訴 李齊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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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323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案件2008年第3234號 ----------------------
---------------------- 主審法官:暫委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0年8月20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10年8月20日 ---------------------- 判決理由書 ---------------------- 1.被告人不服本席於2010年7月28日的判決,現申請上訴許可。 2.本案的背景事實, 證據分析及案情在本席的判案書已有交代,在此不再重複。被告人的申請理由為原告人用假數據瞞騙法庭。 3.本席在判案書己清楚說明案件的爭議重點為, 在2004年6月24日的「口頭和解協議」中,原告人的代表是否曾經承諾, 只要被告人往後日子準時繳交管理費,被告人2004年6月以前所欠的管理費則一筆勾銷?抑或是被告人答允在往後的日子每月繳付HK$2,000至HK$3,000, 部分為繳交2004年7月後到期的管理費, 每月剩餘的金額則用作償還2004年6月或以前欠下的管理費? 這是可信性的問題,就此,本席已作定案。 4.本席看不出原告人有使用假數據之嫌,尤其是原告人同意的案情顯示被告人於1999年10月至2008年4月期間合共繳付HK$46,500。在本案的傳訊令狀發出後,即2008年9月至2009年4月期間被告人合共繳付HK$13,200。有關繳款總金額比起被告人計算的HK$55,800元為多。所以,本席不接受原告人有使用假數據的說法。 5.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除非所擬上訴具備合理成功的前景,或為秉行公義而須由上訴法院考慮,否則法庭不可以許可申請人提出上訴。 6.基於上述情況,本席不認為被告人的上訴理據有合理的成功機會,亦不認為有其他利於秉行公義的理由進行上訴的聆訊。本席撤銷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7.就是次被告人申請上訴許可而招致之訟費, 簡易評定為HK$3,000, 被告人須於7天内支付。
原告人:由佘頌平律師事務所的徐沛雄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法律代表,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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