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傅景裕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29/201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December 2010.

1. 被告人承認一項香港法例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9(1)條,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嘅控罪。

Cited by 4 cases

Case No.DCCC 829/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Dec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82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829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傅景裕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

日期:

2010年12月10日上午10時17分

出席人士:

Mr Yeung Yeuk Chuen,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Patrick Tam,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黃張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Procurement by threats to do unlawful sexual act)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香港法例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9(1)條,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嘅控罪。

2.罪行詳情指,被告人喺2010年5月12日,喺香港新界荃灣沙咀道243至245號3樓荷里活酒店2號房,以威脅上載與X性交嘅錄像片段於互聯網,而促使該X與他作非法性行為,即係性交。

3.案件個事實背景,大致上係被告人與呢位受害人X女士之前係情侶嚟嘅,後來X女士就想同被告人分手,但係被告人就要求分手之前再可以同佢發生多一次性行為,呢個X女士同意咗。但係被告人就將呢一個性行為嘅過程攝錄低,之後再用呢個嚟到威脅要求X再次同佢發生性行為,否則就將片段放上互錄網。X女士於是再次屈服,畀呢個被告人嘅要求,就同佢再發生性行為。但係發生完性行為之後,呢一個被告人雖然曾經當住佢面係刪除咗呢一個錄像,但係佢再次喺電話裡面向呢一個X詢問,話若然放上互聯網,佢係會唔會自殺。X非常之擔心,於是報警,後來警方將被告人拘捕。

4.而喺警誡之下,錄像嘅會面裡面被告人係承認所有控罪裡面嘅事項,亦都解釋、交代佢點樣係去鴨寮街買咗嗰隻有錄像功能嘅手錶,然後安排X係同佢發生性行為嘅時候,喺一個特定嘅位置嚟到紀錄低佢哋嘅片段。

5.被告人係有五次刑事定罪紀錄,第一、第二次都係94年嘅時候,當其時佢都仲係好年輕,分別係襲擊致他人身體受到傷害同埋自稱三合會會員嘅控罪,都係判感化嘅;而喺同年稍後嘅時間,佢亦都就住管有危險藥物被定罪,亦都係判咗一個感化命令。似乎佢係喺感化期間曾經違反個感化令,所以之後係被處理,就送咗去戒毒所嘅。但係由96年一路打後到到2008年嘅期間,佢都冇再干犯任何刑事罪行,只不過喺08年嘅時候就再次因為服食、吸服呢一個毒品,就判處咗去戒毒所度接受戒毒嘅療程。

6.辯方大律師譚大律師係準備咗一個非常有用嘅求情,書面嘅求情陳詞,呢個對我幫助好大嘅,個內容我唔再喺度覆述。其實最主要嘅求情嘅講法,就係被告人首先認罪,呢個係最強烈嘅求情因素,避免咗需要X女士係再次出庭去重新經歷一次佢呢啲被威脅嘅事情;亦都提到過,話喺呢個案件裡面被告人只係口頭講佢話要擠上互聯網,而事實上佢係並冇咁樣做,亦都冇任何武力用過,亦都唔係話要係勒索金錢咁嘅情形嚟到去提出呢一個與控方第一證人(即係X女士)去發生性行為,佢亦都承諾唔再干犯任何控罪,若然係監禁完結出嚟之後。佢亦都清楚明白,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嘅。

7.跟住我亦都係聽取咗控方係詢問過當事人X女士自己嘅意見、佢嘅情形,大致上佢都係知道咗被告人認罪之後,佢認為可以係寬恕被告人嘅,但係佢都仍然係擔心被告人仲有有冇佢哋呢個發生性行為嘅片段嘅副本,同埋被告人會唔會話懷恨在心之後搵佢報復,呢啲嘢辯方代表大律師就詢問番被告人,都係確認話冇副本同埋唔會咁樣做。咁當然喇,呢一刻咁樣講,將來會唔會發生同埋係咪事實真確呢,呢個冇人知喇,凈係得被告人至知嘅,但係無論如何,呢個係佢嘅求情嘅說法。

8.辯方代表大律師喺求情過程裡面亦都係披露番,X女士佢嘅口供紙裡面提到,佢哋過往,即係佢同被告人之間嗰個關係事實上係非常親密,除咗曾經同居基本上半年嘅時間之外,而喺09年7月左右嘅期間,當佢哋復合之後,被告人搵到工作去賺錢嘅時候,佢會將全數嘅收入都交晒畀X,然後由X女士每日畀錢佢去返工咁樣,就反映出佢哋嘅關係好好,同埋呢一個被告人似乎真係深愛住,起碼喺當其時被告人深愛住呢個X女士嘅。而到到最屘先至導致到被告人唔能夠自拔,咁去做出威脅X女士再同佢發生性行為呢個事情。

判刑

9.呢一個控罪最高刑罰係14年嘅監禁,同勒索係其實一樣嘅,嗰個最高刑罰。而我哋呢個控罪其實嗰個基礎嘅性質同勒索分別並不大嘅,只不過佢勒索裡面要求嘅係金錢,喺呢一個控罪裡面佢嗰個威脅就係要將佢放上互聯網,而個要求就要同佢發生性行為嘅,嗰個唔係要錢,而係要同佢發生性行為嘅。其實邊個係比較更加可怕,更加可恥,更加難受呢?我覺得其實要求發生性行為呢個絕對唔係話輕微過要用錢呢個情形嘅,呢個案件又係另一個愛得太深,似乎係愛得太深而導致一啲事情發生嘅案件,被告人容許佢對X女士嘅沈迷、迷戀失控。好慶幸地,就係呢一個發生性行為嘅片段並冇洩露出去,而冇對X女士做到進一步嘅傷害,暫時仲未有,冇做到任何進一步嘅傷害。

10.一如我頭先提過,我聽到呢個X女士其實基本上都係肯寬恕被告人嘅,仍然但係都係擔心嗰個錄影嘅片段,同埋被告人係會唔會將來再去報復或者係懷恨在心做一啲事情嘅。考慮晒整個案件裡面所有嘅情況,其中包括被告人同呢個X女士之前係一個好親密嘅、時間唔短但係亦都唔係太長嘅關係,X女士似乎亦都係寬恕咗被告人。但係亦都唔能夠忘記嘅,就係被告人所做呢個事情,去買呢個錄像嘅手錶,然後偷偷地咁拍低X女士,X女士已經肯願意自願咁樣分手之前同佢再發生性行為,已經滿足晒佢嘅所有慾望,佢仍然要係咁樣做,呢個嘅做法嘅粗鄙、卑劣嘅手法,亦都係錯誤嘅手法。

11.另外,喺呢一類型嘅案件裡面,判刑嘅元素必須要其中一個考慮,就係一個阻嚇性嘅刑罰嘅,我認為一如好似勒索嘅情形,呢一類嘅案件亦都需要一個阻嚇性嘅元素喺裡面。呢個唔係一個容易嘅判刑,但係喺衡量所有嘅事情之後,我認為一個3年嘅判刑起點係一個合適嘅判刑起點,我再將呢個3年嘅刑期減為兩年。因為係被告人承認控罪,畀佢三分之一嘅扣減,扣減之後係兩年嘅即時監禁。我係好清楚知道,辯方代表大律師向我提出嗰個DCCC 610/2010嘅案件,由姚勳智法官處理嘅案件。但係當然,每一個案件嘅處理手法都係要獨自去考慮嘅。而我嘅睇法係喺考慮到,被告人喺我哋呢個案件裡面,佢嘅定罪紀錄同埋佢自己本身相比起另外嗰個案件裡面嘅被告人嘅年齡,我認為我剛才頒布嘅判刑嘅命令係一個正確嘅刑期,換句話說,被告人係被判處兩年嘅即時監禁。

游德康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