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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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HCMA 157/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5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15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45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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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譚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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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0年9月14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10月2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上訴人在案發當日駕駛著旅遊巴士在西貢街行駛,控方第一證人在西貢街橫過馬路時被上訴人的巴士左前車輪壓着。控方第一證人指她橫過馬路前,首先停在西貢街行人路上2-3秒,望左、右後,才從行人路向前踏入馬路,她還留意她身邊有手推車,在行到馬路中央時,突然給上訴人駕駛的巴士撞倒,巴士的左邊前輪壓着她的右腳,她右腳骨折,要做手術把部分損壞肌肉取走。控方第一證人需要在伊利沙伯醫院留醫兩個月。

辯方案情

3.上訴人選擇不作證,但傳召了專家證人作供。雙方亦同意將上訴人的會面紀錄呈堂,根據會面紀錄,上訴人指他當時轉入西貢街時,他的時速約5公里,西貢街當時有車行駛,亦有車停泊,但他看不到有任何行人行出馬路。但在駛入西貢街約三分二車位便聽到控方第一證人的叫聲,他便立刻煞停旅遊巴士。

4.辯方專家證人(DW)提出一個盲點理論為上訴人解釋,他指出控方第一證人大部分的時間可能是在上訴人的巴士盲點之內,所以上訴人看不到控方第一證人。但控方的專家證人指當巴士轉入西貢街,控方第一證人可能經過的位置都是在旅遊巴士盲點以外,所以上訴人是可從其左邊車窗清楚見到控方第一證人。

5.簡略地說,裁判法官接納控方專家的報告及證供,因他的報告是有實質數據支持,而關於汽車的盲點,控方專家清楚及仔細地描述。裁判法官亦批評DW的報告沒有詳細描述出盲點的量度,沒有車軸的量度,而這些數據都是對本案有重大的影響,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6段的結論是:

“控方的專家證供仔細詳盡,用基本事實推斷而成,被告的專家報告粗疏,憑空想像而成,因此,本席接納控方專家證供。雖然控方專家證供有少許錯處及出入,本席認為不影響其準確性。”

6.裁判法官亦有提及任何車輛都有盲點,而在裁斷陳述書第18段,裁判法官適當地指:

“每輛汽車一樣有盲點,只要將速度減慢,將身體俯前仰後,盲點亦會前後移動,從而看到原本盲點後面的東西。再者,被告的車輛是在移動,而PW1亦在移動,被告所提出的盲點理論只是一個富於幻想,不切實際的解釋。”

7.裁判法官最後接納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亦接納控方專家證人的報告,而最後作出的結論是上訴人是不小心駕駛。

上訴

8.劉大律師投訴裁判法官錯誤地認為上訴人必須無論如何(包括“慢駛”或“停駛”)克服他事發時駕駛的旅遊巴士的盲點,而這並非一位小心謹慎的駕駛者所能合理地預見的。

9.其實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7段已詳細解釋為何他不接納辯方盲點的理論。裁判法官認為“每輛汽車的枝架及外殼都不是透明的。所以任何車輛都有盲點 …”。

10.本席認為一個謹慎、小心的駕駛者明知他所駕駛的車輛有盲點,當他轉入小路,而盲點可能會遮掩到當時在小路上的行人或車輛,司機不但要慢駛,他亦要移動身體來確保小路上的行人或車輛不會受到他的碰撞。駕駛者不可以在沒有做足預防時使用盲點的理論來做免責辯護。

11.如林大律師所指,傷者過馬路的地點乃是合法的行人過馬路的地方,因此,上訴人在轉入小路時應加陪小心。第一上訴理由是不成立的。

12.本席認為劉大律師所呈遞的案件同本案的事實不同,例如在Moore (An infant) v Poyner [1975] RTR 127的案件是關於一小童突然間從巴士前走入馬路被被告人的車撞倒。

13.劉大律師亦投訴裁判法官錯誤地接納控方第二證人的專家報告和證供,而錯誤地否決了辯方第一證人的專家報告。

14.裁判法官已在他的裁斷陳述書詳細地解釋為何他拒納辯方專家證人的報告。正如林大律師所指控方第二證人的報告和證供是憑他在實地所做的研究資料、科學文獻及數據去支持他的說法,而辯方的專家報告內的繪圖表用以顯示該旅遊巴士由志和街轉入西貢街的情況亦不合乎比例,而受害人的路線只是“常識性的猜度”。這上訴理由亦沒有說服力。

15.劉大律師最後投訴上訴人不小心駕駛不是唯一合理的推論。本席同意林大律師的陳詞指控方第一證人所過馬路的地點是合法的行人過馬路的地方,及上訴人轉入該小路時是沒有任何車輛或實物阻擋他觀看控方第一證人過馬路的情況,但上訴人完全沒有留意到控方第一證人,直至控方第一證人被轆倒後尖叫。因此,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是上訴人是不小心駕駛。

16.因此,本席認為完全沒有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這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林少明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鄧黃張律師事務所轉聘劉耀勤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