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清滿 對 德保護衛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84/201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June 2012.
1. 德保護衛有限公司﹝「德保」﹞展開本訟費評定程序,旨在評定許清滿須支付給它們的訟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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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8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0年第184號 (原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件2006年第153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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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1.德保護衛有限公司﹝「德保」﹞展開本訟費評定程序,旨在評定許清滿須支付給它們的訟費金額。 2.案件曾於2012年6月26日在本席席前聆訊。許先生提出擱置訟費評定程序的申請,本席經考慮雙方陳詞後決定撤銷許先生的申請,並命令:
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背景 3.許先生在區域法院提出DCEC 1530/2006一案,向前僱主德保追討僱員補償。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梁俊文於2010年8月2日頒下判案書,裁定許先生應得的僱員補償是14,832元。 4.許先生不服判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即CACV 184/2010一案。 5.德保按《高等法院規則》要求許先生提供上訴訟費的保證。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於2011年1月27日頒下判案書,命令許先生須繳存6萬元上訴訟費保證金在法庭,以及:
6.許先生繳存訟費保證金後,上訴繼續進行。上訴法庭最終於2011年10月11日頒下判案書,駁回許先生的上訴,並作出下述暫准訟費令:
7.其後,許先生申請許可就上訴法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上訴。上訴法庭於2011年12月29日頒下判案書,拒絕批予上訴許可,並命令:
8.德保現根據上述三項訟費令,要求評定許先生須付的訟費金額。 許先生的申請 9.許先生藉日期2012年6月12日的書面陳詞申請擱置訟費評定程序,他的理據可簡述如下:
討論 10.本席認為許先生沒有理由擱置訟費評定程序。
11.許先生沒有按《實務指示 14.3》存檔反對項目清單,本席有權按照訟費單上所列的費用評定訟費。考慮到許先生沒有法律代表,本席決定給予他多一次機會提出反對。 12.許先生堅持要三個月時間提交反對項目清單,毫無道理。但考慮到訟費單的複雜程度,以及許先生需要準備2012年7月10日在區域法院舉行的聆訊,本席決定給予他多一些時間,因此命令他須於2012年8月7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反對項目清單。 13.本席當庭給予許先生一份「訟費的評定」的小冊子,讓他理解訟費評定程序和反對項目清單的格式。 結論 14.基於以上理由,本席作出上文第二段的決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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