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濟福 對 曾兆麟及另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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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原告是一間Fresh Media Limited (“Fresh Media”)的前股東和董事,他曾擁有該公司7%股份。該公司已於2010年自動清盤,清盤工作在2011年2月完成,清盤人根據《公司條例》第239條,在2011年2月26日召開了公司大會,並在2月28日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報。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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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48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0年第1486號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 聆訊日期:2012年3月27-28日 裁決書日期:2012年4月18日 裁決書 1.本案原告是一間Fresh Media Limited (“Fresh Media”)的前股東和董事,他曾擁有該公司7%股份。該公司已於2010年自動清盤,清盤工作在2011年2月完成,清盤人根據《公司條例》第239條,在2011年2月26日召開了公司大會,並在2月28日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報。 2.本案第一至五被告也是該公司的前股東,第一至四被告也曾擔任該公司董事,第六和七被告是該公司的清盤人。 3.第二、四和五被告沒有出席本案的審訊。 4.Fresh Media 曾在2006年4月19日後出版一本名為 “Grocery”《百貨採購》的雜誌,但只出版了4期,該雜誌從第5期起便由一間Fresh Media (HK) Ltd. (“Media HK”) 出版,直至第11期,從第12期起,又由一間Fresh Media Concepts Ltd. (“Media Concepts”) 出版,該雜誌從第13期起改名為 “Grocer & Caterer”。 5.從Media HK出版該雜誌第5期起,第一至四被告同時是Fresh Media和Media HK的董事,他們也是Media HK的股東。從Media Concepts出版該雜誌的第12期起,第一、第二和第四被告同時是Fresh Media, Media HK和Media Concepts的董事。 6.原告與Media HK和Media Concepts從來都沒有任何關係,所以當該雜誌改由Media HK和後來由Media Concepts出版時,原告便不能再透過他作為Fresh Media的董事和擁有的Fresh Media 7% 股份,而間接地參予出版該雜誌,並期望從中得益,這事件也是這宗訴訟的主因。 對第一至五被告違反董事誠信的申索和裁決 7.原告在本案控告第一至五被告違反董事誠信責任。他認為Media HK和Media Concepts與Fresh Media有重大利益衝突,而這5位被告,未有向Fresh Media申報他們同時是Media HK和Media Concepts的董事。 8.就這指控,上訴庭已在HCMP 28/2012案指出,違反董事誠信而導致公司損失,在法律上可作出追究的是公司本身,並非公司股東或其他董事。換句話說,若第一至五被告曾驅使Media HK和Media Concepts ,奪取了Fresh Media出版該雜誌的權利,因而導致Fresh Media受損,向第一至五被告追討損失的權利,是屬於Fresh Media,而不屬於其他沒有參與其事的董事、或間接受損的股東,所以原告無權在本案就這指控向第一至五被告追究,所以本席現正式撤銷他對第一至五被告這項指控。 9.再者,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第五被告在Fresh Media出版該雜誌時,是Fresh Media的董事,他對第五被告提出這指控,純粹基於他的臆測,但本席不接受他的臆測,所以他對第五被告的指控,完全沒有理據。 就會議紀錄的申索和裁決 10.原告的下一項申索,是要求有關董事和清盤人,提供Fresh Media在2005年7月13日至2010年9月4日的會議紀錄給他。他在申索陳述書說,第一被告是掌管Fresh Media的所有簿冊,包括記入這些會議紀錄的簿冊,但第一被告沒有按《公司條例》第119A(1)條規定,把這些簿冊存於Fresh Media的註冊辦事處,也沒有按條例第120(2)條,在他以公司成員身分提出請求後7天內,將這些會議紀錄的副本提供給他。 11.原告在被盤問時,只說曾經有協議,是第一被告要負責掌管這些簿冊,但他不能提供任何資料,說這協議是在何時、何地和由何人訂立的。 12.第一被告在他的答辯書,否認他有責任掌管Fresh Media的簿冊。他在庭上答辯說,Fresh Media只有為周年股東大會(AGM)做會議紀錄,而沒有為其他會議做記錄,包括董事會議。至於周年大會的紀錄,都已呈堂。 13.原告不同意Fresh Media沒有為董事會議做記錄。他在庭上說,他認為公司有為每個會議做記錄,並會把紀錄派發給每一位董事,只是從來都沒有派發給他,他承認從來沒有見過這些會議紀錄或見過有任何人派發這些紀錄。他也承認在加入Fresh Media之後的數月內,他與其他董事的關係是正常的,而公司在這時也開了不少的會議,有時更是每周一至兩次,不過在審訊中,雙方都沒有說清楚這些是董事會議,抑或只是普通工作會議。按他的說法,若該公司是有為所有會議做記錄的話,當時應存有為這些會議的紀錄,但他在那期間沒有要求提供這些紀錄,因為他當時與其他董事的關係是正常的,他只是在問題發生後,才要求獲取這些記錄,但各被告沒有滿足他的要求。 14.本席認為若公司是有做會議紀錄,又會把記錄派發給各董事,那末負責派發的人,沒有理由不把記錄派給原告。 15.至於原告說是第一被告負責掌管所有Fresh Media的簿冊,他也不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由何人在何時、何地協議要第一被告承擔這責任。 16.既然原告從來沒有見過這些紀錄,而當他與其他董事關係正常時,也沒有收過這些紀錄,而第一被告在庭上,又清楚地說公司沒有做這些紀錄,所以本席認為原告未能證明Fresh Media除了擁有已呈堂的周年大會會議紀錄外,還有其他例如董事會會議或工作會議的紀錄。 17.本席亦認為原告未能證明,第一被告要負責掌管記入這些會議紀錄的簿冊、和其他的簿冊。這當然意味該公司和高級人員可能違反了《公司條例》第119(4)條,但這是刑事問題,與本案無關。 18.基於上述分析和結論,本席認為原告未能證明這項申索。本席也不接受他空泛的指稱,說第一被告是負責掌管Fresh Media所有簿冊的。本席現撤銷這項申索。 就帳簿、單據等的申索和裁決 19.原告下一項申索,是要Fresh Media有關董事及清盤人提供所有由2005年7月13日至2010年9月4日的帳簿、單據和銀行月結單。他也指這是第一被告負責掌管的。 20.根據第一和第三被告的證供,這些文件在Fresh Media營運時,是存於當時在Manulife Tower的辦公室,但現在已不知所蹤。其中一位清盤人第六被告易先生作證時也說,清盤人只收到Fresh Media最後一份的核數報告,而沒有收過該公司的帳簿、單據或銀行月結單。 21.Fresh Media應確實曾存有可供核數師核數的帳簿,因為核數師確有核對過該公司的帳,不過原告對於帳簿是存放於那裏,好像也不知道,這可能是因他很少參與公司的工作。第一和第三被告在作證時,說當公司在Manulife Tower運作時,原告只到過上址兩次,其中一次是參與一個會議。原告不同意這說法,但他自己也只是說,曾在上址開過不少過兩個會議,而不是說經常到那裏開會和工作。 22.本席不接受原告對第一被告的提控,說第一被告要負責掌管公司的帳簿,理由與上述有關保存會議紀錄的理由一樣。所以這申索也不成立。 23.原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Fresh Media的帳簿、單據和銀行月結單仍然存在,或任何一位被告特別有責任保存這些文件,而各被告也否認有保存這些文件,所以本席不接受原告這申請。 24.原告又說他曾在2009年10月10日致函Fresh Media,要求查閱公司所有的出入文件記錄和帳簿,但不得要領,他當時還是公司的董事,所以他指Fresh Media公司觸犯了《公司條例》第121(3)條,因為公司沒有備存帳簿於註冊辦事處或董事認為適合的其他地方,並時刻公開讓董事查閱。他更指第一被告同時也觸犯了條例第121(4)條,因為他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公司有備存帳簿給董事查閱。 25.本席認為Fresh Media確有可能違反了條例第121(3)條,而第一至四被告和原告當時都是公司的董事,都可能違反了第121(4)條,因為他們5人都沒有說過他們有為Fresh Media採取過任何步驟,以確保Fresh Media有備存帳簿給董事查閱,不過就算Fresh Media和第一至四被告,都違反了上述條例,只會引發刑事的後果,不會令他們要對原告負上民事的賠償責任。 26.原告又說第一被告在2009年5月29日的會議上,給他一份Fresh Media的資產負債表,但該表尚未有不少於兩名董事的簽名,所以違反了《公司條例》第129B(3)條。但第一被告說,他提供給原告的那份資產負債表副本,並非在該會議正式發出的,而只是一份過期的草稿。 27.原告在申索陳述書也說,他在2009年10月8日曾親自從公司核數師處取得一份簽名齊全的核數師報告副本,並得知該報告已獲董事局通過,這報告當然包括了簽名齊全的資產負債表。本席認為這一點證明Fresh Media曾發報一份簽名齊全的核數師報告,包括簽名齊全的資產負債表。所以本席接受第一被告的証供,認為第一被告在2009年5月29日給原告的資產負債表,不是正式發出的,只是一份草稿,所以本席不接受原告這指控。 28.原告又指Fresh Media在2009年12月28日,召開了該公司2007年的周年大會,並在會上通過了結算日期為2006年12月31日的帳目,因為結算日期早於大會舉行日期超過9個月,所以Fresh Media觸犯了《公司條例》第122(1A)條,而第一和第二被告身為董事和帳目簽署者,未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遵從這條例的規定,所以觸犯了條例第122(3)條,但本席認為就算Fresh Media和第一、第二被告觸犯了上述條例,這只會引發刑事後果,不會令他們要對原告負上民事賠償責任。 就“Grocery”《百貨採購》雜誌權益轉讓文件的申索和裁決 29.原告的下一項申索是要Fresh Media有關董事和清盤人提供所有有關 “Grocery”《百貨採購》雜誌的權益轉讓文件。但他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Fresh Media曾擁有該雜誌任何權益,更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這些權益曾被轉移到別家公司,他只證明Fresh Media曾出版了該雜誌的第1至4期,這是不足以證明Fresh Media曾擁有這雜誌的任何權益,而第一被告也曾在2011年6月3日,宣誓證明沒有 “Grocery” 雜誌權益轉讓的文件。 30.再者,就算Fresh Media真的擁有該雜誌任何權益,而即使這些權益或曾被Media HK和Media Concepts奪取了,追索權也只屬於Fresh Media公司,而不屬於個別董事或股東。 31.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這申索沒有理據,並將它撤銷。 對原告被免除Fresh Media董事身份的申索和裁決 32.原告又要求法院裁定Fresh Media的其他股東,在2009年12月28日舉行的2007年度周年大會上,是否有權以投票方式,免去他的董事身份。原告這申索的基礎有問題,他認為自己是被第一至五被告在2009年12月28日Fresh Media舉行2007年的周年大會上,無理地解除他在該公司的董事身份,但該公司的章程細則第7條規定如下:
根據這條章程細則,原告和第一至四被告的董事任命,是在公司周年大會時自動終止,原告並沒有在2009年12月28日的2007年度周年大會上,被其他董事或股東解除其董事任命,他只是沒有再被選出來擔任這職務,而第二和四被告也沒有再被選上。原告在陳詞時說其他的股東應再選他為董事,但他不能提出任何理由,解釋為何其他股東要這樣做,本席也看不到有任何理由其他股東一定要再選原告為董事,本席不能覺察到原告就其未被再選為董事,有任何申索理由,所以這指控也不成立。 原告申請要清盤人調查雜誌出版人身份轉移是否合法的裁決 33.原告的下一項申索,是要法院命令清盤人,調查 “Grocery”《百貨採購》雜誌的出版人身份,從Fresh Media最終轉移至Media Concepts,整個過程是否合法。 34.原告在2010年9月17日曾親自要求第六被告清盤人易先生,讓他查閱文件,並對出版人身份的轉移,作出調查;易先生並沒有同意,原告要求易先生簽收他的信件,易先生也不接受這要求,所以他沒有留下信件。後來他在9月20日再寄掛號信給兩位清盤人,要求他們作出上述調查,他隨函附上Fresh Media出版的“Grocery”《百貨採購》雜誌給他們參考,但得不到他們回覆。 35.他在9月24日到清盤人的辦事處要求會面及查閱文件,但被拒諸門外。他後來聘請方氏律師事務所代表他致函兩位清盤人,表示關注Fresh Media的主要資產 “Grocery” 雜誌,由Fresh Media轉到有關連的公司,而詳情未有知會原告。律師行更代表原告要求清盤人提供Fresh Media的董事會議紀錄、股東會議紀錄和決議、帳簿和所有有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買賣合約。 36.兩位清盤人在2010年10月13日回信給律師行,說對律師行所指Fresh Media的主要資產 “Grocery” 雜誌,被轉移到有關連的公司,認為有重要性,他們之前對這事不知情,所以他們要求律師行提供所有資料。 37.原告在10月26日直接回信給兩位清盤人,他在信函開始時說,就兩位清盤人要求提供資產轉移資料一事,他經過考慮後,決定暫時不向兩位清盤人提供有關資料,他並引用清盤人以往沒有接受他查閱文件、和調查出版人的要求,作為暫時不提供資料的理由。他在回信結尾時,對兩位清盤人在上一封信說,對Fresh Media的主要資產 “Grocery” 雜誌被轉移到有關連公司的指控,事前並不知情,表示驚訝,所以他懷疑清盤人刻意阻止他要求就事件展開調查。他更說雖然暫時不向兩位清盤人提供有關資料,但在恰當的法律程序上,他會向相關人事送交有關資料。 38.雖然原告沒有向兩位清盤人提供資料,但兩位清盤人也曾向第一和第三被告查詢,不過第一和第三被告口頭回覆,說沒有把該雜誌註冊為Fresh Media的商標,或登記為Fresh Media的雜誌。清盤人在查閱過原告在9月20日寄給他們的信,也沒有發現Fresh Media曾把該雜誌登記為商標,或為該公司的雜誌。 39.第六被告易先生在口頭作供時補充,因沒有發現Fresh Media對該雜誌有任何權益,而原告又不願提供資料,所以沒有就事件作出調查。 40.既然兩位清盤人沒有發現Fresh Media對該雜誌有任何權益,而原告又不願意提供任何資料給他們,以證明該雜誌的出版是Fresh Media的資產或權益,而這權益又被轉移到別的公司,所以兩位清盤人沒有甚麼理據,就這指控作出調查。 41.再者,上訴庭也曾在HCMP 28/2012案指出,若原告認為清盤人的決定,令到他作為股東的利益受損,他可以根據《公司條例》第200(5)條,向法庭提出申請,以挑戰清盤人,但他沒有這樣做。 42.基於這些理由,本席認為原告這申索沒有理據,所以把它撤銷。 原告因要錄影周年大會而被邀離場的申索和裁決 43.Fresh Media於2010年9月4日在清盤人的辦事處,舉行2008至2010年周年大會,原告當時擬以錄影方式,來為會議作記錄,但清盤人易先生不容許他這樣做,最後並請他離開會場。原告最後一項申索,是要求法院裁定他是否有權以錄影方式,為這會議作記錄,和易先生是否有權請他離開會場。 44.在審訊中披露的證據顯示,這大會是得到清盤人的批准,在清盤人的辦事處舉行的。當時原告已為會議錄音,當他想為會議錄影時,易先生不容許他這樣做,後來還召了保安和警員到場,最後易先生表示,若原告不把會議錄影,他是可以留下繼續開會,但若他堅持要錄影的話,他就要離開那辦事處,原告最後堅持要錄影,所以被要求離開。 45.本席認為這會議是得到清盤人的批准,在他的辦事處舉行,與會人士也是得到他的批准,而進入這辦事處參加這會議。若清盤人作為該辦事處的佔用人,不容許原告在會議期間錄影,原告作為被批准進入該處的人,便不能堅持進行錄影,況且《公司條例》第119和119A條指定的會議紀錄,是可以由主席簽署、和載於簿冊的,而並非以錄影製成的動畫影音像。所以本席裁定當會議地址的佔用人易先生不准原告錄影會議過程,原告無權堅持這樣做,本席更裁定當易先生不准原告錄影會議,而原告堅持這樣做時,易先生給予原告進入該辦事處的批准便被撤銷,原告便須離開該辦事處,所以易先生當時是有權要求原告離開這辦事處的。 反申索 46.第一至五被告也有提出反申索。他們反申索的理由,是原告違反了一份股東協議書,按協議書規定,原告會得到Fresh Media 7%的股份,而代價就是要提供時間和努力,為該公司工作。第一至五被告指原告獲發了Fresh Media 7%的股份後,沒有為該公司工作,因他在加入公司後只參加過一次會議,所以他們提出反申索,要原告支付違反協議書的賠償,數額由法庭評核。 47.第二、第四和第五被告沒有出席聆訊,所以本席撤銷他們的反申索。 48.至於第一和第三被告,因為他們的反申索是建基於這份股東協議書,但他們都沒有簽署這文件,這令他們的反申索基礎成疑,而且他們也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因原告的違約而受損,所以本席也撤銷他們的反申索。 總結 49.原告、第一和第三被告,在審訊時提出的證據顯示,這案是由一個不愉快的合作而引致的。原告和第二被告是中學同學,第一和二被告是大學同學。第一、第三和第四被告等在2006年計劃出版 “Grocery” 雜誌,他們邀請第二被告參加,希望由他負責資訊科技部份的工作,當時第二被告和原告正經營一間提供資訊科技服務的公司。第二被告建議邀請原告一同加入這計劃,讓他與第二被告一同負責資訊科技的工作。 50.經多番商談後,大家對合作形式有了共識,內容與上述的股東協議書一樣,不過只有原告簽署了這份協議書,而其他股東沒有簽署,但Fresh Media的股份確是按這份協議書派發了,其中70%的股份是毋須付款的,獲發這些股份的股東,包括原告在內,是須要付出時間和努力,為公司工作。 51.據第一和第三被告的證供,原告在加入Fresh Media後,只參與過一次會議,而原告自己作證時,也說他參加過不少過兩次的會議。 52.無論如何,原告參與Fresh Media的工作不多,他可能與第二被告有協議,把Fresh Media的資訊科技工作,作分工處理,但他沒有清晰透露,是否有這些協議或協議的內容是什麼,他只是盤問第一和第三被告時,問他們有沒有向他了解他的問題,而第一和三被告只說,他們曾向第二被告了解,為何原告沒有參與工作,但第二被告只說會負責所有資訊科技的工作。 53.本席覺得若雙方要合作成功,必須有良好的雙向溝通,原告和第一至五被告的合作,顯然是缺乏雙向的溝通。 54.第一至第四被告在訂定開會日期的安排也欠妥善。第一和三被告在口頭證供說,他們是在每一次會議結束時,訂定下次會議的日期和時間,所以與會人士都知道下次會議在何時舉行,但他們不會以電郵或其他方式,通知沒有參與這會議的人士下次會議的日期和時間,所以原告在審訊時表示,沒有人通知他會議的日期和時間。 55.不過原告本身也有問題,他知道Fresh Media在出版 “Grocery” 雜誌,必然有很多會議,包括董事會議和工作會議,他也應向其他董事和職員,查詢會議日期和時間,然後依時參與,但原告和其他董事就是缺乏雙向的溝通。 56.Fresh Media在出版了4期 “Grocery” 雜誌就沒有繼續下去,這雜誌由Media HK繼續出版。第一和第三被告作證時說,Fresh Media在出版這4期雜誌後,已虧損了HK$211,652,所以公司在2006年尾便停業,這虧損亦已由核數師核算過,原告在2009年10月8日也從核數師處,取得這份核數報告的副本。 57.原告在盤問第一和第三被告時,質疑為什麼Media HK會繼續出版一本可令公司虧本的雜誌。他更嘗試在審訊時,指Fresh Media的核數報告內容虛假,並擬按這基礎盤問證人,但因為他從來沒有在申索陳述書、證人陳述書或其他存檔文件內,提出過這涉及欺詐的指控,所以本席不批准他在盤問時,作出這指控,和基於這指控來盤問證人。 58.而且即使有人對Fresh Media作出欺詐行為,以致公司受損,申索權也是屬於公司本身,而非屬於個別股東或董事。而Fresh Media在2010年8月10日後,己交兩位清盤人處理,所以原告應向清盤人提供資料,以便清盤人可以代公司追究,清盤人曾要求原告提供資料,但遭原告拒絕。 59.其實原告在盤問清盤人易先生時,也想問他處理Fresh Media清盤,所收取的費用,是否比處理其他清盤案為高,所以偏幫第一至五被告,但這是涉及專業操守的問題,原告在任何存檔於法庭的文件,都沒有提及這指控,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這指控可能屬實,所以本席也不批准原告在審訊時,提出這指控,或基於這指控而作出盤問。 60.從案情得知,原告在過去一年半,不斷地為Fresh Media可能失去了對 “Grocery” 雜誌的某些權益,和他自己在Fresh Media的7%股份權益而奔走,但至今仍不得要領,原告應慎重考慮是否還要就這事追討下去,若他不願就此作罷,也應諮詢專業意見,以免浪費光陰和資源,最終徒勞無功。 暫准訟費令 61.最後,本席發出暫准訟費令。雖然原告敗訴,但各被告從沒與原告商談或探討其他和解方案,而第一至七被告對本案的發生,也不是完全沒有責任,所以本席不擬頒發訟費令。雖第一至五被告的反申索也被撤銷,但這事項所耗時間很短,所以本席也不擬就這事項頒發訟費令。 62.若今後14天內,沒有任何一方申請將這命令更改,這命令將自動作實。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第三、第六及第七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二、第四及第五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審訊。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V101/20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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