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蓮 訴 黃沛鴻

Case No.DCCJ 5715/200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Ju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571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7年第57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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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梁美蓮
被告人 黃沛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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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1年6月7日

判決書日期:2011年6月7日

判決書

1.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被告人交出其所開列的收租單據或原始憑證副本:一,黃景芳(一房租客)97年9月至08年8月;二,鄧健文及鄧佩萍(三房租客)2005年5月至2003年12月。理由是因本案,被告人騙取原告人的出租收入,所以要求被告人披露上述文件,這對本案非常重要,本庭向原告人的代表,即她的兒子黃健利先生作出查詢。

2.本庭查問他原告人的申請是以哪一條法例作為根據的,他說原告人是遺產管理人,因此,她有權作出本案的要求。本庭查閱《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章的內容第7條是有關命令出示遺囑性質文字的權力,第7條第(1)款有以下的內容:-

“不論是否有任何關於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的法律程序在法院待決,法院均可應動議或任何呈請或在其他情況下,循簡易程序命令任何人將顯示為在其管有或控制下並屬於或看來是屬於遺囑性質的紙張或文字出示,並向承辦處呈交,或按法院所指示的其他方式處理。”

3.第7條只適用於遺囑性質文字的條文。是次傳票的申請,是有關被告人交出收租單據或原始憑證副本的申請,這與出示遺囑文字的要求無關,因此第7條不適用於本案。

4.按區域法院規則第24號命令第11A的規定,原告人可以作出是次傳票的申請。第11A規定:-

(1)根據本命令的任何條文或在該等條文下作出的命令而有權查閱任何文件的任何一方,可在查閱進行之時或之前,向按規定須交出該等文件以供查閱的一方送達一份通知(須載有一項支付合理費用的承諾),要求該一方提供任何該等文件的真實副本(以能用影印或其他類似程序複製者為準)。

(2)獲送達通知書一方,必須在收到通知書後七天內,提供被要求提供的文本以及合理收費的賬目。

(3)凡某一方沒有向另一方提供第(2)款所指的任何文件的副本,區域法院可應其中一方的申請,就提供該份文件一事作出其認為適合的命令。

5.除了第24號命令之外,本庭找不到任何適用於是次申請的傳票。為了要對方提供文件,要求的一方必須以書面通知另一方,在收到通知書後七天內,被要求提供者沒有提供文本,則本法院可應其中一方的申請,就提供該份文件一事作出認為合適的命令。這即是說,原告人必須以書面要求對方(即被告人)提供有關的文件。黃健利說他只在某一日出庭的時候,向對方作出口頭的要求,他沒有提供書面的要求,因此,是次申請必定失敗。即使原告人有向被告人作出書面的要求,本庭亦要考慮被告人是否管有他所要求的文件。區域法院規則第12條規定:”在一宗訟案或事宜中的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除13(1)條規則另有規定外,區域法院可命令任何一方向區域法院交出任何他管有、保管或控制的且關乎該宗訟案或事宜中的任何有關事宜的文件,而區域法院可認為適合的方式處理該文件。”滿足第12條的條件之一,就是需要提交有關的文件的一方必須管有該些文件,當然,原告人是次的申請不是要求被告人向區域法院交出文件,而是向她交出有關的租單或原始憑證的副本。基本的條件以滿足她的申請是被告必須有該些原告人要求的文件;這即是說被告人必須管有是次申請的文件。

6.舉證的責任在於原告人,原告人必須證明被告人擁有她要求被告人提供的文件。有關租客黃景芳的資料,黃健利說有關該租客的資料是他的母親,即原告人告訴他的。原告人,根據黃健利所說是八十多歲的老年人,行動不便,患有一些病情,不方便到庭,因此本庭沒有她的證供。根據黃健利的證供,他沒有看到被告人把租單交予黃景芳。就租客鄧健文和鄧佩萍而言,黃健文說,他看到被告人每月把租單交予鄧健文,但是他沒有看到該些所謂租單的內容,因此這不能證明該些文件是有關他所要求的租單。根據上述的證據,鄧健文不能證明就有關他所要求的文件,被告人擁有。除了有關黃景芳1997年9月$1,600的租單外,其餘1997年10月之後,原告人不能證明被告人管有有關的租單。此外,有關鄧佩萍和鄧健文的租單,根據被告人的證供,鄧佩萍與鄧健文的租住資料是列於證物D1之內,有關黃景芳的,亦是列在證物D1之內。

7.由於原告人未能證明被告人管有或擁有有關是次申請的租單,除了黃景芳97年9月$1,600租金之外,其餘他未能證明被告人擁有該些租單,即是1997年9月的租單。有關黃景芳租住的租單,亦是被告人在他的證物所提供的。

8.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庭裁決原告人的申請不能成功,本庭撤銷她的傳票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9.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200作為是次申請的訟費,30日之內支付。

(周兆熊)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由原告人代表黃健利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由被告人代表黃翠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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