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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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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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7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676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1960號)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0年10月7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10月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2.案情並不複雜。受害人與朋友在一間網吧玩網上遊戲,凌晨時分,受害人與朋友在洗手間外閒談時遇上上訴人,當上訴人經過受害人身旁時,他用手肘打受害人的背部,雙方因而爭執起來,上訴人抓著受害人的頸項,拳打對方面部,繼而將受害人的頭用力推向地面,之後就離開現場。 3.警方到現場作出調查,發覺受害人並不認識上訴人,但他們之前曾在網吧玩網上遊戲有所積怨,受害人其後被送往醫院治理,最嚴重的傷勢是鼻樑骨裂。 4.上訴人現年34歲,於1992年因一次盜竊留有案底,須接受感化。 5.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求情時透露上訴人與家人的關係非常之差,要離家在外居住,因為失業無家可歸,於是在網吧流連過夜,上訴人目前連散工的工作也找不到,所以領取綜援。 6.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指上訴人是與受害人相識的,相識只是大家都經常在網吧玩遊戲,相識而已,上訴人曾問受害人可否幫忙介紹一份工作給他,受害人其後介紹一份在馬會中菜廳洗蔬菜的工作給他,但遲遲未有安排,受害人更不接聽上訴人的來電,所以上訴人覺得受害人在玩弄他。 7.代表上訴人的律師向裁判法官提出,事發當晚,上訴人撞了受害人一下,但上訴人覺得是無意的,反而受害人的反應令上訴人以為受害人想打他,所以上訴人倒過來推他落地,上訴人現在亦明白他的反應是過份了。 8.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出手相當狠毒,大部分時間向著受害人身體重要的部位(頭部)作出襲擊,更將他的頭撞向地面,很明顯要受害人受嚴重傷害,事實上,受害人的傷勢一點也不輕,包括鼻樑骨裂。 9.裁判法官適當地提及法庭不應姑息這類不必要的暴力行為,量刑時法庭要考慮具阻嚇性的刑罰,以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考慮過所有求情說話後,裁判法官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給予認罪後的三分一扣減,判上訴人8個月監禁。 10.上訴聆訊時,上訴人認為刑罰過重,他只不過是無意撞到受害人一次。上訴人亦指責裁判法官不接納代表上訴人的律師的求情說話,其實,裁判法官已考慮過當時上訴人所同意的案情及辯方律師的求情說話,但最終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出手太過份,他不可以姑息暴力行為,才作出這判刑。 11.上訴人求情時稱他擔心他的爺爺、嫲嫲,他除了1992年一項刑事案底外,在這十幾年已沒有再犯事。 12.裁判法官已知道上訴人過往只得這案底紀錄,致於上訴人擔心家人方面,剛才本席已提過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求情曾稱上訴人與家人關係非常差,本席再考慮在裁判法官面前之證據及求情說話,認為裁判法官判刑沒有明顯過重,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范凱琳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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