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秀娟 對 接替黄偉綸在職業訓練局常務委員會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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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19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编號2011年第199 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梁俊文內庭〔公開〕聆訊 聆訊及判決日期﹕2012年1月26日 判決書日期:2012年1月27日 判決書 1.申請人何女士,展開本訴訟,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該條例”〕追討補償,至此第三答辯人〔“局方”〕成為唯一答辯人。 背景 2.何女士所指意外,是於2009年2月20日,當時局方代表,向她送遞解僱通知,過程中發生的碰撞拉扯事件。由於該事件,何女士其後被控兩項「普通襲擊」罪,並經審訊而裁定罪名成立〔裁判法院案件編號STCC 4808/2009〕。 3.就上述定罪,何女士曾提出上訴,但被駁回〔見高院上訴案件編號673/2010,日期2011年2月18日之判案書〕。就她被終止合約的事宜,何女士也曾申請許可,進行司法覆核,也被撤銷〔見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編號116/2010,日期2011年5月4日之判決書〕。 4.2011年10月14日,法庭頒令本訴訟責任和評定補償金額兩個議題分開處理,就責任議題的審訊,定於本年2月28日進行審訊。 5.何女士以2012年1月9日的傳票,申請把審訊押後3個月。 6.經聆訊後,本席撤銷了她的申請,並命令她須支付申請引致局方的訟費。本席現在解釋判決理由。 討論 7.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25號命令第3條規則,審訊日期屬於“進度指標日期”,除非情況特殊致令有充分理由支持,否則法院不得批准更改。 8.何女士的誓章篇幅甚詳,但如她在庭上解釋,重點是指局方的抗辯理由,把她的申索和刑事定罪“綑綁”在一起,對她不公平。因此,她能否成功推翻該定罪,這十分重要。事實上,她已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批准上訴以推翻該定罪〔所提供的案件编號是FAMC 53/2011〕。何女士指掌握了新的證據,押後審訊可待局方確認。該證據也可以證明,刑事程序中,控方證人作假證供。 9.作為申請人,何女士於2月底進行的審訊中,須證明的是她於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該條例第5(2)條,規定了例外情況,僱主無須根據該條例支付補償;但這條似乎不適用於本案。另外,該條例第5(3)條,則規定了如經證明僱員受傷可歸因於其本身犯有嚴重和故意的不當行為,有關該損傷的補償申索須予拒准。 10.根據答辯書,局方不承認何女士所指意外和受傷,也指何女士在相關時刻,已不再是局方的僱員。無論如何,局方指何女士所指的受傷,是當時她自已的不當行為所致,該等行為並非是為了局方的業務而作出的。因此,局方明顯地依賴上述第5(3)條所載,指法庭須拒准何女士的申索。這是局方的舉證責任。 11.根據答辯書,局方所指事發時何女士的不當行為,是指她接過終止僱傭通知並閲讀後發生的事情。期間何女士曾失平衡跌倒,其後也曾向局方代表動手。這也構成了上述何女士被控和定罪的背景。局方明言,擬依憑何女士的定罪,以證明她於相關時間和地點,向相關人士作出了如此行為。 12.局方明言在本訴訟審訊中,擬依憑何女士的定罪,定罪本身是經過法庭聽證審訊的結果,也曾經歷上訴,因此不能說局方此舉,在程序或實質上對何女士不公平。這屬於舉證問題,何女士依然有權在審訊中,指出定罪何以不應作準。在審訊中,雙方有權利和機會,就對方提供的證據和證供,提出盤問質詢。主審法官將以平衡相對可能的基準,獨立地考慮所有證據,並就上述本訴訟相關爭議作出結論。 13.至於何女士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請,希望獲批進行上訴,以推翻她的定罪。先不論程序適當與否,但她會否得到許可?或即使假設得到許可,上訴會否得直?這些都是未知之數。但無論如何,即使上訴得值,定罪或會被撤銷,也許由於上訴法庭認為,舉證存在疑點,或主審裁判官出錯,令定罪不穩妥。但這並不等如,上訴法庭會就包括何女士關注的證人可信性等問題,會作出事實的裁斷。 14.同樣,即使上訴得直,也不代表局方證人因而不能在本訴訟審訊中作供。如上所述,這些證人在本訴訟中岀庭作證,何女士依然有權向其質詢,主審法官將依然就上述雙方爭議,以及證人的可信性,自行作出判斷。 15.何女士在誓章中,對當時處理案件的警員,以及控方證人〔或同時是本訴訟中局方的證人〕,作出多項指控。對警員的投訴,以及監警會調查等事宜,其實於較早時要求押後本訴訟程序的申請中,何女士已經提出過,詳情可參考上述黄慶春法官2011年6月21日之判決書。至於她對局方證人的質疑,只要是相關的,皆可在本訴訟審訊中提出。 16.由於何女士未能說服本席,有充分理由支持更改下月終審訊,這個“進度指標日期”,本席於是撤銷了她的申請。 17.其實在提出上述傳票申請後,何女士再存檔了誓章,對代表局方的律師的授權,提出質疑,並要求律師披露有關局方議決通過指示律師的文件。這申請只在誓章提出,沒有相關傳票。但為求完整,本席仍處理了這申請。 18.正如代表局方的張律師確認,局方雖是答辯人,但由於何女士的補償申請,屬於局方已安排的僱員補償保險涵蓋範圍。保險公司行使其「代位權利」,代之進行抗辯,安排律師代表。除非何女士作出相反舉證,否則代表局方律師授權並無疑問之處。因此,本席也撤銷了這單靠誓章提出的申請。 19.最後,何女士在誓章中重申其他投訴,包括指局方終止合約的決定另有目的、有欠實質和程序公正、以及拖欠薪金和長期服務金等,這些既非本訴訟會解決的爭議,也與本申請不相關。
申請人:出席,無律師代表 第三答辯人:由陳、陳律師行律師Mr C W CHEUNG代表出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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