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濟福 對 曾兆麟及另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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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案中,HCA1486/2010一案的原告人蕭濟福先生要求許可,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桂如2011年11月11日的決定。2011年12月23日,歐陽法官拒絕了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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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12年第28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院民事訴訟案件2010年第148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在本案中,HCA1486/2010一案的原告人蕭濟福先生要求許可,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桂如2011年11月11日的決定。2011年12月23日,歐陽法官拒絕了上訴許可。 2.在HCA1486/2010案,原告人向7名被告人提出訴訟。第一至第五被告人,原本與原告人,是一間Fresh Media Ltd公司的董事及股東,其後公司於2010年自動清盤,第六及第七被告人是公司的清盤人。 3.原告人在2007年被免去董事一職,他就此與及其他事項,包括曾經由公司出版的 “Grocery” 《百貨採購》雜誌其後由與第一至第五被告人有關的公司出版,向被告人提出訴訟。他認為第一至第五被告人違反董事誠信責任,而第六及第七被告人包庇他們,不追究上述行為。 4.原告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4號命令第7條規則,向法庭申請命令,要被告人透露公司由成立,直至清盤,一段超過5年時間的所有會議記錄,帳簿,單據,及銀行月結單,與及有關 “Grocery” 《百貨採購》雜誌的權益轉讓文件。 5.該申請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聆案官高勁修於2011年7月審理。高聆案官於8月1日頒布判決理由書,拒絕了全部申請。 6.原告人向歐陽法官上訴這項命令。歐陽法官認為原告人有權獲得與第五被告人曾否被委任為公司董事,與其卸任,的有關會議記錄。但至於其他文件,歐陽法官則認為原告人無權獲得,於是駁回了原告人的上訴,及作出有關訟費命令,詳細理由載於2011年11月11日的判決書,理由清晰充份,這裏不用重複。 7.現原告人要求許可, 上訴歐陽法官的命令。被告人沒有申請上訴許可。 8.本庭已考慮了原告人申請上訴許可陳述書的內容,本庭認為若第一至第五被告人確有違反董事誠信責任而導致公司損失的話,法律上有權向他們追究的個體並不是董事或股東,而是公司,而當公司正在清盤中,則由清盤人代行。若原告人認為清盤人的決定令到他作為股東或債權人受損,他需根據 《公司條例》第200(5)條向法庭提出挑戰清盤人的申請,這是確立的法律原則,不容爭辯。換言之,法律程序根本不容許原告人擅自提出本案的申請。因此本庭看不到擬上訴有任何成功機會,本庭拒絕許可申請。 9.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本庭頒令原告人不得根據第2A(7)條規則,要求法庭在 雙方出席的聆訊,重新考慮其申請。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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