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馬光 訴 律政司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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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就本庭2010年8月31日的判決書申請上訴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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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3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10 年第 138 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2010 年第 37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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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原告人就本庭2010年8月31日的判決書申請上訴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本庭認為原告人的申請未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84章)第22(1) 條的條件,故此本庭拒絕給予許可。 3.不論本案的議題是否屬於最終判決,有關爭議的事項款額未達$1,000,000的下限,原告人所提出約$66,500,000的申索是一項未經計算的款額,不符合條例的要求。 4.原告人亦未能顯示本案存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議題,或有其他理由,以致須交由終審法院審理。原告人只是重複他早前提出申索的基礎。 總結 5.本庭拒絕給予許可,並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申請訟費,款額由聆案官評定。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廖冠華代表。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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