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苗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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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面對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 [1] ,控方指案發時,上訴人在西區第一街百佳超級市場內,彎身偷窺女事主的裙底。經過審訊,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判3 個月「入院令」。上訴人現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157/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May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15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 年第 15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0 年第 50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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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苗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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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1 年5 月5 日

判案日期:2011 年5 月5 日

頒佈判案書日期:2011 年5 月19 日

1.上訴人面對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1],控方指案發時,上訴人在西區第一街百佳超級市場內,彎身偷窺女事主的裙底。經過審訊,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判3 個月「入院令」。上訴人現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2.控方主要證人是該超級市場的主管(第二控方證人),案發當晚約7 時,第二控方證人見上訴人在即食麵貨架 ,站在女事主後面,彎身由下向上望入女事主的短裙內。他立即喝止,上訴人表示在揀即食麵。女事主這時才發覺,表現驚慌。第二控方證人阻止上訴人離開,好讓他詢問女事主是否想報警。女事主初時表示不想報警,後來與家人商量後改變主意,決定報警。由始至終,沒有人使用暴力。

3.上訴人供稱他當時蹲下挑選即食麵,沒有偷窺女事主,他當時每隻手拿著一樽蒸餾水,腋下夾著一盒12 罐啤酒。他指第二控方證人不滿意他的衣著,懷疑他偷竊,對他有偏見。

4.裁判官指出這是「一對一」的情況,他小心分析證供後接納第二控方證人是可信的,裁判官指上訴人雙手已拿著蒸餾水,又夾著啤酒,根本不可能再挑選即食麵,他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接納第二控方證人的證供,他裁定當時上訴人彎身偷窺女事主的裙底,他的行為相當可能會破壞社會安寧,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定罪上訴

5.本聆訊時,上訴人指沒有證人見到他偷窺,超級市場的閉路電視沒有呈堂,所以沒有證據支持控罪。

6.法律援助署委派關大律師就法律問題協助法庭,關大律師指出,雖然法庭多次裁定用相機偷拍裙底是相當可能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但偷窺裙底是否可同樣處理則有爭議。

7.本席考慮過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雖然這是「一對一」的情況,裁判官詳細考慮雙方面的證據後,接受第二控方證人的證供,他的理據充份,本席認為沒有理由干預。

8.就本案而言,控方須要證明兩個要素:

(a) 上訴人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b) 上述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破壞社會安寧。

9.關於(a)點,犯案地點是超級市場,這是公眾地方沒有疑問。其次是偷窺裙底是否擾亂秩序的行為,有關法例沒有註明「擾亂秩序的行為」是甚麼意思,本席同意貝珊法官在HKSAR v Cheng Siu Wing案的闡釋,「擾亂秩序的行為」包括一些目無法紀,製造混亂和任何妨害治安的行為,但不一定是暴力行為。而某種行為是否擾亂秩序,是主審法官的事實裁斷。[2]

10.以本案的情況,上訴人在超級市場偷窺女事主裙底,本席認為是「擾亂秩序的行為」,這也必是裁判官的結論。

11.關於(b)點,法庭先要決定上訴人的行為是否會導致「破壞社會安寧」,然後進而考慮是否有相當可能性。關於「破壞社會安寧」一詞的意思,本席考慮過幾個案例,本席同意「破壞社會安寧」包括以下情況,某人的行為引致或明顯會引致其他人受傷害或恐懼受傷害(包括人身和財產),又或者某人的行徑自然會激起其他人使用暴力。[3]

12.以本案的情況,上訴人在超級市場明目張膽偷窺裙底,他還砌詞辯稱是在揀即食麵,行為十分無恥。若其他人知道,必定會使用武力制止或拘捕他,甚或使用武力對他略施懲戒,本席認為上訴人的行為自然會激起其他人使用暴力,是「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13.在超級市場偷窺裙底,是容易引起公憤的行為,本席認為以上激起其他人使用暴力的情況相當可能會發生。其實,第二控方證人已立即喝止上訴人。

14.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裁斷穩妥,現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判刑上訴

15.判刑前,裁判官考慮過兩位精神科醫生報告和感化官報告[4],兩名醫生認為上訴人的精神狀況適合答辯。不過,兩位醫生診斷上訴人患精神分裂症和倚賴酒精綜合症[5],須入院接受治療。感化官指上訴人性觀念沒有問題,但他堅持清白,所以不適合接受感化。裁判官考慮所有報告後判上訴人「入院令」,為期3 個月。

16.本席考慮過案情、醫生報告和上訴人的背景,本席同意裁判官的判刑,現駁回上訴人對判刑的上訴。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鄭致行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余美蓮律師行轉聘關恆芬大律師協助法庭法律代表出庭。


[1] 違反《公安條例》第 245章第 17B(2) 條。

[2] HKSAR v Cheng Siu Wing [2003] 4 HKC 471, para. 42-44。

[3] HKSAR v Cheng Siu Wing [2003] 4 HKC 471, HKSAR v Yip Tak Ming [2004] 3 HKLRD 286, R v Howell [1982] QB 416, Percy v DPP [1995] 3 AllER 124,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勞文康 HCMA874/2009。

[4] 上訴文件冊第 19至26 頁。

[5] Schizophrenia and Alcohol Dependant Syndr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