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清滿 對 德保護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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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3年2月26日,雖然本席將答辯人的訟費單從27萬元左右評為約18萬元,但是上訴人仍表不滿,因而提出覆核。

Cited by 4 cases

Case No.CACV 184/201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8 Ja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8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0年第184號

(原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件2006年第153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 許清滿  
   
答辯人 德保護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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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聆案官黃健棠(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13年12月30日
判案書日期 : 2014年1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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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覆核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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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2013年2月26日,雖然本席將答辯人的訟費單從27萬元左右評為約18萬元,但是上訴人仍表不滿,因而提出覆核。

背景

2.上訴人原為答辯人僱用的護衛員,2005年中,上訴人因工受傷,他對其僱員補償計算不滿,提出逾期上訴,但被區域法院梁俊文法官(當時官階)駁回,上訴人再上訴至高等法院上訴庭(即本案),但最終亦吿失敗,兼要支付有關訟費。

3.其後,上訴人雖希望再把事情交由終審法院判決,但亦不得要領。

4.因此,上訴人工傷僱員補償一事,雖則他仍極表不滿,一直要求“更改判決書”,但實際案件已達終極。

5.話說回本案訟費評估事宜,亦一波三折。首先,上訴人要求擱置訟費評估程序,但為高勁修聆案官(當時官階)拒絕(詳見2012年6月29日判決理由書);接着,上訴人因缺席聆訊以致訟費單全數獲批;訟費單正式評估後,上訴人致函法庭,再經澄清及指示後,上訴人才按規定提出訟費覆核。

決定

6.不過,正如代表答辯人的訟費單草擬人員(law costs draftsman)余先生(“余先生”)所說,上訴人提出的理據,根本與訟費評估無關及/或不能說服法院改變原來決定。

7.按本席的指示,上訴人以他在2013年7月13日遞交法院的文件,列出其要求覆核訟費評定的性質及理由,內容可分為:

(a) 上訴人堅決認為梁法官(及其他上訴庭的法官們),錯判他的案件(第(1)至(13)點)。

(b) 答辯人代表律師要解釋清楚訟費如何計算,要讓他“明明白白”(第(14)點)。

(c) 除少數定額收費(scale fees)外,上訴人(以第(1)至(14)點和(證據(12))反對所有訟費單的各個項目,簡單說,律師及其職員均收取過高時薪,而每項工作亦花上太多時間。

(d) 證據(12)列出7點,包括:上訴人不接受答辯人聘請“兩間律師行(譚律師及李(大)律師)組成的答辯團”;案件簡單(上訴人亦沒有律師代表);上訴庭只要求他交付$60,000上訴訟費保證金,他早已交進法院;他亦不同意支付訟費利息和余先生計算(附件一的第37b項)有錯。

8.不過,恕本席直言,上訴人提出的“覆核理由”,只是他不明白或仍不願意接受法院的判決及程序。

(a) 上訴人的僱員補償案件已達終極,他敗訴及必須支付答辯人訟費已成定案,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

(b) 答辯人的訟費單,由余先生按一貫形式準備,上訴人亦有提出反對清單及不同意的理由,本席不接受上訴人不明白、不了解答辯人如何收費的說法。

(c) (i)   答辯人的訟費單,要求譚律師(1993年開始執業)時薪$4,000,法律行政人員及訴訟文員各$1,300及$1,000;上訴人反對,說道應以分別$2,300、$800及$500收費才合理。本席認為案件已從區域法院提升至高等法院上訴庭,所以時薪需按一般規定(律師公會1997年發出的有關函件)提高,而訟費單的時薪要求亦屬合理。

(ii)  上訴人認為律師、文員等閱讀、草擬、準備等等各項工作均只需數分鐘而已,本席在此不就每個項目詳細解說,只概括重申,在2013年2月26日當天,已詳細考慮答辯人律師提供給法院的文件,扣減部分項目,給予認為合適的時間完成有關工作。

(d) (i)   案件在高等法院上訴庭審理,事務律師(solicitor)(譚律師)轉聘訟務律師/大律師(barrister)(李大律師)出席聆訊,代表發言,乃普遍做法,並無不妥,而於本案中,亦屬恰當。

(ii)  上訴人雖然沒有律師代表,亦可說沒有什麼法律知識,但是他從未示弱,對每樣事情、每一程序,都用心寫出自己的看法、見解,有時甚或比較冗長、重複及不易理解,從這方面觀察,譚律師及李大律師的工作,可說較與專業人士對壘,更加繁瑣、複雜,而絕不輕鬆。

(iii) 2011年1月27日,楊振權大法官確曾下令上訴人繳付$60,000訟費保證金,本席同意余先生的說法,這是屬當時一個初步的估計,上訴事宜其後,由於上訴人的態度及處事方法,愈見繁雜,訟費之增加,也可說是上訴人“咎由自取”。

(iv) 訟費利息的計算是法律規定的,從上訴庭大法官有關命令頒發後開始計算。

(v) 附件一的第37b項,余先生同意屬他的手民之誤,表示願意更改。

結論

9.綜合上述而言,本席撤銷上訴人的訟費覆核評估申請,維持2013年2月26日的評定(見附件一),而亦以本判決書批准答辯人發出訟費評定證明書(leave to issue allocator granted hereby)。

10.另外,由於覆核被拒,本席亦應余先生申請,下令上訴人須額外支付答辯人相關訟費,簡易評估為$10,000($4,000 x 1 + $1,600 x 3.75)。

(黃健棠)
高等法院聆案官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唐天燊律師行委派訟費單草擬人員余紹銘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