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濟福 對 曾兆麟及另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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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原告是一間Fresh Media Limited (“Fresh Media”)的前股東和董事,他曾擁有該公司7%股份。該公司已於2010年自動清盤,清盤工作在2011年2月完成,清盤人根據《公司條例》第239條,在2011年2月26日召開了公司大會,並在2月28日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報。

Cites 1 case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V101/2012。
Case No.HCA 1486/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148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0年第1486號

____________
原告人 蕭濟福  

第一被告人 曾兆麟  
第二被告人 何天成  
第三被告人 陳振華  
第四被告人 高思文  
第五被告人 蘇瑞龍  
第六被告人 Yick Wing Keung (易永強)  
第七被告人 Michael Roger Eyles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

聆訊日期:2012年3月27-28日

裁決書日期:2012年4月18日

裁決書

1.本案原告是一間Fresh Media Limited (“Fresh Media”)的前股東和董事,他曾擁有該公司7%股份。該公司已於2010年自動清盤,清盤工作在2011年2月完成,清盤人根據《公司條例》第239條,在2011年2月26日召開了公司大會,並在2月28日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報。

2.本案第一至五被告也是該公司的前股東,第一至四被告也曾擔任該公司董事,第六和七被告是該公司的清盤人。

3.第二、四和五被告沒有出席本案的審訊。

4.Fresh Media 曾在2006年4月19日後出版一本名為 “Grocery”《百貨採購》的雜誌,但只出版了4期,該雜誌從第5期起便由一間Fresh Media (HK) Ltd. (“Media HK”) 出版,直至第11期,從第12期起,又由一間Fresh Media Concepts Ltd. (“Media Concepts”) 出版,該雜誌從第13期起改名為 “Grocer & Caterer”。

5.從Media HK出版該雜誌第5期起,第一至四被告同時是Fresh Media和Media HK的董事,他們也是Media HK的股東。從Media Concepts出版該雜誌的第12期起,第一、第二和第四被告同時是Fresh Media, Media HK和Media Concepts的董事。

6.原告與Media HK和Media Concepts從來都沒有任何關係,所以當該雜誌改由Media HK和後來由Media Concepts出版時,原告便不能再透過他作為Fresh Media的董事和擁有的Fresh Media 7% 股份,而間接地參予出版該雜誌,並期望從中得益,這事件也是這宗訴訟的主因。

對第一至五被告違反董事誠信的申索和裁決

7.原告在本案控告第一至五被告違反董事誠信責任。他認為Media HK和Media Concepts與Fresh Media有重大利益衝突,而這5位被告,未有向Fresh Media申報他們同時是Media HK和Media Concepts的董事。

8.就這指控,上訴庭已在HCMP 28/2012案指出,違反董事誠信而導致公司損失,在法律上可作出追究的是公司本身,並非公司股東或其他董事。換句話說,若第一至五被告曾驅使Media HK和Media Concepts ,奪取了Fresh Media出版該雜誌的權利,因而導致Fresh Media受損,向第一至五被告追討損失的權利,是屬於Fresh Media,而不屬於其他沒有參與其事的董事、或間接受損的股東,所以原告無權在本案就這指控向第一至五被告追究,所以本席現正式撤銷他對第一至五被告這項指控。

9.再者,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第五被告在Fresh Media出版該雜誌時,是Fresh Media的董事,他對第五被告提出這指控,純粹基於他的臆測,但本席不接受他的臆測,所以他對第五被告的指控,完全沒有理據。

就會議紀錄的申索和裁決

10.原告的下一項申索,是要求有關董事和清盤人,提供Fresh Media在2005年7月13日至2010年9月4日的會議紀錄給他。他在申索陳述書說,第一被告是掌管Fresh Media的所有簿冊,包括記入這些會議紀錄的簿冊,但第一被告沒有按《公司條例》第119A(1)條規定,把這些簿冊存於Fresh Media的註冊辦事處,也沒有按條例第120(2)條,在他以公司成員身分提出請求後7天內,將這些會議紀錄的副本提供給他。

11.原告在被盤問時,只說曾經有協議,是第一被告要負責掌管這些簿冊,但他不能提供任何資料,說這協議是在何時、何地和由何人訂立的。

12.第一被告在他的答辯書,否認他有責任掌管Fresh Media的簿冊。他在庭上答辯說,Fresh Media只有為周年股東大會(AGM)做會議紀錄,而沒有為其他會議做記錄,包括董事會議。至於周年大會的紀錄,都已呈堂。

13.原告不同意Fresh Media沒有為董事會議做記錄。他在庭上說,他認為公司有為每個會議做記錄,並會把紀錄派發給每一位董事,只是從來都沒有派發給他,他承認從來沒有見過這些會議紀錄或見過有任何人派發這些紀錄。他也承認在加入Fresh Media之後的數月內,他與其他董事的關係是正常的,而公司在這時也開了不少的會議,有時更是每周一至兩次,不過在審訊中,雙方都沒有說清楚這些是董事會議,抑或只是普通工作會議。按他的說法,若該公司是有為所有會議做記錄的話,當時應存有為這些會議的紀錄,但他在那期間沒有要求提供這些紀錄,因為他當時與其他董事的關係是正常的,他只是在問題發生後,才要求獲取這些記錄,但各被告沒有滿足他的要求。

14.本席認為若公司是有做會議紀錄,又會把記錄派發給各董事,那末負責派發的人,沒有理由不把記錄派給原告。

15.至於原告說是第一被告負責掌管所有Fresh Media的簿冊,他也不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由何人在何時、何地協議要第一被告承擔這責任。

16.既然原告從來沒有見過這些紀錄,而當他與其他董事關係正常時,也沒有收過這些紀錄,而第一被告在庭上,又清楚地說公司沒有做這些紀錄,所以本席認為原告未能證明Fresh Media除了擁有已呈堂的周年大會會議紀錄外,還有其他例如董事會會議或工作會議的紀錄。

17.本席亦認為原告未能證明,第一被告要負責掌管記入這些會議紀錄的簿冊、和其他的簿冊。這當然意味該公司和高級人員可能違反了《公司條例》第119(4)條,但這是刑事問題,與本案無關。

18.基於上述分析和結論,本席認為原告未能證明這項申索。本席也不接受他空泛的指稱,說第一被告是負責掌管Fresh Media所有簿冊的。本席現撤銷這項申索。

就帳簿、單據等的申索和裁決

19.原告下一項申索,是要Fresh Media有關董事及清盤人提供所有由2005年7月13日至2010年9月4日的帳簿、單據和銀行月結單。他也指這是第一被告負責掌管的。

20.根據第一和第三被告的證供,這些文件在Fresh Media營運時,是存於當時在Manulife Tower的辦公室,但現在已不知所蹤。其中一位清盤人第六被告易先生作證時也說,清盤人只收到Fresh Media最後一份的核數報告,而沒有收過該公司的帳簿、單據或銀行月結單。

21.Fresh Media應確實曾存有可供核數師核數的帳簿,因為核數師確有核對過該公司的帳,不過原告對於帳簿是存放於那裏,好像也不知道,這可能是因他很少參與公司的工作。第一和第三被告在作證時,說當公司在Manulife Tower運作時,原告只到過上址兩次,其中一次是參與一個會議。原告不同意這說法,但他自己也只是說,曾在上址開過不少過兩個會議,而不是說經常到那裏開會和工作。

22.本席不接受原告對第一被告的提控,說第一被告要負責掌管公司的帳簿,理由與上述有關保存會議紀錄的理由一樣。所以這申索也不成立。

23.原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Fresh Media的帳簿、單據和銀行月結單仍然存在,或任何一位被告特別有責任保存這些文件,而各被告也否認有保存這些文件,所以本席不接受原告這申請。

24.原告又說他曾在2009年10月10日致函Fresh Media,要求查閱公司所有的出入文件記錄和帳簿,但不得要領,他當時還是公司的董事,所以他指Fresh Media公司觸犯了《公司條例》第121(3)條,因為公司沒有備存帳簿於註冊辦事處或董事認為適合的其他地方,並時刻公開讓董事查閱。他更指第一被告同時也觸犯了條例第121(4)條,因為他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公司有備存帳簿給董事查閱。

25.本席認為Fresh Media確有可能違反了條例第121(3)條,而第一至四被告和原告當時都是公司的董事,都可能違反了第121(4)條,因為他們5人都沒有說過他們有為Fresh Media採取過任何步驟,以確保Fresh Media有備存帳簿給董事查閱,不過就算Fresh Media和第一至四被告,都違反了上述條例,只會引發刑事的後果,不會令他們要對原告負上民事的賠償責任。

26.原告又說第一被告在2009年5月29日的會議上,給他一份Fresh Media的資產負債表,但該表尚未有不少於兩名董事的簽名,所以違反了《公司條例》第129B(3)條。但第一被告說,他提供給原告的那份資產負債表副本,並非在該會議正式發出的,而只是一份過期的草稿。

27.原告在申索陳述書也說,他在2009年10月8日曾親自從公司核數師處取得一份簽名齊全的核數師報告副本,並得知該報告已獲董事局通過,這報告當然包括了簽名齊全的資產負債表。本席認為這一點證明Fresh Media曾發報一份簽名齊全的核數師報告,包括簽名齊全的資產負債表。所以本席接受第一被告的証供,認為第一被告在2009年5月29日給原告的資產負債表,不是正式發出的,只是一份草稿,所以本席不接受原告這指控。

28.原告又指Fresh Media在2009年12月28日,召開了該公司2007年的周年大會,並在會上通過了結算日期為2006年12月31日的帳目,因為結算日期早於大會舉行日期超過9個月,所以Fresh Media觸犯了《公司條例》第122(1A)條,而第一和第二被告身為董事和帳目簽署者,未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遵從這條例的規定,所以觸犯了條例第122(3)條,但本席認為就算Fresh Media和第一、第二被告觸犯了上述條例,這只會引發刑事後果,不會令他們要對原告負上民事賠償責任。

就“Grocery”《百貨採購》雜誌權益轉讓文件的申索和裁決

29.原告的下一項申索是要Fresh Media有關董事和清盤人提供所有有關 “Grocery”《百貨採購》雜誌的權益轉讓文件。但他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Fresh Media曾擁有該雜誌任何權益,更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這些權益曾被轉移到別家公司,他只證明Fresh Media曾出版了該雜誌的第1至4期,這是不足以證明Fresh Media曾擁有這雜誌的任何權益,而第一被告也曾在2011年6月3日,宣誓證明沒有 “Grocery” 雜誌權益轉讓的文件。

30.再者,就算Fresh Media真的擁有該雜誌任何權益,而即使這些權益或曾被Media HK和Media Concepts奪取了,追索權也只屬於Fresh Media公司,而不屬於個別董事或股東。

31.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這申索沒有理據,並將它撤銷。

對原告被免除Fresh Media董事身份的申索和裁決

32.原告又要求法院裁定Fresh Media的其他股東,在2009年12月28日舉行的2007年度周年大會上,是否有權以投票方式,免去他的董事身份。原告這申索的基礎有問題,他認為自己是被第一至五被告在2009年12月28日Fresh Media舉行2007年的周年大會上,無理地解除他在該公司的董事身份,但該公司的章程細則第7條規定如下:

“7. At the Annual General Meeting to be held next after the adoption of these Articles and at every succeeding Annual General Meeting all Directors, except Permanent Directors if any are appointed, shall retire from office and shall be eligible for re-election.”

根據這條章程細則,原告和第一至四被告的董事任命,是在公司周年大會時自動終止,原告並沒有在2009年12月28日的2007年度周年大會上,被其他董事或股東解除其董事任命,他只是沒有再被選出來擔任這職務,而第二和四被告也沒有再被選上。原告在陳詞時說其他的股東應再選他為董事,但他不能提出任何理由,解釋為何其他股東要這樣做,本席也看不到有任何理由其他股東一定要再選原告為董事,本席不能覺察到原告就其未被再選為董事,有任何申索理由,所以這指控也不成立。

原告申請要清盤人調查雜誌出版人身份轉移是否合法的裁決

33.原告的下一項申索,是要法院命令清盤人,調查 “Grocery”《百貨採購》雜誌的出版人身份,從Fresh Media最終轉移至Media Concepts,整個過程是否合法。

34.原告在2010年9月17日曾親自要求第六被告清盤人易先生,讓他查閱文件,並對出版人身份的轉移,作出調查;易先生並沒有同意,原告要求易先生簽收他的信件,易先生也不接受這要求,所以他沒有留下信件。後來他在9月20日再寄掛號信給兩位清盤人,要求他們作出上述調查,他隨函附上Fresh Media出版的“Grocery”《百貨採購》雜誌給他們參考,但得不到他們回覆。

35.他在9月24日到清盤人的辦事處要求會面及查閱文件,但被拒諸門外。他後來聘請方氏律師事務所代表他致函兩位清盤人,表示關注Fresh Media的主要資產 “Grocery” 雜誌,由Fresh Media轉到有關連的公司,而詳情未有知會原告。律師行更代表原告要求清盤人提供Fresh Media的董事會議紀錄、股東會議紀錄和決議、帳簿和所有有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買賣合約。

36.兩位清盤人在2010年10月13日回信給律師行,說對律師行所指Fresh Media的主要資產 “Grocery” 雜誌,被轉移到有關連的公司,認為有重要性,他們之前對這事不知情,所以他們要求律師行提供所有資料。

37.原告在10月26日直接回信給兩位清盤人,他在信函開始時說,就兩位清盤人要求提供資產轉移資料一事,他經過考慮後,決定暫時不向兩位清盤人提供有關資料,他並引用清盤人以往沒有接受他查閱文件、和調查出版人的要求,作為暫時不提供資料的理由。他在回信結尾時,對兩位清盤人在上一封信說,對Fresh Media的主要資產 “Grocery” 雜誌被轉移到有關連公司的指控,事前並不知情,表示驚訝,所以他懷疑清盤人刻意阻止他要求就事件展開調查。他更說雖然暫時不向兩位清盤人提供有關資料,但在恰當的法律程序上,他會向相關人事送交有關資料。

38.雖然原告沒有向兩位清盤人提供資料,但兩位清盤人也曾向第一和第三被告查詢,不過第一和第三被告口頭回覆,說沒有把該雜誌註冊為Fresh Media的商標,或登記為Fresh Media的雜誌。清盤人在查閱過原告在9月20日寄給他們的信,也沒有發現Fresh Media曾把該雜誌登記為商標,或為該公司的雜誌。

39.第六被告易先生在口頭作供時補充,因沒有發現Fresh Media對該雜誌有任何權益,而原告又不願提供資料,所以沒有就事件作出調查。

40.既然兩位清盤人沒有發現Fresh Media對該雜誌有任何權益,而原告又不願意提供任何資料給他們,以證明該雜誌的出版是Fresh Media的資產或權益,而這權益又被轉移到別的公司,所以兩位清盤人沒有甚麼理據,就這指控作出調查。

41.再者,上訴庭也曾在HCMP 28/2012案指出,若原告認為清盤人的決定,令到他作為股東的利益受損,他可以根據《公司條例》第200(5)條,向法庭提出申請,以挑戰清盤人,但他沒有這樣做。

42.基於這些理由,本席認為原告這申索沒有理據,所以把它撤銷。

原告因要錄影周年大會而被邀離場的申索和裁決

43.Fresh Media於2010年9月4日在清盤人的辦事處,舉行2008至2010年周年大會,原告當時擬以錄影方式,來為會議作記錄,但清盤人易先生不容許他這樣做,最後並請他離開會場。原告最後一項申索,是要求法院裁定他是否有權以錄影方式,為這會議作記錄,和易先生是否有權請他離開會場。

44.在審訊中披露的證據顯示,這大會是得到清盤人的批准,在清盤人的辦事處舉行的。當時原告已為會議錄音,當他想為會議錄影時,易先生不容許他這樣做,後來還召了保安和警員到場,最後易先生表示,若原告不把會議錄影,他是可以留下繼續開會,但若他堅持要錄影的話,他就要離開那辦事處,原告最後堅持要錄影,所以被要求離開。

45.本席認為這會議是得到清盤人的批准,在他的辦事處舉行,與會人士也是得到他的批准,而進入這辦事處參加這會議。若清盤人作為該辦事處的佔用人,不容許原告在會議期間錄影,原告作為被批准進入該處的人,便不能堅持進行錄影,況且《公司條例》第119和119A條指定的會議紀錄,是可以由主席簽署、和載於簿冊的,而並非以錄影製成的動畫影音像。所以本席裁定當會議地址的佔用人易先生不准原告錄影會議過程,原告無權堅持這樣做,本席更裁定當易先生不准原告錄影會議,而原告堅持這樣做時,易先生給予原告進入該辦事處的批准便被撤銷,原告便須離開該辦事處,所以易先生當時是有權要求原告離開這辦事處的。

反申索

46.第一至五被告也有提出反申索。他們反申索的理由,是原告違反了一份股東協議書,按協議書規定,原告會得到Fresh Media 7%的股份,而代價就是要提供時間和努力,為該公司工作。第一至五被告指原告獲發了Fresh Media 7%的股份後,沒有為該公司工作,因他在加入公司後只參加過一次會議,所以他們提出反申索,要原告支付違反協議書的賠償,數額由法庭評核。

47.第二、第四和第五被告沒有出席聆訊,所以本席撤銷他們的反申索。

48.至於第一和第三被告,因為他們的反申索是建基於這份股東協議書,但他們都沒有簽署這文件,這令他們的反申索基礎成疑,而且他們也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因原告的違約而受損,所以本席也撤銷他們的反申索。

總結

49.原告、第一和第三被告,在審訊時提出的證據顯示,這案是由一個不愉快的合作而引致的。原告和第二被告是中學同學,第一和二被告是大學同學。第一、第三和第四被告等在2006年計劃出版 “Grocery” 雜誌,他們邀請第二被告參加,希望由他負責資訊科技部份的工作,當時第二被告和原告正經營一間提供資訊科技服務的公司。第二被告建議邀請原告一同加入這計劃,讓他與第二被告一同負責資訊科技的工作。

50.經多番商談後,大家對合作形式有了共識,內容與上述的股東協議書一樣,不過只有原告簽署了這份協議書,而其他股東沒有簽署,但Fresh Media的股份確是按這份協議書派發了,其中70%的股份是毋須付款的,獲發這些股份的股東,包括原告在內,是須要付出時間和努力,為公司工作。

51.據第一和第三被告的證供,原告在加入Fresh Media後,只參與過一次會議,而原告自己作證時,也說他參加過不少過兩次的會議。

52.無論如何,原告參與Fresh Media的工作不多,他可能與第二被告有協議,把Fresh Media的資訊科技工作,作分工處理,但他沒有清晰透露,是否有這些協議或協議的內容是什麼,他只是盤問第一和第三被告時,問他們有沒有向他了解他的問題,而第一和三被告只說,他們曾向第二被告了解,為何原告沒有參與工作,但第二被告只說會負責所有資訊科技的工作。

53.本席覺得若雙方要合作成功,必須有良好的雙向溝通,原告和第一至五被告的合作,顯然是缺乏雙向的溝通。

54.第一至第四被告在訂定開會日期的安排也欠妥善。第一和三被告在口頭證供說,他們是在每一次會議結束時,訂定下次會議的日期和時間,所以與會人士都知道下次會議在何時舉行,但他們不會以電郵或其他方式,通知沒有參與這會議的人士下次會議的日期和時間,所以原告在審訊時表示,沒有人通知他會議的日期和時間。

55.不過原告本身也有問題,他知道Fresh Media在出版 “Grocery” 雜誌,必然有很多會議,包括董事會議和工作會議,他也應向其他董事和職員,查詢會議日期和時間,然後依時參與,但原告和其他董事就是缺乏雙向的溝通。

56.Fresh Media在出版了4期 “Grocery” 雜誌就沒有繼續下去,這雜誌由Media HK繼續出版。第一和第三被告作證時說,Fresh Media在出版這4期雜誌後,已虧損了HK$211,652,所以公司在2006年尾便停業,這虧損亦已由核數師核算過,原告在2009年10月8日也從核數師處,取得這份核數報告的副本。

57.原告在盤問第一和第三被告時,質疑為什麼Media HK會繼續出版一本可令公司虧本的雜誌。他更嘗試在審訊時,指Fresh Media的核數報告內容虛假,並擬按這基礎盤問證人,但因為他從來沒有在申索陳述書、證人陳述書或其他存檔文件內,提出過這涉及欺詐的指控,所以本席不批准他在盤問時,作出這指控,和基於這指控來盤問證人。

58.而且即使有人對Fresh Media作出欺詐行為,以致公司受損,申索權也是屬於公司本身,而非屬於個別股東或董事。而Fresh Media在2010年8月10日後,己交兩位清盤人處理,所以原告應向清盤人提供資料,以便清盤人可以代公司追究,清盤人曾要求原告提供資料,但遭原告拒絕。

59.其實原告在盤問清盤人易先生時,也想問他處理Fresh Media清盤,所收取的費用,是否比處理其他清盤案為高,所以偏幫第一至五被告,但這是涉及專業操守的問題,原告在任何存檔於法庭的文件,都沒有提及這指控,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這指控可能屬實,所以本席也不批准原告在審訊時,提出這指控,或基於這指控而作出盤問。

60.從案情得知,原告在過去一年半,不斷地為Fresh Media可能失去了對 “Grocery” 雜誌的某些權益,和他自己在Fresh Media的7%股份權益而奔走,但至今仍不得要領,原告應慎重考慮是否還要就這事追討下去,若他不願就此作罷,也應諮詢專業意見,以免浪費光陰和資源,最終徒勞無功。

暫准訟費令

61.最後,本席發出暫准訟費令。雖然原告敗訴,但各被告從沒與原告商談或探討其他和解方案,而第一至七被告對本案的發生,也不是完全沒有責任,所以本席不擬頒發訟費令。雖第一至五被告的反申索也被撤銷,但這事項所耗時間很短,所以本席也不擬就這事項頒發訟費令。

62.若今後14天內,沒有任何一方申請將這命令更改,這命令將自動作實。

(陳江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第三、第六及第七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二、第四及第五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審訊。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V101/2012。