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景新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872/201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May 2012.
1. 上訴人被裁定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成立 [1] ,判監12 個月,他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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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7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872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102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2年3月21日 判案日期:2012年5月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被裁定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成立[1],判監12 個月,他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背景 2.2011 年1 月22 日晚約10時,控方證人(傷者)在錦山村公所內當班,她是該處的清潔工人。案發時村公所下層有7、8名村民,她只知他們的「花名」。當時,上訴人手持一杯糞便,進入村公所,把糞便潑向傷者,再用拐杖打她兩次,造成瘀傷和骨折。傷者清理身上糞便後報警,後到醫院驗傷,證實左邊頭枕部有3 厘米血腫,左手尺骨瘀傷,左手無名指骨折。她否認與上訴人有感情瓜葛,從沒有同居。 3.上訴人在審訊時選擇不作供,只傳召一名辯方證人。辯方證人供稱他負責錦山村公所的事務,聘用兩名職工。村民可在村公所下層飲汽水和看電視,上層是「卡拉OK」。2008 年9 月經上訴人介紹,由他聘用傷者。他指傷者負責上層的清潔和運作,包括收錢和訂購啤酒。上訴人曾向他透露傷者是他女友,曾參觀兩人同居的村屋,也見上訴人接送傷者上、下班。2009 年曾見他們爭吵,相信是感情問題,後來傷者辭職,不知實際原因。不過,傷者從沒有向他表示上訴人是她的男朋友。 4.暫委裁判官(以下簡稱“裁判官”)強調本案重點視乎控方證據能否獨立證明上訴人犯案,他考慮過證供後接受傷者被襲後,先清潔自己才報警,這行為並無不妥。其次,她的傷勢與被襲過程吻合。 5.關於傷者和上訴人的關係,裁判官認為辯方證人只是從上訴人處得悉情況,沒有其他證據支持這講法。何況,傷者堅決否認,裁判官認為不能這樣斷定辯方證人所講可信。辯方證人與上訴人認識十多年,每星期均見面。案發時他不在場,裁判官不接受他的證供。 6.裁判官接受傷者的證供,當時她被上訴人襲擊,而傷勢屬嚴重傷害程度,所以裁定上訴人罪成。 定罪上訴理由和討論 7.上訴人提出幾點理由,現討論如下:
8.裁判官在判詞中詳細分析傷者的證供,也考慮了辯方的質疑,最後決定接受傷者是可信證人,本席認為理由充分。 9.基於以上分析,本席現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判刑上訴 10.針對判刑,上訴人指傷者只是頭有血腫,無名指骨折,沒有永久傷殘,不構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12 個月的監禁明顯過重。 11.裁判官認為案情嚴重,上訴人有預謀犯案,先向傷者潑糞便,再用拐杖襲擊,導致頭、手血腫,手指骨折。其次,上訴人有同類犯案紀錄,臨床心理學家認為上訴人習慣用暴力解決問題,重犯機會高。考慮過以上因素和幾個案例[8],裁判官判上訴人入獄12 個月。 12.傷人案沒有量刑指引,量刑因個別案情而定。本案的傷者不但頭、手有血腫,而且手指骨折,本席同意整體而言是嚴重傷害。 13.裁判官已詳細考慮有關的因素,上訴人有預謀犯案,12 個月監禁並不過重。 14.綜上所述,現駁回判刑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李希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葉偉全律師事務所轉聘沈素珊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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