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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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65C條承認一些事實 [1]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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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60/2024 [2025] HKDC 12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6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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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控罪(控罪1)。 控方案情 2.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65C條承認一些事實[1],包括: 3.2023年10月24日約早上11:39時,當時77歲的被告人駕駛公共小型巴士車輛登記號碼VU6619(「該小巴」)在香港新界葵涌和宜合道與大隴街交界(「該交界」)近燈柱AC1233撞倒當時85歲的李惠珍女士(「死者」)。 4.該交界是T交界。和宜合道雙線雙程行車,沒有交通燈管制。大隴街雙線單程上坡道路。案發時,天氣良好,光線充足,路面乾爽。案發地點限速每小時50公里,交通流量正常。 5.有人將事件報警。同日1209時,救護車A221到達現場。死者當時在該小巴的左邊約3至4公尺距離平躺在地上,頭部受傷流血。救護員為死者進行適切急救治療後立即將死者送往瑪嘉烈醫院。同日2338時,死者不治。 6.同日1230時,PC15747到達現場。他在現場拍攝照片,繪畫草圖,以及檢取該小巴的行車紀錄儀。 7.同日1420時,PC15747拘捕警誡被告人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警誡後被告人說:「我睇唔到個婆婆」。 8.同日1427時,該小巴被拖離現場,其後被扣留在大欖涌汽車扣留中心進行檢車。 9.同日1452至1610時,被告人在自願下接受PC15747的書面警誡會面。相關自願及準確的會面紀錄呈堂為P6。被告人說車速是10至15公里,機件沒有問題,前方無障礙物及行人,望到右方大隴街大約6至7米距離,右轉入大隴街之前有減速,打右指揮燈,再望對面線,沒有車輛,於是右轉入大隴街,一直見不到死者,直至落車才見到死者在地上,該小巴是給死者的手推車撞到,並非該小巴撞到死者。 10.案發時,該小巴的機件操作正常。 11.王悠雅博士檢視該小巴的行車紀錄儀片段,也有到現場重組分析案情,其後撰寫專家報告呈堂[2],並出庭回答控辯雙方的問題。PW2的意見不受辯方爭議,包括:
辯方案情 12.被告人不作供,沒有傳召證人。 本席的觀點 13.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曜鍵 CACC 198/2016,上訴庭指出:
14.控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國良 [2014] 3 HKLRD 706,上訴人駕駛的貨車在右轉,其右前倒後鏡撞倒行人的右後腦,行人傷重不治。上訴庭指出:
15.本席看過事發過程的片段,並同意控方作出的類比,死者就算是違例去在鐵欄外的馬路上行走,這與其被撞沒有關係,因為死者去到行車路是超過意外之前4秒鐘的事,當時該小巴尚未駛到,死者也沒有突然轉方向或加快腳步闖進該小巴的行車線。 16.另外,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炳光 CACC 263/2015,上訴庭指出:
17.根據王博士的分析,該小巴的A柱在不同階段會阻擋被告人向右望的視線,在T-4開始,直至T-2,被告人若移動頭或身便可看到死者。辯方陳詞指事發時間太短,未及反應,被告人可能有這樣做,但做得不足,所以看不到死者。 18.控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譚偉康 HCMA 157/2010,上訴人駕駛的旅遊巴士在轉彎時撞倒行到馬路中間的行人。上訴人被控及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上訴時,就汽車的盲點,法庭指出:
19.本席同意控方的分析,駕駛人須移動頭或身藉此繞過車輛本身的盲點,讓駕駛人清楚看到行車道上的人,這動作並非單純儀式走過場,駕駛人須“適當地”移動頭或身藉此看到行車道上的人,若只是隨意移動一下頭或身作為交差,這是沒有意義的事。 20.辯方陳詞[3]指根據專家證人的證供,在T-4 時,當被告人用挺直的坐姿駕駛時,其望向假人的視線被小巴前方的支柱阻擋。即使他向左右兩邊移動身體/頭部,也未能排除他望向假人的視線被停泊的警車(模擬意外時在右邊行車線上停泊的貨車)受阻擋之可能性,[見專家報告附錄II,T-4 的3幅相片,另見專家報告內文第12段的列表],控方口頭陳詞指這段引述雖然正確,但是專家應是寫錯了,因為附錄II,T-4 的第二及第三幅相片實際上顯示在T-4時,當被告人用挺直的坐姿駕駛時,若果他向左右兩邊移動身體/頭部,其望向假人的視線既不會被小巴前方的支柱阻擋,也不會被停泊的警車阻擋。辯方同意控方的分析。 21.控方陳詞指從專家報告P11的第15段,該小巴在每小時15及17公里(每秒4.17及4.72公尺)的停車距離分別為5.4及6.3公尺,即停車時間分別為1.29及1.33秒,這已包括反應時間及煞車時間,控方強調被告人是有足夠時間避免意外的。辯方口頭陳詞同意這計算。 22.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水平證明控罪1全部元素,被告人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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