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清滿 訴 Double Security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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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0年8月2日,法庭頒下評估補償判案書,就本案評估答辯人需要補償申請人,僱員補償共港幣14,8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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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1530/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訴訟編號2006年第1530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梁俊文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0年9月2日 判決日期:2010年9月2日 判決書 1.2010年8月2日,法庭頒下評估補償判案書,就本案評估答辯人需要補償申請人,僱員補償共港幣14,832元。 2.由於僱員補償申請提出之前,答辯人已經全數支付予申請人有關補償金額,所以在審訊中,申請人實際上等如敗方。以此為基礎,法庭作出暫准命令,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因為評估補償審訊所引起的訟費,包括曾經保留待決的訟費,以及大律師費用。除非雙方協議,否則訟費由法庭去評定。該暫准命令為期十四天,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法庭申請要求更改命令。 3.2010年8月13日,申請人提出傳票,表面看來似乎是針對該暫准訟費命令而作出。換言之,申請人要求法庭更改該暫准命令。申請人開宗明義,於傳票上面指出,反對繳付訟費予答辯人。 4.申請人提出的理據,似乎針對:〔一〕他原為勝方,現被評為敗方,他認為這是不對的;〔二〕就本法庭的判決,他已經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5.首先,正如本席於聆訊中解釋,評估聆訊根本不涉及申請人所指,由原本是勝方變成敗方的轉變。本案的背景,於判案書内第1至第6段已經交代清楚。特別一提的,是法庭於2009年11月19日只是針對賠償的法律責任方面作出判決,並判令直至當天有關法律責任的訟費歸於申請人。至於補償金額,則有待評估。換言之,補償評估程序即將開展,而有關訟費根本從來未被法庭決定過。證明補償金額多少的責任,從來都落在申請人身上。在評估聆訊中,法庭要處理的,正是評估補償金額究竟多少。本席認為,申請入提出第一點,純粹因為誤解以往程序的意義。 6.至於另一個理據,是申請人已經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這點本身並不構成理據,去要求更改法庭作出的暫准訟費命令。當然,上訴法庭會考慮評估判決是否正確,同時也會就評估聆訊的訟費,作出判決。 7.最後,申請人也提出,如果要考慮繳付訟費,都應該把法庭費用和律師費用分開。本席認為,這說法全無基礎。 8.法庭現在命令,申請人於2010年8月13日提出的傳票申請,予以撤銷,所引起的訟費歸於答辯人。若雙方未能協議,訟費由法庭去評估。另外,法庭應答辯人今天的申請,批准其於2008年10月29日,以及2009年8月31日,繳付予法庭保留的共港幣77,400元,歸還答辯人。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唐天燊律師行Mr TAM Chi Wai, Danny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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