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84/201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September 2011.
1. 申請人許清滿先生在2003年7月受聘於答辯人德保護衛有限公司(“德保”),擔任護衛員。根據雙方簽訂的僱傭合約,許先生每天工作12小時,底薪港幣1,900元,工作表現獎港幣1,800元,及房屋津貼港幣2,100元,合共每月薪酬是港幣5,800元。2005年5月1日,許先生調職到屯門蝴蝶邨,負責夜更巡邏工作,每天的工作時間由原來的12 小時減為8小時。由於工作崗位和工作時間的變更,許先生的收入亦有所改變。他的底薪由1,900元上調至3,080 元,工作表現獎由1,800元下調至1,055元,房屋津貼亦由2,100元下調至1,000元。經改動後,許先生每月薪酬由5,800元減至5,1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