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PI 001774/200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1. 原告人於2007年8月至9月期間,在被告人公司接受了3次腿部“微絲血管曲張” 治療。在9月3日進行的第三次治療時,原告人感到腿部劇痛至不能忍受,立即終止治療。期後原告人腿部續漸出現水泡,痛楚持續,至9月6日,到診所求醫。經診斷後,證實是2至3級的燙傷。9月7日,原告人往皮膚專科史醫生處求醫,史醫生診斷屬2級燙傷,總共發出了14天的病假證明。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4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