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濟福 對 曾兆麟及另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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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4月18日,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在案件編號HCA 1486/2010頒發裁決書。陳法官撤銷原告人蕭濟福在該訴訟的全部申索,也撤銷了第一至第五被告人的反申索。原告人其中一項被撤銷的申索,是要Fresh Media Limited有關董事及清盤人提供所有由2005年7月13日至2010年9月4日的帳簿、單據及銀行月結單。

Cites 2 cases

Case No.CACV 101/201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9 Aug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0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101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0年第148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蕭濟福  
   
第一被告人 曾兆麟  
第二被告人 何天成  
第三被告人 陳振華  
第四被告人 高思文  
第五被告人 蘇瑞龍  
第六被告人 Yick Wing Keung(易永強)  
第七被告人 Michael Roger Eyle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13年8月9日
判案書日期: 2013年8月9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12年4月18日,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在案件編號HCA 1486/2010頒發裁決書。陳法官撤銷原告人蕭濟福在該訴訟的全部申索,也撤銷了第一至第五被告人的反申索。原告人其中一項被撤銷的申索,是要Fresh Media Limited有關董事及清盤人提供所有由2005年7月13日至2010年9月4日的帳簿、單據及銀行月結單。

2.原告人在2012年5月15日,存檔上訴通知書,就陳法官的裁決上訴。上訴通知書列出陳法官所作命令的內容,共有七項,第(2) 項是「不接受原告人就帳簿、單據等的申索」。原告人要求上訴法庭撤銷陳法官的命令,並「申請前述第1 - 6 項的判決」。換言之,上訴如果成功的話,他要求上訴法庭頒令,要有關董事及清盤人提供相關的帳簿、單據及銀行月結單。

3.原告人的上訴,尚未排期聆訊。

4.2013年7月9日,原告人在這宗上訴案件發出傳票,向上訴法庭申請的命令是:

「扣留Fresh Media的帳簿、單據及銀行月結單,及命令第一至第五被告人交待誰人曾經(何時)或現在管有該些文件在何地方」。

5.同日,他提交了一份支持申請的誓章,和「辯論概要」,在這些文件,他說他是「申請強制令禁止第一至第五被告人將Fresh Media Limited的帳簿、單據及銀行月結單銷毀」。他宣稱帳簿、單據及銀行月結單都是他在本案要求的文件,而且和案中的爭議有關 (如Fresh Media Limited是否因為財政問題而停業等) 。本案的爭議年期是2006-2009,Fresh Media Limited 也已經清盤,而他擔心該些文件會被銷毀,故希望法庭批准申請。

6.在8月6日,原告人提交了一份「論點綱要」,他說依賴的法律條文,是《高等法院規則》第24號命令第1 條規則,他是「申請法庭命令第一至第五被告人交待誰人曾經 (何時) 或 (及) 現在管有該些文件以及在何地方,並交出該些文件」。

7.綜合原告人上述提交的文件,他的申請是要求本庭作出:

(1)  透露文件的命令,即是命令第一至第五被告人以誓章交待Fresh Media Limited 的帳簿、單據及銀行月結單的去向,如果他們是管有這些交件的話,交出這些文件; 和

(2)  強制令,即是禁止第一至第五被告人將Fresh Media Limited的帳簿、單據及銀行月結單銷毀。

8.從任何角度而言,包括原則和法理,本庭都不會批准原告人申請的命令。

9.原告人要求的透露文件命令,正是原審法官拒絕作出的命令,陳法官撤銷這項申索的理由,見於他的裁決書第 19至28段。在上訴還未聆訊之前,本庭看不到有甚麼理據,可供本庭推翻陳法官撤銷這項申索的裁決。

10.本庭亦留意到,在陳法官的判決之前,原告人已在高勁修聆案官 (2011年7月27日) 和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桂如 (2011年11月11日) 席前,申請過相同的文件透露命令。原告人並且就歐陽法官的判決,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被上訴法庭拒絕 (HCMP 28/2012; 2012年2月7 日) 。

11.原告人這次的申請,是近乎濫用程序。

12.至於申請的強制令,本庭亦不會批准。在2013年7月15日法庭對原告人的覆信,已清楚指出,無論如何,原告人的禁制令申請應首先在原訟法庭提出。再者,基於陳法官的事實裁決,他的申請也沒有理據支持。

13.基於以上原因,本庭拒絕原告人藉傳票和其他文件提出的所有申請。由於只有第四被告人出席聆訊,他沒有要求訟費,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袁家寧)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第四被告人(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第一至第三,第五至第七被告人(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