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西遠寺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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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被告是案中的第四被告,他面對兩項控罪,較早時法庭已就他所面對的一項串謀詐騙罪裁定他罪名不成立。但被告就另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於2010年6月28日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摘要,因此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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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95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9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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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的被告是案中的第四被告,他面對兩項控罪,較早時法庭已就他所面對的一項串謀詐騙罪裁定他罪名不成立。但被告就另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於2010年6月28日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摘要,因此被裁定罪名成立。 2.案情指第四被告在向電訊盈科申請營業員一職位時,曾向電訊盈科呈交一張日期為2007年10月30日看來是由敏健有限公司發出的服務證書。該證書聲稱第四被告曾受僱為市場及銷售主任達兩年多,但事實上第四被告從未任職於該公司。電訊盈科指出,如上述服務證書所稱有關第四被告的工作經驗並不屬實,電訊盈科是會以較低薪酬水平聘用第四被告。 3.被告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雖然他是在控方舉證完畢後才承認控罪,但控辯雙方均同意他從一開始已表明會就這項控罪承認有關罪名。而本席亦留意到在有關證人作證時,代表被告的范大律師的盤問,主要是枝節性的範圍,與其承認控罪這一節並沒有衝突。 4.經考慮有關案情、被告的背景,與及他承認的控罪,本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顯示被告是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的。今天,代表被告的范大律師向法庭陳詞時指,被告干犯罪行時只是19歲之齡,可謂入世未深,不懂事件的嚴重性。但經過今次事件後,被告已痛定思痛,決定重新做人。范大律師又代表被告呈交予法庭被告自己、被告的父母以及他上司所撰寫的信件。有關信件顯示被告確已明白其過錯,願意承擔責任,並改過自新。被告不但有關愛他的親人,並在工作上獲得嘉許,現時又以兼讀形式修讀他喜愛的科目,期望將來更有作為。 5.在考慮本案的案情、被告的背景、被告坦白認罪及社會福利署的建議後,本席決定就使用虛假文書這一項控罪判處被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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