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顯示,受害人當時係一名18歲嘅女仔,喺案發嘅時候佢係受到氯胺酮嘅影響。根據女事主所講,佢喺朋友屋企「嗍完K」之後,就連點樣返到去自己嘅屋企,入咗去佢住嗰個大廈都唔知嘅,佢當時係 - 好似根據佢所講 - 係「斷緊片」。根據嗰間大廈嘅閉路電視顯示到,呢個受害人當時嗰個步履都係行得唔穩陣,而被告人係同佢入咗之後將佢帶咗去16樓。喺上樓嘅時候,即係喺架入面嘅時候就睇到被告人當時係抽住呢個女事主嘅衣物同埋抹過佢嘅面部。咁受害人話佢到佢有番意識嘅時候,佢發覺佢已經瞓咗喺16樓嗰個樓梯嘅平台嗰度,而被告人當時已經同佢係發生緊性行為。
女事主並唔同意同被告人發生性行為,但係當時因為佢身體係太弱,唔能夠反抗到。而被告人除咗喺佢嘅身上面--面對面同佢性交之外,亦都係曾經將佢係--叫佢起身,然後就喺佢嘅後面同佢係性交。而被告人當時係冇用到任何嘅避孕套,亦都係喺佢嘅體內射精。其後被告人帶咗呢個女事主返屋企,咁女事主就係後屘報案,即係當時佢就同一個朋友投訴咗之後,跟住就報咗案。
而被告一方就唔否認係曾經有發生過性行為,而被告亦都唔否認佢根本同呢個女事主先前係唔認識。佢畀差人拉嘅時候,喺警誡之下就同差人講話佢係一時做錯咗,搞咗個女仔。被告嘅證供就係話個女事主係採取行動先,係個女事主攬佢、佢,同埋佢係攞咗個女事主嘅同意先至同呢個女事主發生性行為,咁但係由於陪審員係裁定被告人係罪名成立,即係好明顯陪審員係唔接納被告人呢一個嘅講法。
喺判刑之前我係攞咗一個報告係睇睇呢個強姦嘅事件喺個女事主嚟講有啲乜嘢嘅影響,就由一位係呢個臨床心理學家寫個報告畀我。我唔打算係將呢個臨床心理學家畀嗰啲詳細嘅資料講出嚟,因為好多都係關於佢個人嘅背景同埋佢屋企人嘅事,就凈係集中講關於佢嗰方面。呢個女事主根據專家所講,就係同佢做過呢一個評估之後,就發覺係並冇顯示佢有嚴重抑鬱或者係受創傷之後呢個抑鬱嘅徵狀,不過雖然如此,佢嘅行為就顯示對於嗰啲能夠令佢想番起被強姦呢個事物,佢就會採取啲迴避嘅態度,同埋佢係出現咗有強制性去自行清潔咁樣嘅行為。亦都因為呢件事件係受到傳媒嘅報導同埋佢啲鄰居嗰度有談論呢件事件,就令到佢非常之尷尬。總括嚟講,呢個性侵犯對個受害人就可以講係佢嘅情緒上係受到影響,但係個影響程度就不至於話係好嚴重,令到佢係有即係平時其他見到嗰啲咁嘅受創傷後抑鬱嘅情況出現。
被告人嘅背景。被告人而家25歲,未婚,先前就冇刑事嘅紀錄,雖然喺今年嘅9月9號曾經試過係即係因為一個刑事毀壞嘅事件就係被法庭判呢個簽簿守行為,1,500鈫,就係守行為12個月。呢一個守行為嘅情況,本席喺呢件案件,我就會當被告人係一個初犯者咁樣去處理。被告人喺內地出生,喺1999年就搬嚟香港,讀書讀到中三,18歲開始就做嘢,喺案發之前係做即係廚房嘅工作都做咗成三年。
就呢個被告人嗰個心理嗰方面,我亦都係去攞咗個報告書,因為我想睇下被告人再犯嗰個機會有幾大。臨床心理學家係一位姓包嘅包先生,佢就係寫咗嘅報告,亦都就呢個被告人嗰方面,我唔會係詳細講晒所有嘅情況,即係尤其佢嘅個人背景嗰啲我都唔講喇,凈係就係提到專家就對被告人嘅評價,就係話佢對於他人嘅感受就可以講係即係無動於衷嘅,就未能夠係以他人嘅角度或者係觀點去觀看事物。睇呢件事嘅事件,睇嚟佢就係根本唔理會呢個受害人嘅情況,就只係顧住滿足佢自己嘅性慾。佢喺呢件事件仲怪責話個受害人當時就唔對佢作出激烈嘅反抗,將呢個責任係推向呢個受害人。咁可以睇到佢根本都未能夠洞悉佢自己嘅問題所在,對呢個受害人亦都係冇同情心。專家認為呢個被告人重犯嘅機會係低至到中等。雖然被告人透過代表大律師潘大律師同本席講,話佢本人認為佢重犯機會就好微,但係辯方亦都向本席表示佢哋係冇其他臨床心理學家就呢一個被告人係作出呢一個評估,而畀我一個有異於包先生嘅意見。咁即係話喺我嘅面前只係有包先生嘅意見,就被告人重犯嘅機會係低至到中等。
求情方面,被告人嘅代表潘英賢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就話被告就自己真係承諾以後都唔會再犯,潘大律師亦都話以本案嘅案情而言,被告人係乘人之危而犯案,佢強調呢件案件中,被告人係冇使用到暴力。再者,潘大律師亦都係話被告人同受害人性交嘅時候,曾經係轉換過姿勢,但係都唔算係一個重複嘅強姦,即係所謂 “repeated rape” ,而亦都強調,雖然被告人轉咗姿勢,佢轉咗姿勢之後都唔係做一啲係話令到個受害人額外感到即係羞恥或者係受羞辱嘅行為,即係譬如話唔係口交之類嘅情況。
潘大律師接納被告人冇用到安全套係令到案件更為嚴重嘅情節,佢都解釋因為當時被告人係放工之後偶遇呢個受害人,因此佢係冇話帶備呢一個安全套喺身。潘大律師都話被告仲係年輕同埋受教育程度唔高,係一個血氣方剛嘅年青人,喺犯呢件事件之前係冇犯過事,亦都做同一份廚師嘅工作做咗有三年咁耐,潘大律師要求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到上面所提嘅各點。
呢名犯人係被判呢個強姦罪罪名成立,最高嘅監禁刑期可以去到終身監禁。英國有一個案例係叫做Billam,1986年,當時英國上訴庭係處理十七件嘅上訴案件係關於強姦或者係企圖強姦呢方面嘅罪行。上訴庭就畀咗量刑嘅指引。基本上嚟講,如果係一個大人、成年人干犯強姦罪,冇特別嘅加重刑罰嘅理由或者係冇特別去減刑嘅理由,5年就係座底㗎喇,然後如果因應嗰個罪行嘅嚴重性有啲乜嘢其他嚴重嘅因素就可以加到去8年、15年,甚至係終身監禁。喺嗰個即係Billam呢件案例,上訴庭就係列出咗八項佢哋當時認為係令到加刑嘅因素。喺呢件案件,本席認為就毋須要係將嗰八項讀晒出嚟,其中一項就係話如果係重複去強姦一名受害人,係一個加刑嘅因素嚟嘅。
喺香港自從有Billam呢個案件之後,香港亦都上訴庭係喺唔同嘅案件係指出咗Billam入面所列嘅加刑因素,本港嘅法庭可以考慮,但係Billam所提嘅嗰個判刑,喺香港未必係適合,唔需要一定要跟。譬如喺香港嘅案例就有律政司訴劉潤良(譯音),[1999] 4 HKC 1或者係Secretary for Justice v Sukhmander Singh,[2000] 2 HKLRD 187嘅案件係咁提及。喺Billam呢件案件之後就喺2003年就有另一個上訴案件叫做Millberry嘅,呢件案件就重新再考慮過Billam嘅量刑指引係咪仲係適合,喺嗰件案件入面就除咗一般嘅強姦,仲考慮埋話係譬如話男人強姦男人,即係同性嘅強姦,同埋係話識嘅嗰啲人去強姦嘅情況。
喺嗰件嘅案件,上訴庭就提出咗,喺法庭判刑嘅時候要考慮三個範疇,呢三個範疇就係話受害人受傷害嘅程度、罪犯犯案嚴重嘅程度同埋呢個罪犯對社會造成禍害嘅機會有幾大,換言之,即係話呢個罪犯重犯嘅機會有幾大。喺呢一個Millberry嘅案件,基本上上訴庭仍然係接納番Billam嗰陣時嗰個嘅量刑,即係一個成年人如果係冇其他加刑、減刑嘅因素,強姦就係5年,呢個都係一樣㗎喇。而喺呢個Millberry嘅案件,佢係提咗嗰啲加刑嘅因素就係有七項嘅,同Billam唔係完全一樣。本席亦都喺呢件案件認為毋須要係提晒嗰七項出嚟,其中一項亦都係同呢個Millberry一樣,就係話喺一次嘅侵犯裡面,多過一次去強姦,即係重複去強姦一個受害人。即係換句話講,喺Millberry同埋呢一個Billam都係話如果一個被告人係重複去強姦一名受害人嘅時候,係令到一個案情更嚴重加刑嘅因素。所以喺呢件案件,本席就要考慮被告人當時喺呢件案件嘅情況算唔算係重複強姦呢個女事主,因為根據證供顯示,被告人當初係喺呢個女事主嘅身上面對面咁樣強姦佢,跟住就喺佢嘅後面嚟強姦佢嘅。
本席當然係就呢個範疇同控辯雙方嘅律師都就法律上嘅問題係有過商議,本席本身個睇法同兩位律師嘅睇法都係一致,都係認為如果係用「重複強姦」呢個字眼應該係顯示喺兩次嘅性行為中間係有一段嘅時間嘅,即係不論時間有長有短,但係都係應該係有一段時間分隔咗。即係話呢個女事主係受到強姦之後,有一段嘅時間再由頭嚟多一次或者係再嚟多幾次,咁樣先至構成叫做係重複去強姦,而喺一個連續嘅行為而係轉換姿勢就未必係真真正正嘅重複嘅強姦。喺呢件案件,當然被告人的確係唔止用一個姿勢去強姦呢個女事主,係有轉換過姿勢嘅,從呢一方面亦都可以睇到被告人當時係根本完全唔理會呢個女事主佢當時感覺如何,只係掛住滿足自己嘅性慾,所以就走去換埋姿勢添。喺咁嘅情況睇嚟,本席都係認為佢係有轉換姿勢呢一個情況係較冇轉用到姿勢、凈係用一個姿勢嚟強姦個女事主係稍為嚴重啲。
喺呢件案件又有多一個嚴重嘅地方,就係Billam都冇提到嘅,呢個就係被告人冇用到安全套,仲要喺個女事主嘅體內射精,咁呢一個嘅做法就係令到個受害人有兩方面嘅情況佢要當時受嘅,一個就係有呢個性病傳染到嘅可能性,另一個就係受孕嘅可能性。當然而家事後就知道好彩兩樣都係冇發生到,但係喺事發嘅時候佢唔係明知嘅,就係被告人你係冇用到安全套,係令到佢蒙受呢兩方面嗰個威脅,咁而有關嘅案例係話冇戴到安全套係呢一個嚴重嘅加刑因素,係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鍾志榮,CACC81/2009嘅案件同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秀文(譯音),[2001] 3 HKLRD 593嘅案件。
喺求情嘅時候,潘大律師就向本席提及咗有三件嘅案件畀我考慮,呢三件案件分別係黃德輝、饒志宏同埋關志榮嘅案件。雖然黃德輝同埋饒志宏嘅案件都係涉及受害人就自己飲酒飲到好醉,跟住就喺醉到咩嘢都唔清唔楚嘅情況之下就畀人強姦咗。而兩件案件都係就呢個定罪上訴,就唔係就個判刑上訴,兩件嘅案件上訴庭都冇去表示到任何嘅意見係話究竟譬如係話黃德輝最終嗰個判刑係四年半,同埋饒志宏嗰件案件判6年係恰當定唔恰當嘅。
而關志榮呢件案件就涉及一個18歲嘅女仔畀人呃,就叫佢去卡拉OK度話就話做文員,其實就唔係做文員嘅,咁即係老闆又要佢去入去間房入面招呼人客,喺間房入面就畀個人客就係強姦咗,嗰個人客亦都係冇用到安全套嘅。當時佢唔認罪,主審法官就係判咗7年監,咁嗰陣時個被告人就上訴,就係就定罪同埋判刑都係上訴,最終就嗰個定罪嘅上訴就係撤銷,不過上訴庭就係將嗰個7年嘅刑期就減到去五年半。上訴庭當時就接納以嗰件案件嘅環境情況嚟睇,就當時嗰個強姦就可以講係話喺即係嗰個範疇裡面係低嘅一邊,就不過冇用到安全套係一個加重案件嘅情況,咁就認為五年半得㗎喇。
本席就要提出,我哋一定要明白到每一件案件嘅案情唔係完全相同,所以每一個法庭都要考慮番嗰件案件本身嘅情況嚟去決定判刑應該係幾多。喺而家呢件案件,好明顯就正如被告人你嘅代表大律師都認同你就係喺呢個嘅情況係乘機,因為即係咁啱撞到呢個女事主,睇到佢當時嘅情況係受到呢一個氯胺酮嘅影響,自己都唔知佢自己喺度做緊乜,就係乘虛而入,就係將佢帶咗去呢一個後樓梯度將佢係強姦咗嘅。不過我都接納喺呢件案件的確係冇用到任何嘅武力,而呢件案件喺強姦嗰個嚴重性嘅範疇嚟講都可以講係喺較輕嗰一邊。
喺考慮到一個正確嘅起點嘅時候,我考慮晒呢件案件所有案情,當然包括晒我頭先已經讀出晒關於呢件案件嘅情況同埋考慮到呢個女事主受傷害嘅程度,我頭先講咗喇。被告人你嗰個犯罪性,即係乘虛而入呢一方面嘅情況同埋你重犯個機會係低至到中呢點我都考慮晒落去,當然我都係當被告人你係一個冇先前犯事紀錄嘅人嚟處理嘅。
我就認為一個恰當嘅量刑起點就係6年。考慮咗呢一個起點之後,我就要考慮有冇其他嘅理由令到我係就呢個6年嘅起點係作出呢一個遞減。被告人你係否認控罪,經審訊之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當然唔可以好似一啲認罪嘅人咁樣會有呢一個認罪之後減刑嘅因素,我亦都睇唔到有其他嘅理由係將呢個6年嘅量刑起點係再遞減。以而家被告人你被判定罪名成立嘅強姦罪,本席係裁定你需要坐監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