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雪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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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24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242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日期: 2011年12月22日上午10時52分
控罪: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喺本席面前承認一項以欺騙手段取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條例》第17(1)條。 2.控罪詳情指妳喺2006年6月3日喺香港,連同另外兩個人以欺騙嘅手段,即係虛假表示第一,一個叫做岑杏賢嘅受害人就大禍臨頭,可能過唔到2006年6月3號嗰晚喇;咁第二,就係要佢就係--呢個妳嘅祖父就為佢進行祈福,就要呢個受害人岑女士交出現金同埋金飾等進行祈福,同埋就話等嗰啲儀式完咗之後,就會呢啲現金、金飾會交晒畀佢㗎喇,咁從而不誠實地向呢位岑杏賢就係攞到港幣163,000鈫、現金人民幣5,000鈫、兩條手鍊、3條頸鍊、6隻戒指同埋兩隻耳環,試圖永久地剝奪呢位岑杏賢嘅上述財產。 3.根據妳同意咗嘅案情,可以稱為一個好經常見到嘅叫做祈福黨案件,香港亦都經常見到、經常發生。呢次嘅手法同一般我哋見到其他嘅同類型案件手法大同小異,就係話用一啲手法係話去幫人消災解難,喺街度搵到一啲無知嘅婦孺或者其他人都會喇,咁就係然後就話有神醫可以幫佢哋解決呢啲問題,咁然後就係得到佢哋信任之後,就係攞好多呢啲受害人嘅錢,有好多係被騙到所有嘅家財都完全損失。咁當佢哋交晒畀呢啲騙徒,包括妳嗰個情況在內一樣喇,就話祈福完就會交番畀佢哋㗎喇,咁呢啲受害人就因為迷信、各方面、無知,就會信任你哋,將呢啲嘢交咗畀你哋,財產,其實喺呢個時候,騙徒就會將呢啲財物就係「偷龍轉鳳」攞走咗。當呢啲受害人返到屋企喇,滿以為自己可以攞得返晒啲財產同埋得到解決嗰個問題,收屘發覺原來已經畀人攞走晒呢啲財產喇,到嗰陣時,亦都為時已晚。妳呢件案嘅案情基本上就係呢一類型嘅案件其中一個好普遍嘅情況。 4.案件發生喺2006年嘅6月3號,妳係喺2006年9月21號,呢位剛才我哋所講嘅岑女士嘅受害者好好彩地喺香港另外一個區(我哋呢件案件以外嘅地方)撞到妳、認得妳,三個月後,咁先至可以揭發到件事,拘捕到妳。根據妳講過畀我聽嘅背景,妳當時個女都係啱啱出世,呢個我稍後再提一提,但係呢度我想話畀妳聽,妳話因為要照顧個女,唔敢返嚟香港,呢一點我係絕不接受。6月嘅時候,妳犯咗呢件案,個女出咗世兩個月;9月嘅時候,妳喺香港畀人認得妳,喺街頭同埋一個同而家妳面對嗰個案件都有參與嘅人一齊,咁妳點可以話畀我聽,妳係因為要照顧個細路,唔敢返嚟香港?無論如何,妳被拘捕之後,攞到擔保出嚟之後,即日就逃離香港,直至到喺今年嘅10月4號,當妳坐飛機到香港,喺機場嘅時候先至被拘捕、被繩之於法。 5.我知道妳今年38歲,有兩個細路,結咗婚,兩個細路,一個係11歲嘅仔,一個係6歲嘅女,正如剛剛講喇,係妳律師話畀我聽,妳嗰個細女係喺本案發生之前個半月喥出生嘅,妳丈夫就喺深圳做事,而父母就喺妳嘅出生點茂名,妳都有份照顧。 6.根據香港嘅法律,呢類嘅街頭騙案一直以來都係相當嚴重嘅問題,而相當多嘅犯罪者,以法庭嘅經驗,都係來自內地。根據妳嘅代表律師提出嘅案例,一個英文叫做Huang Yu Huan,就係CACC 336/2001一個案例,香港嘅上訴庭已經話過,同類型嘅案件,嗰個一般嘅判刑準則就係3年。經過好多年之後,喺2009年另外一個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歐陽桂蘭(CACC 251/2008),同樣地上訴庭都認為同類型嘅案件,街頭騙案、祈福黨騙案,量刑起點都應該係三年至三年半,所以過往咁多年來,香港嘅法庭一直都對呢一種街頭騙案非常之重視,而個判刑嘅準則,雖然冇話一個特別嘅限制,但係一般嚟講,都係以三年或者三年半作為起點。 7.本席睇過、留意過妳親筆寫嘅求情信,亦都接受妳今次係真誠咁樣返嚟香港面對呢一個事件。今次嘅受害人損失嘅財物唔可以講得少,雖然唔可以叫做太多,多與少係視乎個人嘅資源、能力,我手上並冇資料顯示呢位岑女士所損失嘅,對佢嚟講係有幾多,可能一般中國人講嘅,係佢嘅棺材本;可能對佢嚟講,都係食少餐飯,呢個我冇資料,我亦都唔會用呢樣嘢對妳作為一個不利嘅因素,不過重點係所涉及嘅現金同埋財物係接近二十萬,絕唔係一個小嘅數目同埋一個輕微嘅事。 8.考慮過晒所有對妳有利嘅求情因素,就本案嚟講,本席會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因為妳認罪,法庭亦都會畀一般嘅扣減畀妳,即係三分之一,我亦都睇唔到有其他嘅因素可以再一步就妳嘅刑期再加寬減,所以妳就今次嘅罪行,本席判妳入獄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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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