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馬光 訴 律政司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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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就本庭2010年8月31日的判決書申請上訴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CACV 138/201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2 Oct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3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10 年第 138 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2010 年第 37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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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林馬光
第一被告人 律政司
第二被告人 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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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2010 年 10 月 6 日

判決書日期:2010 年 10 月 12 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原告人就本庭2010年8月31日的判決書申請上訴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本庭認為原告人的申請未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84章)第22(1) 條的條件,故此本庭拒絕給予許可。

3.不論本案的議題是否屬於最終判決,有關爭議的事項款額未達$1,000,000的下限,原告人所提出約$66,500,000的申索是一項未經計算的款額,不符合條例的要求。

4.原告人亦未能顯示本案存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議題,或有其他理由,以致須交由終審法院審理。原告人只是重複他早前提出申索的基礎。

總結

5.本庭拒絕給予許可,並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申請訟費,款額由聆案官評定。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廖冠華代表。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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